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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沙田新城市向警掟水樽 27歲男控暴動受審 警否認錄口供前展示起底網站照片

涉沙田新城市向警掟水樽 27歲男控暴動受審 警否認錄口供前展示起底網站照片

(獨媒報導)去年7月14日的沙田大遊行,入夜演變成警民衝突,案發時27歲的殯儀從業員被指在新城市廣場向警方扔水樽,他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被告案發時沒有戴口罩,被閉路電視拍得外貌及衣著,於2020年被捕。他曾在警誡下承認「我有去沙田,但我冇做非法嘢」,並在錄影會面認出在閉路電視片段的自己,亦承認曾扔水樽。惟辯方指,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員在會面開始前曾向被告展示來自起底網頁的照片,問他是否認得自己,警員否認,又表示不清楚上司是否曾於「幫港出聲」看過被告的資料。

控方:逾百示威者於新城市廣場包圍警方 投擲雨傘等雜物

控方開案陳詞表示,案發當晚沙田發生一系列事件,多名警察被派往當區支援。晚上9時49分,一隊警員於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被至少一百名示威者包圍並投擲雨傘、水樽及其他雜物,警員不停大喝要求他們停止,但示威者仍不斷叫囂,情況混亂。防暴警員增援後,示威者向不同方向後退,其中一批20至30人往沙田大會堂方向逃走,包括被告的最少5人從人群後方上前,並遂一向警員擲物。

控方續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被告賴俊樂沒有戴口罩,身穿藍白間短袖衫、深或黑色短褲,及黑色拖鞋,舉起右手向警察方向投擲水樽形物品,並在警方驅散時隨人群後退,期間舉高和揮動右手。多名警員因被襲而受傷。

IMG_6483 賴俊樂
被告賴俊樂

被告於警誡會面認出片中自己 認曾擲水樽及簽名

控方表示,賴俊樂其後於2020年3月27日,在粉嶺被以非法集結拘捕,警戒下表示「我有去沙田,但我冇做非法嘢」。他當晚於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觀看涉案片段時保持緘默,並在其中一個截圖認出自己,承認曾投擲水樽並簽名,其後又在另外三張截圖及截圖的兩張光碟簽名。至2020年6月9日,賴俊樂再於粉嶺被以暴動罪拘捕,警戒下稱「我冇嘢講」。

控方表示,檢控基礎為當時有一百名示威者聚集,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被告與他們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襲擊致警員受傷、或恃人多勢聚阻礙警方執法,參與了暴動。控方將會依賴警員對閉路電視片段獲特別認識,並邀請法庭認人。

警長稱商場多人辱罵擲物 擔心人身安全

控方其後傳召時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的警署警長葉克勤作供。葉供稱,當晚9時40分於沙田中心完成掃蕩,遂收到指示進入沙田港鐵站支援同事。他與約50名同袍於9時47分經走廊進入新城市廣場中庭,發現有逾50人聚集,大罵「黑警」、「走啦」、「唔好入嚟」等,又向他們投擲雨傘、水樽及其他硬物包括磚頭,現場「好嘈」。葉稱,當時大聲喝止示威者勿擲物,但不獲理會,又指「當然擔心(人身安全),因為都好多人」。

葉表示,當時與同袍分為前後兩隊繼續向前推進,當時「啲人不斷湧入嚟,圍住我哋」,最高峰時起碼有100至200人,亦不停叫囂和向他們擲物。葉表示,當時有同袍受襲,遂與其他同事上前捉住施襲者,惟亦有其他示威者拉扯,糾纏下施襲者終成功逃脫。他事後獲悉有同事受襲而受傷。

控方其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方經走廊進入商場後,多名示威者散去,而當警方走近港鐵站時,有一名黑衣人尾隨並招手,其他示威者遂上前,期間看到有警員將一人制服在地。葉看片時,承認警察當時沿住中庭側邊「有瓦遮頭」的地方前行,因為怕有人從中庭上方擲物。

辯方稱市民因警阻離開商場而鼓噪 法官稱與案無關禁發問

葉克勤接受盤問時承認,當日警方沿走廊進入商場時,沒有展示藍旗,亦沒有叫人散開,而市民亦不可沿警方進入的通道離開中庭。他又同意,書面供詞提及與隊員進入商場的位置與片段顯示有出入,但解釋乃記錯及沒有為意。

辯方續向葉指出,當日乃警方自6月社會事件起首次進入新城市廣場,而沙田站的警員正阻止市民循港鐵站離開,惟葉稱不清楚。辯方又指出,市民因警方進入商陽限制人流而鼓噪集結,惟法官練錦鴻稱與案件無關,禁止辯方再發問。

IMG_6482 黃少康
警員黃少康

警否認會面前向被告展示起底照片、不清楚上司於「幫港出聲」搜尋被告資料

時任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的刑偵警員黃少康其後作供,他稱與同袍於2020年3月27日赴粉嶺尋找被通緝的賴俊樂,後在大廈地面認出除下口罩吸煙的被告,遂將他拘捕並帶到住所搜屋,並帶返警署調查。惟辯方盤問時指出,黃當日並非在街上遇到賴,而是黃的同袍警長54982打電話叫被告過來。黃不同意,稱「我哋巡邏搵緊(被告),冇見過佢(同袍)打電話」。

辯方又問,錄影會面開始前,黃警員有否對被告說過任何說話?黃猶豫5秒後稱「冇印象」。辯方續指,黃會面開始前曾向賴俊樂展示一張來自起底網站,包含賴及另一人的圖片,問他是否認出自己。黃稱不同意。

辯方再指,黃少康的上司即劉姓警長,曾於社交媒體包括「幫港出聲」取得被告的資料和相片,黃稱不清楚,僅表示「我冇睇過個file」、「我去搵佢(被告),唔係負責調查」。辯方再指出,黃少康的同袍早於2019年9月、10月時循入境處《人事登記條例》取得賴俊樂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資料,黃不同意,僅稱在2020年3月拘捕賴前一兩個月才知道。但他承認,警察以《人事登記條例》索取資料時,需已知道被查者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另外,今日審訊比原定延遲近半小時開庭,練錦鴻審訊期間頻頻不耐煩及插口追問證人,一度在葉克勤解釋制服襲擊同袍者的過程時表示:「你唔好講埋啲官樣文章啦,講做過啲咩啦」。

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賴俊樂(案發時27歲,殯儀從業員),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5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