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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控方指被告「根本唔希望警察到」意圖留守自行對抗白衣人

【元朗7.21】控方指被告「根本唔希望警察到」意圖留守自行對抗白衣人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今(21日)踏入第34天審訊,第二被告庾家豪繼續作供,由控方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盤問。控方指庾沒有離開元朗站,反而故意留守與閘內人互相鼓勵,以人多勢眾策略對抗白衣人,庾不同意。庾稱聽到林卓廷表示已報警,控方指出:「你唔問林卓廷警察幾時到,因為你根本唔希望警察到?」庾不同意。控方亦指庾不希望警方到場,因要留守對抗,認為閘內人可以自行對抗白衣人;庾不同意。

另外,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向法庭反映,在其同事盤問期間,坐在程身旁、代表庾的大律師李百秋多次發聲及做動作,例如說「痴線」以及冷笑,對檢控團隊構成影響。法官陳廣池問李:「你有冇講『痴線』?」李表示:「我肯定我冇講出嚟。」陳官續問:「即係諗過,冇講出嚟?定係講左自己唔知?」李表示:「印象中我冇講過。」陳官問:「你唔係即係話,主控聽到你心中話?佢聽錯?有幻聽?」程回應:「我精神狀況係完全冇幻聽。」李又解釋:「我有時自己同自己講嘢,冇對其他人做呢啲動作。有時覺得問題可笑,有表情笑容。我對住牆笑、對其他人笑有咩問題」,並指:「唔知點解佢(程)咁留意我。」陳官明言「任何形式直接間接騷擾主控盤問,係不要得」,並提醒李:「希望你刻意節制不要做任何動作。」

庾不同意與閘內人共同行事 向白衣人掟水樽攻擊

第二被告庾家豪繼續作供,由控方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盤問。控方指出,片見閘內有人彎身拾起地上物件,亦曾掟向閘外白衣人,庾同意。控方指,片見約有10個閘內人向白衣人擲物的例子。她遂指出:「你當時跟住人群喺付費區內向走廊掟水樽,你哋係共同行事,向住白衣人掟?」庾不同意。控方再指出:「你揸住水樽向白衣人掟,係想做攻擊性行動,同其他人一樣?」庾不同意。

庾家豪
第二被告 庾家豪

控方質疑庾沒有在平靜時段乘列車離開

控方指,片見約10時53分白衣人站在閘門機外,雖然輪椅通道閘門打開,但白衣人並無進入。當時庾站在閘內前方,身旁有女友、記者何桂藍及其他女子。控方指這個時段相對平靜,庾回答:「少啲動作囉」,陳官要求控方詳述何謂平靜。控方解釋即是沒有「手指指」、雙方無攻擊性行為,庾同意。他又同意白衣人背向閘內,看不到有衝動想衝入。

另外,庾當時表示聽不到港鐵發出列車停駛廣播。控方指於10時49分及10時55分,分別有兩架駛往屯門方向的列車埋站;另有兩架駛往紅磡方向的列車,分別於10時48分及10時55分埋站。控方指出:「較平靜嘅環境下,你可以離開付費區,上月台搭車離去?」庾不同意。控方指即使閘門被打開,白衣人仍沒有進入,因此就算庾離開也不會追來。庾不同意,解釋指:「當時嘅環境冇做動作同指罵,唔代表佢哋唔會追打,剛才先打過我。」控方指,庾聲稱要保護女友,他可以帶女友上月台搭車離開。庾同意事後回看是可以。

控方指出庾故意留守 與閘內人互相鼓勵、增加聲勢

控方最後指出,「唔理喺邊度落,要離開會打人嘅白衣人,離開元朗站係最安全嘅做法?」庾同意。控方又指:「你專登留守幫閘內人,互相增加聲勢、互相鼓勵?以人多勢眾策略對抗閘外白衣人?」庾不同意。控方又指,庾其後作出挑釁動作,叫白衣人入閘;庾不同意動作屬挑釁。

