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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9人否認尖沙咀非法集結 1人認罪 被告指與女友好奇加入人群最後被捕

【理大圍城】19人否認尖沙咀非法集結 1人認罪 被告指與女友好奇加入人群最後被捕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其中20人於尖沙咀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案件今(31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開審。其中20歲女學生認罪,還柙至8月11日判刑,其餘19人則不認罪。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被告之中有兩對情侶,其中有人在警誡下稱當時與女友路過,因好奇而加入人群,其後警方驅散時他跟隨逃跑,最後被捕。

本案共20名被告,其中一人認罪,她為曾曉琳(20歲,學生)。其餘19人不認罪,包括:吳肇韜(19歲,學生)、何兆川(23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歲,無業)、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20歲,學生)、陳綺敏(37歲,無業)、王穎彤(21歲,學生)、許巧靜(22歲,售貨員)、洪妙賢(24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歲,社工)、鄭肇其(52歲,廚師)、施雄國(36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歲,文員)、陳正雯(20歲,學生)、蔡蒨盈(28歲,無業)、程曉君(27歲,文員)、鍾靜純(28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歲,無業)。

案情指示威者築起傘陣向警方推進

認罪被告曾曉琳的案情指,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大發生暴動,直至11月28日警方接管理大才完結,期間有大量人士前往理大聲援校內人士。於11月18日早上8時,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向科學館道推進,並移近警方防線,示威者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前排示威者張開約20把雨傘作為屏障,高喊「一、二、一、二」推進,同時有人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人士。

華懋廣場外共135人被捕

警方發出警告並以合法武力驅散人群,示威者其後撤退至科學館廣場,繼續與警方對峙。直至8時15分,警方機動部隊驅散示威者,他們隨即逃往樓宇之間的行人通道。最後警方於8時18分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地上遺下16把雨傘及防護裝備。而第五被告身上有護目鏡。

另外,警方從另一案件的被告鄧卓儒身上檢取錄影機,發現內有片段與案發情況有關。

認罪被告曾曉琳須還柙至8月11日判刑。

開案陳詞指被告警誡下稱打算乘車回家

就其餘19名不認罪被告,控方開案陳詞指,各被告當時遭督察2566李偉航以暴動罪拘捕。首被告吳肇韜為理大學生。其中4名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包括第三被告陳思晨、為情侶的第六被告陳綺敏及第十被告陳東城、第十二被告鄭肇其。

第三被告陳思晨在警誡下稱,案發時與女友、即第九被告洪妙賢路過,他並無參與堵路,「我同女朋友行過,我無堵塞道路」。他指當日搭的士到附近拿拍照道具,其後見100至200人前往理大,他因好奇加入人群,自己並無戴口罩或手持雨傘,只是在旁觀察。其後警方驅散時各人逃跑,他感害怕亦逃走但道路被阻塞,最後被捕。

第六被告陳綺敏警誡下稱,案發時無參與暴動,她當日與男友、即第十被告陳東城一起,他們於11月17日晚已在尖沙咀,案發時打算乘車往粉嶺。她指戴口罩是因流鼻水及咳嗽,害怕傳染他人。第十被告陳東城在警誡下稱,當日要處理公事故到清潔公司,其後與女友吃早餐,並打算送她到紅磡火車站乘車回家,但警方封鎖了車站。第十二被告鄭肇其在警誡下稱,當時心情不佳在尖沙咀閒逛,因閃避人群而未能離開,最後被捕。

有被告身上攜急救用品

至於各被告身上的物品,第二被告何兆川身上有口罩;第四被告高敬希有替換衣物、口罩及手套;第七被告王穎彤有豬咀、生理鹽水及口罩。第八被告許巧靜有護目鏡、口罩及縮骨遮;第九被告洪妙賢有手套;第十一被告鄧耀雄有雨傘、避孕套、口罩及生理鹽水。

第十三被告施雄國有急救物品、衞生巾、雨傘及口罩;第十四被告鄭瑞琪有手袖及口罩;第十五被告陳正雯有口罩、手套、手袖及生理鹽水;第十六被告蔡蒨盈有生理鹽水及護目鏡。第十七被告有頭盔、口罩、生理鹽水及護目鏡;第十八被告鍾靜純有生理鹽水及雨衣;第十九被告江麗華有大量急救用品;第二十被告劉頌祈有口罩及生理鹽水。

各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督察稱示威者罵「死黑警」發警告後「佢哋好似有啲驚」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現於警察學院任教官的督察2566李偉航供稱,當日早上抵達科學館道,該處約有20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曾用粗口罵警方。控方大律師張建波問到粗口內容,李反問:「我喺度覆述呀?(佢哋)好大聲鬧死黑警」。及後李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他指示威者開始左右移動,「佢哋好似有啲驚,唔知點算好」,但不似打算離開,因此他叫同事上前包圍華懋廣場外的135名示威者。直至早上8時20分,李宣布以暴動罪拘捕各人,其後將他們送往深水埗及紅磡警署。

控方播放由媒體拍攝的拘捕行動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員對記者稱:「你係咪記者呀?有冇記者證?曱甴!」。另外,李表示拘捕時叫各人蹲下、手放頭上,並叫他們不要動。

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DCCC 855/2020、475/2021、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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