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前消防員管萬用刀判囚上訴得直 法官指律政司上訴才改控罪做法不公

前消防員管萬用刀判囚上訴得直 法官指律政司上訴才改控罪做法不公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1日,有市民在旺角發起悼念8.31活動,一名時任消防員被指向便衣警心口「批踭」,身上管有一把萬用刀,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3個月。他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高院法官張慧玲今頒下判詞,指律政司以「事後孔明」做法,上訴階段才申請更改控罪,剝奪他原審可以作供的權利,做法不公故拒修改控罪,而綜合環境證據仍未能達致定罪推論。

上訴人為蕭志成,案發時任職消防員,他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蕭志成被控兩罪,早前經審訊後襲警罪名不成名,惟「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則罪成,被判囚3個月。

無標題
上訴人蕭志成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援引梁有勝案,惟其後終審法院去年7月在陳俊傑案中,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與控方所依靠的案例不符。

律政司:改控罪符合公義沒有不公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解釋,「從事後孔明的角度」,原審時終院未有清晰案例,故申請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律政司稱,做法對上訴人沒有不公,甚至符合公義。上訴方則批評,上訴人一方面在錯誤的法律詮釋下被定罪,另一方面律政司在上訴階段才提出修訂控罪,做法是「輸打贏要」。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表示認同上訴方看法,若原審時已面對修訂控罪,相信其代表大律師的抗辯方向有改變,除了盤問範疇外,很可能合指示被告出庭自辯,向法庭闡述其職業是消防員,藉以解釋身懷該多用途工具。法官認為在上訴階段才修改控罪,剝奪他可作供的權利,會造成不公,故拒絕修改控罪。

環境證據未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指,定罪關鍵在於上訴人管有涉案萬用刀時,是否意圖去干犯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犯住宅。上訴方強調,原審裁定「萬用刀」的用途包括「破壞公物」或「警民對抗」,沒有以「傷人」作為裁決理由,至書面裁決理由書時才有提及「傷人」一字,本案沒有無證據案發一帶出現持武器傷人的情況;而涉案工具主要部份為鉗,與一般「萬用刀」的瑞士軍刀不同。

張官認同上訴方所指,裁判官口頭判決時說「警民對抗時用」跟書面裁決理由書所指的「傷人」不同。張官續指,即使裁判官錯用了「警民對‍抗時用」來代表「傷害人身」,再審視裁判官已接納的所有環境證據,亦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意圖作「傷害人身」的用途。加上法庭已拒絕修改控罪,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定罪及刑罰,另批出上訴訟費。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早前指,被告除了褲袋藏有萬用刀外,亦攜有勞工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她考慮案發時旺角多處有人堵路及縱火,指涉案物品可用以破壞公物及警民對抗時用,因此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至於襲警罪,劉官考慮被告撞上警員是在1至2秒之間發生,不能排除兩人屬意外碰撞。她不能排除被告正在跑時,警員突然停下,被告因此反應不及,故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304/2021

相關報導:
29歲消防員襲警罪脫 藏萬用刀罪成囚3個月 准保釋候上訴
消防員藏萬用刀罪成囚3個月 上訴得直 獲撤定罪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