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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兩記者暴動罪脫、進入會議廳罪成 官:未經批准碰基本法小冊子

【7.1佔立會案】兩記者暴動罪脫、進入會議廳罪成 官:未經批准碰基本法小冊子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6人否認暴動罪受審,藝人王宗堯等4人罪成,兩記者則罪脫。城大編委及《熱血時報》記者供稱到場進行採訪;暫委法官李志豪指不能否定兩人說法屬實,亦未見他們曾作協助或支持暴動的行為。但兩記者同時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指,城大編委記者在未經准許下觸碰基本法小冊子的行為是「不遵守秩序」,再加上小冊子曾被撕毀,他理應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物品。李官反問:「難道記者進入別人家中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下可胡亂觸碰物品?」至於《熱血時報》記者,李官不接納他對「必須撤離」的紅色警示不知情,認為他「不聽從指示」離開會議廳。兩人獲准保釋至3月16日判刑。

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於庭外表示,案件已擾攘4年多,但他一直認為自己是清白的。

兩記者稱到場採訪 官:無其他行為顯示支持暴動

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供稱,他自2019年6月起被指派到示威現場拍攝,案發時在立法會一帶採訪拍攝,期間拍到示威者破壞玻璃幕牆、進入立法會大樓,以及有人塗污立法會主席的畫像。被告又解釋一本被毀《基本法》上有他指紋,是因為當時「撳一撳」書身方便拍照。

黃家豪
黃家豪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供稱,他當日與同事到場「接更」,入立法會只是進行拍攝和直播,又指他進入前已請示公司並獲老闆黃洋達批准。

就暴動罪,李官指控方在兩人作供後,並無指出其案情,而且在書面陳詞中亦沒有作陳述,只是留待法庭決定。李官留意到,兩人詳細說出其採訪說法,並呈上多張案發時拍攝的照片及片段,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行為顯示協助或支持暴動。若控方不指出其立場,換言之對辯方的採訪說法沒有質疑。

李官認為,不能否定兩人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實,亦找不到任何協助或支持暴動的行為作推論。因此裁定兩人罪脫。

 馬啟聰
馬啟聰

兩記者入會議廳罪成

至於「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李官指控罪分為「不遵守秩序」及「不聽從指示」兩部分,而控方只需要證明其中一項。李官裁定,控方已證明黃觸碰基本法小冊子的行為是「不遵守秩序」,而馬啟聰則「不聽從指示」沒有離開會議廳,故兩人罪成。

官:警方無阻撓採訪、記者誤以為可在場報導

代表黃家豪的辯方指,立法會主席發出的紅色警示不包括要求「必須撤離」,而且有關指示「不適用於記者」,主席並無命令要求記者離開。李官不同意辯方說法,因主席下達的指示包含撤離。至於指示是否適用於記者,李官稱指示明確要求「所有人士必須撤離」,因此看不到辯方為何能把字面意思扭曲,把記者抽離「所有人」當中。

就「不聽從指示」方面,李官認為當時有大量記者在場,而警員卻無阻撓記者及要求離開,這支持了黃「錯誤以為記者可留下來拍攝及報導」。李官同意,其信念有可能是真的。因此這方面控方未能證明。

城大編委記者曾摸基本法小冊子 官認為屬不守秩序

至於「不遵守秩序」方面,控方指稱黃在沒有許可下,兩次擅自進入會議廳,李官指單純擅進而無叫囂或搗亂,並不屬於「不遵守秩序」。至於黃曾經觸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他稱希望壓平書身以便拍攝。李官認為,這行為屬於不守秩序,因小冊子放置在會議廳內,並非讓一般人士使用及觸碰,黃明顯是在未獲得准許下,私下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再加上該小冊子曾經被示威者撕毀,這明顯是警方調查方向之內,理應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物品。王沒有必要更不應觸及小冊子。

李官不同意辯方提出,王當時誠實及合理地相信他自己正進行採訪工作,因以記者身份採訪並非沒有限制。李官反問:「難道記者進入別人家中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下可胡亂觸碰物品?」;同一道理,如案發現場的物品被示威者毀壞,難道記者又可隨意接觸?若他認為有需要,是否也可拿起會議廳內物品、以捕捉更佳攝影效果,或者胡亂翻搗物品?李官認為這明顯和記者工作扯不上關係。李官最後指,看不到作為記者的黃,有任何真誠和合理原因,需要觸碰基本法小冊子。

《熱血時報》記者稱對撤離指示不知情 官:作為有5年經驗記者、不會無留意

至於《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李官不接納他稱對「必須撤離」的指示不知情。因馬作為有5年多經驗的媒體工作者,當時被派往接替同事工作,李官難以想像他在途中不會對立法會的狀況感興趣,而且局勢可能對其部署有影響,甚或影響其人身安全。再加上馬稱自己在立法會外觀察後才前往「煲底」,可見他並非貿然行事之人。因此,馬必然會留意到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

李官強調,馬進入立法會後曾經與其他記者交談,因此他聲稱對紅色警示一無所知的說法,實在難以令人相信。另外,馬稱要獲公司批准才可進入立法會,卻無通知他已發出紅色警示。李官反駁,《熱血時報》的老闆或員工,斷不會不知,或者知道也不通知馬。因此馬對警示懵然不知屬「有違常理」。李官裁定,馬試圖隱瞞當時得知紅色警示,最後選擇不遵從並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