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元朗7.21】被告曾拾起水樽 控方指「就地取材」拿地上武器攻擊白衣人

【元朗7.21】被告曾拾起水樽 控方指「就地取材」拿地上武器攻擊白衣人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今(20日)踏入第33天審訊,第二被告庾家豪繼續作供,由控方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盤問。片見庾在閘內將腳伸到玻璃欄,把地上水樽「撩」往自己方向,他解釋因擔心白衣人拾起水樽攻擊。其後庾在地上拾起另一水樽,控方指出:「你話自己冇帶任何武器去地鐵站,但係地下有唔同武器,基本上你就地取材作出攻擊?」庾不同意。庾稱其後見閘外男子被圍毆,於是自己將水樽掟在閘內地上,引白衣人注意。控方質疑有人受襲「與你個人無關?」,又指附近的人可協助拯救,庾強調「心急救人」,又指「相信未必人人都咁勇敢,行埋去欄杆好大機會畀白衣人打中,需要一定膽量」。法官陳廣池問:「你會唔會低估其他人嘅膽量?」庾回應:「都可能係,我去到之後,發現唔止我救黑衣男士。」

控方最後指出,庾目的想將水樽想掟向白衣人,他曾擺「瞄準」手勢,但最後未能掟中。庾不同意:「嗰度兩至三步距離,我嘅運動神經冇咁差。」

庾不同意推跌指示牌為作出聲勢嚇白衣人

第二被告庾家豪繼續作供,由控方高級檢控官岑頴欣盤問。庾昨稱有白衣人搖晃指示牌,其女友當時站在附近,差點被撞到手,於是庾用手推跌指示牌,以免有人再搖晃導致其他人受傷。控方問及當時情況,庾指女友正用電話拍片,並擔心指示牌會撞到女友的手,導致其受傷或電話跌地。

控方指出,白衣人搖晃指示牌時,牌與庾女友手部距離超過一吋,庾同意並指女友已經縮後。控方指,當時女友沒有危險,但庾仍向白衣人方向推指示牌,庾同意。控方問他是否大力推,庾回應比較用力,因牌的底座較重。法官陳廣池問:「你加把勁、加啲力落去推?」庾表示知道指示牌不容易被推跌,所以較用力。庾不同意控方指,推跌指示牌是為了作出聲勢嚇白衣人。控方亦指,較早前曾有另一男子亦嘗試推牌,並指庾跟他有共同目的,都是推向白衣人,庾不同意。

庾稱「扮唔驚」行前向白衣人招手 控方質疑可在原地作相同行為

控方播放片段,顯示庾第二次向白衣人招手。他同意自己的位置比林更「前線」,更靠近閘機。其後庾再走近閘機,第三次向白衣人招手。控方問:「你行到咁近,同白衣人相隔住閘機,你唔驚?」庾表示:「驚,但係要扮唔驚,唔可以畀佢哋知道我驚。」控方指出,若他真的害怕,可選擇在原地向白衣人招手及大叫。庾同意指:「可以有好多方法嚇佢哋,咁樣形容係啱嘅」,惟他不同意在原地會更安全,「因為我覺得企前咗都避得切」,而且該距離並不會被打中。控方質疑,這與他指感到害怕的說法有矛盾。庾解釋,他害怕現場白衣人的環境氣氛,並非害怕被打中。

庾稱擔心地上水樽被白衣人拾起攻擊 故用腳「撩」向自己

另一畫面顯示庾的女友突然望地,庾稱當時聽到「嘭」一聲,且見女友反應,於是自己亦望地,見地上有一個水樽滾至欄杆。他認為女友被水樽掟中,但沒有目擊過程。片段顯示庾將右腳伸到玻璃欄,將水樽「撩」往自己方向。庾同意,並指擔心水樽有機會滾至欄杆,被白衣人拾起。控方問庾是否認為白衣人可以拾起水樽,用作武器攻擊他們;而閘內人也可掟水樽攻擊。庾同意,但當時覺得白衣人有機會拾起。

控方指庾「就地取材」 拾地上武器攻擊

控方質疑他在推牌事件中留意女友安全,現時卻無立即關心對方有否受傷。庾承認自己「的確係唔夠關心我女朋友嘅」,但見她正在報警,沒有表現痛楚。庾同意自己其後在地上拾起水樽,控方指其目的是用水樽作出攻擊,庾不同意,指兩者並非同一個水樽。控方最後指出:「你話自己冇帶任何武器去地鐵站,但係地下有唔同武器,基本上你就地取材作出攻擊?」庾表示:「唔同意。」

