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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被告稱於合法遊行獲派防護裝備 控方質疑和平示威毋須派工具

【理大圍城】被告稱於合法遊行獲派防護裝備 控方質疑和平示威毋須派工具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9人於尖沙咀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兩名男生開審前認罪,餘下7名被告則不認罪,今(1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次被告曾供稱,因他與友人擔心學生被困理大,故到場觀望情況。控方今質疑被告稱其裝備是在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取得的說法,認為既然示威是和平,為何會有人派發工具。被告舉例自己曾經在商場吸入催淚煙,因此裝備「攞咗好過冇攞」,又反駁:「和平嘅係市民,警察都有可能唔知點解放咗催淚煙出嚟」。

次被告供稱與友人擔心學生被困 到場觀望情況

次被告鄭康成昨天供稱,他案發時就讀城市大學,因得悉有學生被困於理工大學,他與友人出於擔心下便一同到場觀望情況。

次被告鄭康成
次被告鄭康成

控方質疑買樽裝水欲派予示威者

鄭今日繼續接受盤問,控方關注鄭當日購買了一箱樽裝水,打算到現場派發,問他是否有特定派發對象。鄭康成表示「係人都派」。控方進一步質疑,若有穿戴裝備的示威者要求樽裝水,他是否仍會派發。鄭指「我會諗下」,但主要派發對象還是路人和記者。

鄭康成提到,後來因發現「冇咩人攞(水)」,故只派發了約10分鐘,之後決定「擺喺到俾人攞算」。控方便指水「放喺度,咩人都攞得」,換言之示威者也可以取得。鄭康成認為「都有可能」,但否認某程度上支持示威者,認為「未必有(示威者取水)呢樣嘢發生⋯⋯就算佢攞支水,佢都未必會用」。他在覆問時補充,他放下水後已不知誰人有領取,警察也可領取其樽裝水。

控方質疑被告不原路折返離開

控方續指,被告打算離開尖沙咀時,曾經過百週年紀念花園,指他原本也是從花園的小路到達現場,不解為何不同樣沿該小路離開。鄭指當時另有10多人從南洋中心離開,自己亦決定跟隨。他認為該10多人並不像示威者,他們沒有跟其他人進入科學館廣場,因此相信該些人打算離開。

次被告盤問下解釋部分物品是提供予「老弱婦孺」

控方繼續關注鄭攜有的物品,指他管有泳鏡、防毒面具及眼罩等,他在會面紀錄中指部分物品用來預防催淚煙,以及提供給別人。鄭康成解釋是想提供予「老弱婦孺」,若在路上遇到催淚煙,就會提供給他們。

至於他另曾稱手套打算「有危險」時讓給別人,鄭則說他從沒有用過該手套,故不清楚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到。控方關注何謂「危險」,鄭指該手套較高級 ,「唔係普通cheap cheap 手套」,可能燒焊或攀石時會用到。控方不解為何抗爭現場會有人燒焊,鄭解釋他帶手套未必用得著。

控方認為被告所講的「危險」是指用來撿起催淚彈殼或地上的尖銳物品。鄭表示「應該唔會」,並不同意控方指,他攜帶裝備是給予示威者使用,而非一般市民。

控方質疑在合法遊行時取裝備說法 次被告反駁:和平嘅係市民

鄭康成曾提及,他袋中的物品是較早前在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有示威者派發而取得。控方質疑既然示威是和平,為何會有人派發工具。

鄭表示身處在現場就有吸入催淚煙的風險,舉例他曾經在商場吸入催淚煙,因此裝備「攞咗好過冇攞」。他又認為,示威中「和平嘅係市民,警察都有可能唔知點解放咗催淚煙出嚟」。鄭否認他帶工具到場是為了抗爭及參加科學館廣場的示威。

友人同日被捕 惟沒遭起訴 決定為首被告出庭作供

另外,首被告王晋彥的友人案發當天一同被捕,但最終沒有被起訴,她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為首被告出庭作供。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於是提醒證人,她有自招謙疑的風險,因她當日亦有被捕;律政司的立場是案件仍在調查中,未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其證供或有機會造成影響。黃官提醒證人,當她遇上不想回應的問題時,可以拒絕回應。

友人指案發日相約首被告吃早餐

王晋彥的友人蔡佩錡供稱,她現年24歲,任職手術牙科助理,是王的中學同學及好友,但二人並非情侶關係。蔡指案發時她就讀中文大學附屬學院的健康護理高級文憑,平時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上課,案發當天亦有課堂。而案發前一天王則相約自己上課前到尖沙咀 Number 9 Coffee吃早餐,並打算於早上約7時45分在尖東地鐵站會合。

蔡續指,當天和被告見面後,二人步行至餐廳,期間在南洋中心外停下吸煙,但之後聽到科學館廣場的方向「好嘈、好大聲」。在好奇心下,二人便從南洋中心及新文華中心的小路走向科學館廣場停車場,之後再走到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看見有人打開雨傘與警方對峙。

友人指欲折返卻被困人群中 終與被告雙雙被捕

蔡指當時她與被告欲原路折返,但突然傳出一聲巨響,她的眼淚及鼻涕不斷流下,而旁邊亦有人群衝向其方向,她和被告被困在人群中,最後雙雙被捕。

控方盤問指Number 9 Coffee位於希爾頓大廈,不解為何二人不在該大廈前吸煙,要走到南洋中心。蔡佩錡指她平時上學也是在南洋中心外吸煙;後來在覆問時再解釋,希爾頓大廈外屬非吸煙區。她另在盤問下指,當她聽到催淚彈聲音時,有辛苦及刺痛的感覺、不能行走。直到她打開雙眼欲起步離開時,人群已把她困住。

第四被告賴恒基則供稱,他現年31歲,在東區醫院任專科護士,已在東區醫院工作9年。賴提到社會事件之後,本港隨即歷經3年疫情,他曾自願到亞洲博覽館的社區治療設施照顧病人,期間不幸染疫。

第四被告賴恒基
第四被告賴恒基

案件明天續審,賴恒基將繼續作供。

7名被告否認非法集結罪,包括:王晋彥(被起訴時20歲,無業)、鄭康成(被起訴時20歲,網頁設計員)、賴恒基(被起訴時28歲,註冊護士)、趙穎琪(被起訴時22歲,無業)、葉佩珊(被起訴時24歲,文員)、羅芷君(21歲,學生)及王伊婷(28歲,文員)。王伊婷另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兩男生承認非法集結罪

同案被告鄧朗言(被起訴時 16歲,現19歲)及吳鎮鋒(被起訴時 19歲,學生)則承認非法集結罪,其中鄧申請保釋候判獲批,吳則須還柙。

控罪指9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DCCC8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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