庾同意向白衣人招手更易被「點相」

片見庾曾四度招手及擊掌,他表示目的為阻嚇白衣人。控方指行為反而更易被點相,陳官形容為「自動獻身」,庾同意。控方問庾為何擊掌,但庾的回答未有詳細解釋,故陳官追問原因。代表庾的大律師李百秋反對問題,並指庾早前已回答。陳官於是指:「法官問緊證人問題,需唔需要辯方大律師重複答案?」陳官又留意到李一直沒有抄寫筆記,並說:「李大律師,你冇抄筆記,好心你唔好同我拗。」陳官及後向庾確認,其答案是否沒有解釋,庾同意。陳官於是稱:「證人都話我抄寫筆記冇錯,我問佢點解,有咩問題呢?」

控方指動作突出致被打 庾:如果咁做令白衣人打我,我覺得係成功保護其他人

控方續指,由於庾做突出的動作,導致有人追打他,庾同意:「如果咁做可以令全部白衣人打我嘅,我覺得自己係成功,我保護到其他人。」庾稱要互相保護,自己亦要保護女友,控方認為實際上可由「單身精壯男丁」作保護,庾回應:「點解一定要精壯男丁,噚日法官講咗唔好咁講。」庾不同意擊掌行為屬對抗多於保護。

庾不同意招手屬挑釁

控方指庾「一而再再而三」向白衣人招手,未能達到他所指的「要嚇白衣人」效果,庾不同意。控方指,庾招手是想「挑釁,睇吓白衣人會唔會再衝入嚟」,他不同意。

庾同意無報警:再多個人打只會排更耐

庾同意控方指,自己沒有致電999報警。他解釋女友及市民均有致電,「我自己都做熱線中心,知道再多個人打係唔會打得通,只會排得更加耐。」再加上他聽到林卓廷說已報警,因此相信警察很快到。庾相信「捱多陣警察就會到」,控方問他是否覺得途中會繼續衝突,所以說「捱」而非「等」。庾回應心態上預備之後有衝突,「唔知會唔會打我,都要捱落去。」他又指覺得「都係一個煎熬,心態都係捱」。

控方質疑庾無問林卓廷警察何時到 因他「唔希望警察到」

庾稱聽到林卓廷表示已報警,控方質疑庾沒有問林為何警察未到,並指:「你唔係等警察?係捱到有人救?心態上你唔會問?」庾表示不會,因覺得問這些問題是「無知」,他相信現場人士不能確實警察何時到達,亦不相信警察會回答林何時到。控方指出:「你唔問林卓廷警察幾時到,因為你根本唔希望警察到?」庾不同意。控方續指出,庾不希望警方到場,並留守對抗,認為閘內人可以自行對抗白衣人;庾不同意。

官警告旁聽人士勿竊笑

這時公眾席傳來聲音,陳官即說:「我唔明白點解公眾席人士咁嘅反應」,他舉例指有人竊竊私語及竊笑,「法官見到可以叫你哋離開法庭。」他續指,來旁聽並非「表達自己對問題或者答案嘅感覺同情緒」,又對曾經笑的人士表示:「希望你自重」、「法庭有錄影,唔係戴口罩笑,以為個個都唔知」。

控方指庾跟林卓廷有共識默契站在一起

庾稱在場聽到林卓廷說「唔好褪,頂住佢」,惟自己無想過閘內人群要作相關行為。林又一度將靠近閘機的庾拉後,庾解釋不知道其目的,兩人亦無對話。控方指出,雙方有默契及共識「企返埋一齊」,庾不同意。控方又問庾是否意會到不要行前,他表示自己本來亦正退後,因想保障安全避免衝突。控方指若庾要與白衣人保持距離,可以上樓梯。庾不同意,因不知月台會否有白衣人。

控方指閘內人組傘陣 庾站前方

另外,控方指現場有人戴黃色頭盔及眼罩,庾表示當時只見有人戴頭盔,不見有人戴眼罩。控方亦指有裝備的人曾站人群前線,庾同意。控方又指閘內人組成傘陣,庾不同意。控方指庾站在傘陣人群前方,既然他早前稱感害怕,他大可站在傘陣內被遮擋,令白衣人不能「點相」,庾不同意。陳官一度問,為何所有雨傘都是向上,而非向閘外;庾表示不知道。