庾家豪
第二被告 庾家豪

片見數乘客出閘離開 控方質疑庾不能出閘因曾挑釁白衣人

控方指,片段見該時段有5名乘客出閘離開付費區,當時他們可以正常離開,沒有被白衣人攔截及襲擊;庾同意。控方問:「閘機有人正常出入,你都可以正常出閘?」庾同意並指:「任何人都可以出閘,不過唔知道會唔會畀白衣人打,我冇信心去冒呢個險。」控方追問:「佢哋5個人可以安全出去,因為佢哋冇攪事?」庾不同意並指:「我唔知你話攪事嘅定義係咩。」控方指出:「你唔能夠出閘,因為你對白衣人做咗挑釁動作,驚畀人打?」庾回應:「同我有冇做任何動作無關⋯⋯我感覺佢哋係針對整群付費區內嘅人,我唔夠膽行出去真係。」

控方指黑衣男撥手「指揮」數人包括庾跟隨

庾表示,其後閘外走廊有黑衣男遭白衣人圍毆,於是庾往該方向走,並拾起水樽掟在地上,引起白衣人注意。控方指,片段見庾往走廊方向之前,前方黑衫人曾經撥手,作「指揮」角色,其後有數名黑衫人包括庾跟隨他走。庾不同意,強調並非跟隨,當時他留意不到此人。


被告(黑衫)掟水樽。|片段來源:《誌》

庾稱心急救人亦相信「未必人人咁勇敢」官:會唔會低估其他人膽量?

控方質疑,有男子被白衣人包圍,「與你個人無關?」庾重申自己留在閘內是希望與其他人互相保護,亦不忍心見到有人受傷,故上前救黑衫男子。控方又指,當時庾距離走廊方向較遠,如果要救人,較接近的人可以幫忙。庾強調自己「心急救人」,又指:「我冇諗過啲人會唔會救,定係袖手旁觀,而家嘅情況係我想去救佢。」控方指:「你話大家互相保護,冇理由後方嘅人唔會救?」庾表示:「未必有人夠膽行去欄杆。」陳官問:「點解咁諗?」,庾解釋:「相信未必人人都咁勇敢,如果行埋去欄杆好大機會畀白衣人打中,需要一定膽量。」陳官問:「你會唔會低估其他人嘅膽量?」庾回應:「都可能係,我去到之後,發現唔止我救黑衣男士。」

陳官續指:「你以為自己夠膽量,事實上好多閘內人士同你一樣,都有膽量救被圍毆人士?」庾表示:「未到好多,可能6至7個。」控方追問:「你接唔接受話你勇字當頭,衝去救人?」他不同意。

控方質疑想掟白衣人不果 庾:我運動神經冇咁差

控方指出,庾看到有人被打,故拾起水樽想掟向白衣人;庾不同意。控方又指他擺出「瞄準」手勢,庾不同意,強調只是「發力」。庾不同意控方指,其姿勢顯示想將水樽掟向白衣人,但未能掟中。他補充:「嗰度兩至三步距離,我嘅運動神經冇咁差」,「如果想掟出面嘅人,正常人都掟到出去,我手勢係有拉弓,但係向地下方向掟。」他同意掟水樽後,閘外人立即衝上來,但不同意自己隨即急步閃避並離開。

案件明續審。

7名被告均否認暴動罪,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

審訊第33日
被告稱不能轉身跑因「做返男人應該做嘅嘢」 官:性別歧視、女人都保護到人
被告曾拾起水樽 控方指「就地取材」拿地上武器攻擊白衣人

審訊第32日
被告稱有責任保護婦孺「相信捱多陣有人救我哋」、向白衣人招手因不能示弱

審訊第31日
控方稱「吹雞」指召集人 可用於添丁時叫村民恭賀 官認為屬「黑社會術語」
背部被打廚師首作供:說「好多白衫人」後遭圍毆 解釋「我收工你哋打錯人」仍被追打

審訊第30日
時任區議員黃偉賢稱通知警長「鄉事吹大雞」對方胸有成竹回應「有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