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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認警總外噴漆獲判緩刑 官:拖延3年始檢控添被告壓力

兩男認警總外噴漆獲判緩刑 官:拖延3年始檢控添被告壓力

【獨媒報導】2019年6月26日晚上,中環愛丁堡廣場的「G20 Free Hong Kong」集會結束後,部份示威者轉往灣仔警察總部外聚集,紋身師及滑板教練涉以噴漆塗污牆壁,事隔接近3年始遭控刑事損壞罪。二人今(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3個月及2個月,緩刑2年,並須向警方賠償約1,670元。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認同本案有嚴重延誤檢控情況,但控方未能就此提供合理解釋;又指「對任何人而言,3年係非常長時間」,二人已開展新生活,期間看見其他涉社會事件的被告陸續被判刑,更無疑會添加壓力,認為延誤責任不在被告,故判處緩刑。

兩名被告為蔡德昌(33歲,紋身師)和陳焯嵐(23歲,滑板教練),他們各自承認於2019年6月27日,在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兩被告分別以黑噴漆損毁警總牆壁

二人承認的案情指,2019年6月26日至27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6月27日凌晨約12時02分,兩被告以黑色噴漆損毀警總外牆壁。至清晨5時許,約90名示威者在修頓球場被警方截停及搜查,當中包括二人,並被發現攜有噴漆。

同年8月19日,警方分別到達二人住所進行拘捕,二人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控方另播放數段錄影片段,拍到被告蔡德昌當日身穿白衣,在警總外噴漆;而另一被告陳焯嵐則穿黑衣黑褲。

辯方求情指被告致力推廣滑板運動 資助弱小買滑板

代表蔡德昌的律師求情指,蔡現職紋身師,案發不久後與一位拍檔開了紋身店,有穩定工作。此外,蔡熱愛滑板運動,並致力推廣,不但舉辦各大小型滑板活動,亦會資助弱小社群購買滑板,並擔任義工教授初學者,辯方形容他在滑板運動上屬「不遺餘力」。

至於另一被告陳焯嵐,辯方則指他如今已成為一名滑板教練,每周任教2至3班課堂。

求情指蔡只噴上「A字」及遮蓋其他粗口字句

就案情,辯方指案發當天整個警總牆壁均滿佈塗鴉,惟蔡只噴上一個「A」字,並以噴漆遮蓋其他粗口字句,犯案時間只有10至20秒,當時只為表達訴求,如今明白用錯了方法,故選擇認罪表示悔意。

辯方續指,本案並非同類型案件之中最嚴重,造成的損壞亦非「不可逆轉」,過程不涉暴力,被告只屬即興犯案,沒有預謀。

辯方:案件延誤3年起訴對兩被告不公

辯方又提到,本案延誤檢控是「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案發於2019年6月27日,兩被告同年8月被捕,其後控方於9月26日曾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卻拖延至3年後才檢控,對二人甚為不公。

辯方提到,二人被捕後一直安分守己,沒有再干犯同類罪行,其中蔡德昌有穩定工作,其紋身店業務已上軌道,若因本案延誤而最終被判處監禁,是打擊他3年來的更生努力。

其中一被告案發時未滿21歲 辯方:若非延誤能有更多判刑選項

辯方另特別指出,陳焯嵐案發時只有20歲,若非延誤檢控,以他當時年齡,能有更多判刑選項,例如判處更生中心。辯方認為本案情況特別,望法庭能考慮以非監禁形式處理,或行使酌情權,判處緩刑。

官同意本案延誤多年:對任何人而言,3年係非常長時間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則提到,本案控罪嚴重,加上牽涉社會事件,破壞警察總部外牆有象徵意義,嚴重性相對上較高;而案發時正值大型集結發生,被告的行為有激化他人犯法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判處監禁。

不過,温官同時表示,相信蔡德昌本身是一位品行良好的年輕人,已作真誠反省。他又接納辯方所指,被告犯案過程中不涉暴力,造成的破壞非不可逆轉,控辯雙方亦沒有爭議蔡僅噴了一個「A」字及遮蓋粗口,相關內容不具挑釁性。至於陳焯嵐,温官指雖未能確定其實際塗鴉內容,但相信情況與蔡德昌大同小異。

温官亦認同本案有非常嚴重的延誤,二人案發後短期內被捕,警方理應早有足夠證據起訴,惟最終拖延3年,而控方於庭上亦未能作有效解釋。他認為責任不在兩被告身上,「對任何人而言,3年係非常長時間」。

温官提到,二人已開展新生活,若判處監禁,他們3年以來的努力將白費,對他們而言會是十分大的打擊,法庭須慎重考慮。温官又指,3年間兩被告眼看其他涉社會事件的被告陸續被判刑,無疑對二人添加額外壓力。

温官最後認為本案屬例外情況,分別判處二人監禁3及2個月,皆緩刑24個月,另下令二人須向警方賠償1,670.4元。

案件編號:ESCC925、9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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