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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認罪被告申審訊前判刑被拒 控方不認同或「坐凸」:以首要分子量刑亦無不公

【初選47人案】認罪被告申審訊前判刑被拒 控方不認同或「坐凸」:以首要分子量刑亦無不公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2人已還柙逾一年半。其中30人擬認罪,17人擬不認罪,原定本月30日開審,審期約90天。其中16名擬認罪的被告,今(11日)於高等法院(移師西九法院)出席案件管理聆訊。有7名擬認罪被告憂「坐凸」故申請審訊前判刑,最後遭法官拒絕,各擬認罪被告至少需等待至6月完成審訊後判刑,判詞將擇日頒下。另外主審法官之一的陳嘉信因身體問題退出,改由法官李運騰審理,審訊將押後一至兩星期,延至2月初。

法官陳嘉信因身體問題未能審理案件

本案共30人擬認罪,其中16人出席今日的案件管理聆訊。本案原定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嘉信及陳仲衡審理,惟法官陳慶偉今透露,法官陳嘉信因身體問題退出,因此改由法官李運騰審理,而審訊將會押後一至兩星期,由1月30日延至2月初。各被告聞後嘩然,劉頴匡稱:「保重身體呀!」司法機構回覆《獨媒》查詢時指,基於個人私隱理由,不評論個別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健康狀況。

今日共16名擬認罪被告出席,其中7人申請審訊前判刑,包括:袁嘉蔚、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吳敏兒及范國威。另外9人則保持中立,包括梁晃維、徐子見、朱凱廸、黃子悅、譚凱邦、劉頴匡、呂智恆、岑敖暉及王百羽。除黃子悅及呂智恆獲保釋外,其餘被告現正還柙。擬不認罪的何桂藍及吳政亨亦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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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悅


呂智恆(右)

被告已還柙2年多相等於5年刑期 憂會「坐凸」

7名被告申請審訊前判刑的原因為,若然待擬不認罪被告在6月完成審訊後,才一併處理判刑,屆時他們已還柙兩年3個月,相等於以5年為量刑起點,並扣除認罪及良好行為的刑期。因此若最後判囚少於5年,被告將會「坐凸」。

控方:本案涉破壞立法會運作及迫特首辭職、屬嚴重

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對被告申請,認為應該待審訊後才一併處理判刑。根據《國安法》就「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準則,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萬德豪指,本案行為涉及有意破壞立法會運作,甚至導致香港政府停運,以及迫令特首辭職,因此極為嚴重。此時有被告稱:「普京呀?」萬續指,於初選期間被告等人在全港設置251個初選票站,使用171個區議員辦公室,又在主流報章、社交媒體及記者會上作宣傳,最後超過60萬人投票。再加上案發時正值大型社會運動時期,被告行為如同「火上加油」。因此以首要分子角色作為量刑考慮並無不公。

控方指審訊期間或會有額外證供涉被告角色

萬又指,法庭會在審訊期間聽到額外的證供,部分可能是關於擬認罪被告的角色,若於審訊前判刑,在獲得新證供後,將無法改變已判的刑期。而且被告在求情階段會盡量將自己刑責說至最低,一旦在審訊期間獲得新證供後,法庭發現與其案情及求情版本有矛盾,就會需要召開紐頓聆訊,以處理案情上的分歧。

被告憂額外證供會造成不公

代表袁嘉蔚的大狀梁麗幗指,若審訊後有新證供,被告將無法再挑戰該些證供。代表毛孟靜的大狀黃雅斌則指,應該及早處理判刑。代表吳敏兒的大狀蔡一鳴指,若延遲判刑會造成不公,假設法庭以第二級的「積極參加者」為量刑,刑期範圍由3年至10年,以中間點計算,即5年半,再扣除行為良好減刑,這會導致被告「坐凸」。但法官陳慶偉質疑,為何要假設被告行為良好,蔡回覆法庭應該盡量減低不公的風險。

代表范國威的大狀吳靄儀指,案情已清楚提及被告的行為及角色,亦一早已同意。而審訊中的新證供會對被告不公。

劉頴匡指過萬元超市禮券被檢為證物將過期 要求警方歸還

無律師代表的劉頴匡自行陳詞指,希望能審訊前判刑。他另表示屬於黃小姐(其女友)的總值過萬元超市禮券被警方檢取為不被使用證物,將會於審訊後才能歸還,但屆時禮券將會到期,他指曾要求警方歸還,但警方卻謊稱黃小姐拒絕接收,於是他希望法庭能處理,惟法官指黃小姐現時在場,她可與警方自行處理,法庭現時不會處理此問題。

法庭休庭考慮約一小時後,決定擬認罪被告的判刑將於審訊後處理,判決理由將會擇日頒下。

在開庭前,何桂藍與岑敖暉一直傾談,期間何的口罩跌至露出鼻,懲教人員見狀即大聲表示:「何桂藍,戴口罩!」又著兩人不要傾談。

本案中同樣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岑子杰、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張可森、尹兆堅、郭家麒、楊岳橋及伍健偉,今日則毋須出席。

至於不認罪的17人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

案件前年3月首提堂,至去年7月6日正式交付高院,當中30人擬認罪,17人擬不認罪。案中共有32人還柙至今逾一年半。

案件編號: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