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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還柙 官:高聲叫罵有意惹人憎恨警方

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還柙 官:高聲叫罵有意惹人憎恨警方

(獨媒報導)前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審訊歷時11日,至今午(1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指,李志宏大聲說話等行為具煽動性、侮辱性及挑釁性,意圖激起現場人士憎恨警方的情緒,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罪成,押後至7月28日求情,期間須還柙。

李志宏指被警長推跌引起哄 官:明顯知道其行為會激起情緒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指,當日約下午3時半,已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聚集。李志宏站在欄杆外、行人路上之位置,並突然坐在地上,指控警署警長梁志偉推倒他,有人起哄。劉官指,即使片段證實梁志偉並沒有推倒李志宏,但有另一名警員的手曾接近李志宏,不排除李志宏作出迴避動作過大而失足跌倒。劉官續指不會以此佐證李志宏意圖激起現場人士的情緒,但此反映李明顯知道其行為會激起情緒。

李志宏高聲叫罵警方 官:意圖令更多人聚集,非情緒發洩

當日約下午4時10分,有人在鵝頸橋一帶的軒尼詩道聚集。警方以揚聲器及舉旗警告聚集人士離開不果,遂進行驅散,並設立封鎖線。驅散後,現場大致平靜,尚有約50人在場。惟李志宏衝向封鎖線、叫罵警察,隨即惹來約200人在場聚集,一同叫罵警察。在警員勸喻下,李依然拒絕離開並高聲叫罵警察,更雙手向前握拳,示意警員對他作出拘捕。其後,警員欲將李帶離封鎖線調查,李以區議員執行職責、監察警隊為由拒絕。警員要求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李高舉身份證,高聲指控警方執法無理。

劉官指,李志宏高聲說話必然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令現場持續混亂,李志宏對此亦必然知情,因此他的意圖是令更多人聚集,而非辯方所言純粹宣洩對警方不滿的情緒。劉官續指,李志宏的行為表現有機會導致現場人士即時使用實質武力,並相當可能演變至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劉官提到,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及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同樣在場挑戰警方執法,而李志宏必然知道他的說話會引起兩位的注意,加劇現場人士不滿警方的情緒。

官斥李志宏營造警方不專業形象 意圖令現場人士憎恨警方

劉官續指,警員的行動只是向李志宏了解事件,表現專業,惟李志宏迴避警員的問題,營造警方不專業的形象。加上李高聲叫罵令在場人士聽到其對警方的攻擊,顯示他有意圖令現場人士憎恨警方。

辯方指李志宏正在監察警方 官拒接納:被告監察屬非法

辯方指李志宏當時正在監察警方,根據《區議會條例》屬合法辯解,惟劉官不同意。劉官指監察須在不阻礙警方執法的前提下進行,但李志宏的行為對警方造成阻礙,故監察屬非法。劉官續指,區議員並無特權監察警方,而李志宏亦非案發當區區議員,不符合區議會地區性的職能。加上李志宏叫罵等行為非真誠(bona fide),故不接納其辯解。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進行求情。劉官指案情嚴重,期間李志宏須還柙。離開時,李志宏向公眾席的親友點頭及揮手道別。

控罪指李志宏(25歲,沙田禾輋區議員)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編號:ESCC24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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