控方質疑其他人亦可救受襲者 庾:人有惻隱之心

片段顯示,閘內有人大叫「黑社會唔好走」,控方問庾有否「跟大隊」叫口號。庾表示:「唔記得,就算有叫都係一兩聲,我唔習慣喺度嗌口號。」他表示當時沒有勸身邊人不要叫。庾又指,當時見閘內一名灰色頭盔的人被白衣人打,於是自己衝上前拉開對方。控方質疑庾亦有機會被打,他卻不同意,因相隔一段距離。他亦不同意控方指,應向對方大叫不要靠近欄杆。

控方續指,庾身旁有人更接近受襲者,其他人可協助拉走對方,不一定要庾拯救。庾表示:「人有惻隱之心,我當時冇考慮周圍嘅人會唔會即時救佢,我覺得我應該即刻保護佢,考慮嘅話可能已經打咗十幾二十下。」控方質疑庾急步衝前接近欄杆,顯示他並不害怕;庾不同意,並指當時距離並非太近。但庾同意控方形容,自己是向危險方向跑去。

控方指辯方在旁說「痴線」及冷笑 造成影響

另外,控方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向法庭反映,在其同事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盤問期間,坐在程身旁、代表庾的大律師李百秋多次發出不同聲音及做動作,例如說「痴線」以及冷笑。程認為李的行為對檢控團隊構成影響,又補充指:「可能佢控制唔到」、「可能李大律師率性、不自覺」。陳官問李:「你有冇講『痴線』?」,李表示:「我唔記得自己全程講嘅每一句說話,但係我肯定我冇講出嚟。」陳官續問:「即係諗過,冇講出嚟?定係講左自己唔知?」李表示:「印象中我冇講過。」陳官問:「你唔係即係話,主控聽到你心中話?佢聽錯?有幻聽?」李堅稱沒有說過。程回應:「我精神狀況係完全冇幻聽。」

辯方堅稱沒有對控方笑:我對住牆笑

陳官另問李,「相信你話冷笑都冇?」李回應:「笑同唔笑冇咩關係。」陳官再問:「佢(程)睇錯咗?」李回應:「我有時自己同自己講嘢,冇對其他人做呢啲動作。有時覺得問題可笑,有表情笑容。我對住牆笑、對其他人笑有咩問題。」李又指:「唔知點解佢(程)咁留意我。」他又不解為何不是由盤問的岑作投訴,反而是程。陳官解釋程主要帶領其團隊。李一度打斷陳官發言,於是陳官指:「你1997年 call(獲認許為大律師),到而家都唔知道法官講緊嘢嗰陣,你唔好出聲?」李表示:「我冇出聲。」

官明言騷擾主控盤問可大可小 希望辯方「刻意節制」

陳官最後明言:「任何形式直接間接騷擾主控盤問,係不要得」,又舉例稱:「有人特登刻意騷擾某個人盤問,用不同伎倆,如果用不同身體語言,例如冷笑,騷擾主控盤問,係可大可小。」陳官又對李指:「你如果能夠收斂⋯⋯但係你話冇做,唔能夠話收斂。希望你刻意節制不要做任何動作。」陳官續指,若李認為要還自己清白,為自己伸張正義的話,可翻聽法庭錄音。若控方要進一步向部門反應則自行決定。陳官強調此事不會影響他對第二被告的證供評估。

案件明續審。

7名被告均否認暴動罪,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

審訊第33日
被告稱不能轉身跑因「做返男人應該做嘅嘢」 官:性別歧視、女人都保護到人
被告曾拾起水樽 控方指「就地取材」拿地上武器攻擊白衣人

審訊第32日
被告稱有責任保護婦孺「相信捱多陣有人救我哋」、向白衣人招手因不能示弱

審訊第31日
控方稱「吹雞」指召集人 可用於添丁時叫村民恭賀 官認為屬「黑社會術語」
背部被打廚師首作供:說「好多白衫人」後遭圍毆 解釋「我收工你哋打錯人」仍被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