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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三人暴動罪成囚5年至5年8個月 被告母親拍枱尖叫:我個仔冇罪

【理大圍城】三人暴動罪成囚5年至5年8個月 被告母親拍枱尖叫:我個仔冇罪

(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人士,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其中在佐敦被捕的五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三人遭裁定暴動罪成,今(2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詩麗表示,案發現場出現持續至少兩小時的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有備而來,無視警方警告,將現場「當成戰場發動猛烈攻擊」,對現場人士造成實際威脅,事後修理路面亦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暴動程度十分嚴重。她稱,量刑應針對被告集體暴力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對犯案者「迎頭棒喝」,以防同類事情發生,終判三名暴動罪成被告囚5年至5年8個月,另管一把剪刀和787條索帶的第三被告判囚8個月。此乃反修例暴動案件至今最重的刑罰。

眾被告聞判時表現平靜,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站起揮手說:「撐住呀!」有人怒斥「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無恥」。首被告母親情緒激動大叫「濫殺無辜」、「唔公平」,並用力拍枱尖叫:「我個仔冇罪!」她其後走出走廊倒地嚎哭,不住激動大叫:「畀天譴!畀雷劈死佢!我個好仔嚟㗎,唔係咁樣做」、「我同佢死過」,「我捱咗十幾年湊大四個細路,你班仆街殺人滅口」。有其他被告家屬安慰她:「你唔好咁啦,阿明會唔開心」,「我哋要度過呢個難關,我哋知道,我哋唔係冇感覺」。現場一片哀嚎,多人痛哭。

首被告後悔令有情緒問題母親擔心

法庭早前下令為各被告索背景報告。首被告郭俊明的代表律師今指,郭在父親過身後,16歲已出來工作,雖獲嶺南大學取錄但要半工讀終選擇輟學,他罪成後,其弟弟亦可能要因經濟情況放棄學業。辯方指,郭與三名弟妹及母親同住,與家人關係良好,對犯案使有情緒問題的母親擔心感到後悔,形容是錯誤決定。

第三被告姚俊暉的代表律師形容其報告正面,開設補習社的姚6年前父親去世,與母親相依為命,雖家住公屋、經濟環境不佳,仍會為朋友父親的手術負擔費用,又會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減免學費。姚為人孝順,晚上會為母親拍蚊,又給予數千元家用,望能接納此乃例外的事件,被告已汲取教訓。

第四被告擔心八旬祖父母 官:應該犯案前就考慮

第四被告丁培基的代表律師指,丁5歲時已失去母親,中一曾重讀三次,後輟學工作,一度成為隱蔽青年。社工形容,他思想簡單,猶如「大孩子」,需要思路上的協助,犯案是「錯誤時候出現在錯誤地方」,其身邊人亦指他並非積極參與社運的人士,只是沒有考慮後果致犯案。

辯方又指,丁十分關注自小養育他、十分年長的祖父母,惟此時王詩麗插口說:「應該犯案前就考慮年屆八旬祖父母的情況」,又說自己對被告「深表同情」。

第五被告蔡潤庭的代表律師則指,他的青少年時期雖然「立亂」,但現已成為成熟青年,也有家庭支持,盼能以5年為量刑起點,不考慮其他加刑因素。

官:量刑針對集體暴力行為 應具阻嚇性對犯案者「迎頭棒喝」

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判時強調,法庭量刑應針對被告集體暴力行為,而非着眼個別人士的行為,又重申香港乃法治社會、和平安全的社區,不容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她指,法庭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對犯案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情再出現,否則社會將付出慘痛代價。

官:暴動歷時兩小時、示威者把現場當成戰場 暴動程度十分嚴重

就本案的情況,王詩麗表示,案發現場出現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人數非常多,遠超警察數目,且在警方多次警告、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下仍無散去,持續至少兩小時。

王詩麗續指,示威者有備而來,第一、四、五被告身穿黑色衫褲,又分別配戴防毒面具、頭盔、手套等物品。同時,現場多人投擲汽油彈、玻璃樽、磚頭甚至使用弓箭,是把現場當成戰場,發動猛烈攻擊,彌敦道更是火光熊熊,致使警防線要數度後退,暴動程度十分嚴重。

