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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籤案】3男判囚16年8月至18年不等 官斥視人命如草芥、「根本是向社會宣戰」

【九十二籤案】3男判囚16年8月至18年不等 官斥視人命如草芥、「根本是向社會宣戰」

(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案件今(27日)於高院判刑。

法官陳仲衡指三人先是在明愛醫院男廁放置土製炸彈,接著在羅湖港鐵站,繼而計劃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的場面中放置墓碑形狀的炸彈,決心要將警察置於死地,三人的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視人命如草芥」。陳官又斥他們的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警察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社會大眾面臨這些威脅。被視為案中主腦的首被告被判處監禁18年,另外兩名被指是計劃核心成員的被告,則各囚16年8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現41歲,無業)、李嘉濱(現31歲,裝修判頭)和張家俊(35歲,程式工程師)。陪審團上月裁定三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三人今早由囚車押送往法院應訊。早前獲裁無罪釋放的吳子樂和周皓文亦有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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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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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文

陳官批三人決心將警察置於死地 「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指,三人長時間犯案,先是在明愛醫院男廁放置土製炸彈,接著在羅湖港鐵站,繼而計劃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的場面中放置墓碑形狀的炸彈,三人的行為「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陳官亦不接受被告所稱,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期間可能插贓嫁禍他人。

陳官指,被告製造炸彈的目的是造成人命傷亡,他們計劃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的場面中放置墓碑形狀的炸彈,是決心要將警察置於死地,但同時會對附近的市民或街坊造成傷亡。

陳官續指,據專家證人的證供,三人計劃製作的墓碑形炸彈殺傷力極大,若引爆的話身處於旁邊的人將「無一倖免」,三人可謂「視人命如草芥」,亦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官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三人沒有絲毫悔意 或悔意流於表面

陳官續指,首被告何卓為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主腦,他完全同意心理學專家對何的描述及觀察,何顯然是無絲毫的悔意。第二被告李嘉濱是整個串謀計劃的核心成員,涉及購買炸彈原材料和工具、在明愛醫院事件中送遞土製炸彈,及在將軍澳計劃階段到實地「踩線」,心理學專家形容他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第四被告張家俊亦是串謀計劃的核心成員,被定罪後完全沒有表現絲毫悔意,由於他全盤否定在案中的支持和參與,心理學專家根本無從評估張的重犯機會。

陳官指,三名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放置炸彈,對別人可造成的風險一次比一次嚴重,三人計劃在將軍澳尚德放置的墓碑形炸彈,根本是設計來殺人之用,他們的訊息討論亦涉及如何傷害警察,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三人的行為對公眾所構成的潛在危險。

官斥三人的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

陳官斥三人的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警察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法庭不能讓執法人員和社會大眾面臨這些威脅。陳官引述報告指三人沒有悔意,或者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更生改過亦無從說起。

陳官指,首被告何卓為是案中主腦,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量刑起點應為18年,並無其他減刑理由,因此判處監禁18年。至於第二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何卓為,陳官指二人是串謀計劃的核心成員,遂採用17年為量刑起點,二人屬初犯故減刑4個月,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最終判處二人監禁16年8個月。

三人聞判後反應平靜,散庭後微笑向親友揮手道別,有旁聽人士說:「撐住呀,等你出嚟!」

同案另5人獲裁無罪

同案另外4名被告: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和何培欣(23歲,浸大四年級生),皆被裁定《反恐條例》控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均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第八被告周皓文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企圖製造炸藥罪不成立,亦獲當庭釋放。

以下為5名無罪被告曾還柙時間:

第三被告吳子樂: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今,逾5年5個月,接近5年半時間。

第五被告楊怡斯: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4月24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還柙了約44天。

第六被告張琸淇:自2020年3月11日提堂起還柙,至同年6月24日獲高院批准保釋,還柙了逾3個月。

第七被告何培欣: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今,期間兩度向高院申請保釋皆不成功。她被還柙逾3年6個月。

第八被告周皓文:自2022年2月7日提堂起還柙,至2023年3月28日向高院申請保釋成功。他被還柙逾1年1個月。

案件編號: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