王詩麗表示,雖然當日沒有嚴重人命傷亡,但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等,必定會對在場人士包括記者、警察等構成實際人身安全威脅。她又指,暴動範圍大,附近有民居及商舖,但暴動行為癱瘓交通,致使巴士改道、地鐵停駛,對民眾造成莫大滋擾,加上馬路上的大型路障對路面造成損害,納稅人要支付維修費用,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

王詩麗指,考慮到暴動的人數、程度、規模、歷時、對公眾安全造成的危險等,基於保障公眾利益及人身安全,以及懲治犯案人,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第五被告投汽油彈、行為主動積極 5年8個月量刑起點

就暴動罪成的第一、四及五被告,王詩麗指,警方前一天已公開呼籲市民勿前往現場,案發時場面亦十分混亂,發生多次警民衝突,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發生暴動,但仍到達案發現場。

王續指,雖無證據顯示第一及第四被告的行為,但他們妄顧警方警告,刻意置身現場,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必定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加上首被告攜有索帶,有需要時可於暴動使用,故分別以5年2個月及5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第五被告,王詩麗指他角色鮮明,曾被目睹於加士居道投擲汽油彈,造成爆炸,其行為更積極和主動,故以5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

第三被告攜近800條索帶 與同類案件不可同日而語 8個月量刑起點

至於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的第一及三被告,王詩麗指涉案的膠索帶可製作路障及汽油彈,剪刀則可損壞公物,在大規模暴動現場肯定是用作非法用途。她指,首被告管有37條膠索帶,數量較少,故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此罪行性質與暴動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由於考慮首被告暴動刑期時也有考慮攜膠索帶情節,終決定同期執行。

就管787條索帶及一把剪刀的第三被告,王詩麗指雖然其暴動罪脫,但在大規模暴動現場附近管有涉案物品,在此案情背景下,相對其他於普通公眾地方管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語」,故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本案的減刑因素,王詩麗指,雖然辯方指沒有爭議大部分控方案情,惟事實上有關現場發生暴動、被告在現場被捕均屬不可爭議的同意事實,辯方只是爭議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拒採納此為酌情因素。而雖然第一、三及四名被告都沒有案底,但控罪非常嚴重,故不構成減刑因素。

各人的刑期分別如下:

郭俊明(25歲廚師):5年2個月
姚俊暉(36歲補習教師):8個月
丁培基(27歲運輸工人):5年
蔡潤庭(25歲廚師):5年8個月

聞判後家屬激動嚎哭 拍抬喊「唔公平」

眾被告聞判時表現平靜,第五被告聽到刑期時點算指頭思考。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站起揮手說:「撐住呀!」有人怒斥「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無恥」。

首被告母親情緒激動大叫「濫殺無辜」、「唔公平」,並用力拍枱尖叫:「我個仔冇罪!」她其後走出走廊倒地嚎哭,不住激動大叫:「畀天譴!畀雷劈死佢!我個好仔嚟㗎,唔係咁樣做」、「我同佢死過」,「我捱咗十幾年湊大四個細路,你班仆街殺人滅口」、「真係好淒涼」。有其他被告家屬安慰她:「你唔好咁啦,阿明會唔開心」,「我哋要度過呢個難關,我哋知道,我哋唔係冇感覺」,最終需將她抱離現場。

現場一片哀嚎,多人痛哭,有人不住大罵,也有人忍不住邊哭邊說:「屌你老母臭閪,你打人推入地鐵車箱⋯⋯」

囚車附近有逾十名警察當值,並不時截查現場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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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被告依次為:廚師郭俊明(23歲)、無業羅煒棟(31歲)、教師姚俊暉(34歲)、無報稱職業丁培基(26歲)和侍應蔡潤庭(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前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等10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郭俊明和姚俊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郭被指同日於北海街與吳松街一帶管有37條膠索帶;姚被指同日於吳松街25至27號外,管有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

郭俊明、丁培基和蔡潤庭裁定暴動罪成,另郭俊明及姚俊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羅煒棟則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DCCC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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