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元朗7.21】林卓廷否認暴動 控方指被告趁警力集中港島 專程往元朗挑釁白衣人

【元朗7.21】林卓廷否認暴動 控方指被告趁警力集中港島 專程往元朗挑釁白衣人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否認暴動罪,案件今(16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控方申請將中上環示威片段呈堂,並指被告明知港島區如中聯辦等有示威遊行,警方要動用大量警力,而元朗一早有人稱要穿白衣「保衛家園」,但被告仍選擇在「警力緊張」時段,「專程」由市區前往元朗向白衣人挑釁。辯方反對呈堂因屬「漁翁撒網」。法官陳廣池考慮後批准片段呈堂,因不能對當日其他事情「充耳不聞、抽離現實」。控方又指,林卓廷曾致電警民關係組警長了解有否足夠警力,對方勸告不要前往元朗免「火上加油」。陳官問為何不致電較高級人士,「如果搵警務處處長,咪仲簡單?」

另外,林卓廷於答辯時表示:「我沒有暴動,我不認罪」,法官陳廣池隨即警告:「而家係刑事審訊,問題好簡單,認罪定不認罪,唔好再講其他嘢。」

法庭首先聽取7名被告的答辯,各人均否認暴動罪。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聆聽控罪後表示:「我沒有暴動,我不認罪」。法官陳廣池隨即警告:「而家係刑事審訊,問題好簡單,認罪定不認罪,唔好再講其他嘢,第一被告聽得清唔清楚?」,林回答「清楚」,並表示「不認罪」。至於其他6人亦不認罪,包括: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控方指部分被告非住元朗 卻專程在警力緊張時段到場挑釁白衣人

控方於上周四申請,將兩段分別由 i-Cable News 及 nowTV 直播7月21日中上環、中聯辦示威及天水圍警署落閘的片段,作為「大環境」證據呈堂;辯方以與案無關為由提出反對。陳官今聽取雙方陳詞。

控方指,本案控罪所指的關鍵時段為晚上10時45分至11時03分,即7名被告等人開始集結在元朗站大堂,至他們陸續離開大堂,前往上層月台等的一段時間。

控方指,證據顯示各被告大部份並非居於元朗,事發時部份被告「專程」從不同地點乘地鐵到元朗站,入閘地點包括:中環、灣仔、銅鑼灣和尖沙咀。控方的說法是,各人明知港島區由下午起已經有示威遊行,到黃昏時有大規模事故,中聯辦外亦有人滋事,警方要動用大量警力處理及抵抗衝擊。而元朗區很多區內人士,連日來已不斷表示要「保衛家園」,並表示會穿上白衣作為象徵。偏偏7名被告及其他集結人士,選擇在警力已十分緊張的時段,由市區遠走至元朗區,向宣稱要「保衛家園」的白衣人士作出挑釁。

控方認為,如法庭接納上述說法,能有助考慮被告到元朗站集結暴動之目的及希望達致的結果,即使最終的結果不一定是被告預期的,例如有被告受傷。

控方:警長曾勸林卓廷不要到元朗,免火上加油

此外,控方指林卓廷於事發時為在任立法會議員,在他到元朗前,即約10時22分,曾致電警長7520,了解有否足夠警力及如何部署等。而警長7520沒有提供資料,但有勸告林不要前往元朗,以免「火上加油」。控方認為這些證據,再結合港島正發生的多宗暴力對抗,亦能協助法庭考慮各人前往元朗站之目的,是否要「火上加油」。

控方:被告出現在元朗站「並非巧合」

控方認為片段間接顯示,港島區有多宗事故,同一時段各被告在元朗站出現「並非巧合」,並構成環境證據之一,因此與案有關。

控方指可反證預期被告的辯護理由 如「無辜途人」等

控方另考慮到被告的辯護理由,因在類似的暴動案中,被告通常辯稱「路過的無辜途人」、「對社會事件毫無認知」、「完全唔知發生咩事」,又或「只是居中調停」等。控方認為現階段提出反證的證據,是對辯方有利,因能在較早階段就知悉控方對可能出現的辯護理由的立場。

控方指可作背景 官:法庭有司法認知

另外,控方提到雖然法庭絕對有司法認知,明白在2019年下半年,香港有極多涉及暴力及違法行為的社會事件發生,但並非每一天、每個地點發生的事故都瞭解。因此片段能有助法庭理解案件背景。陳官指,即使不播放片段,法庭也有相關的司法認知,又指身處香港,不能抽離7月21日前後所發生的事。控方則回應:「唔知法庭關注度去到邊。」

官:控方指專程搞事,辯方可稱專程打邊爐

陳官又指,控方將沒有被告在內的片段納入針對性控罪,有機會令辯方認為不公。他又表示,控方指被告「專程」前往元朗,是涉及到「意圖性」,而「專程」一詞「可圈可點」,控方指稱被告「專程去搞事」;而辯方可辯稱「專程探朋友、打邊爐、去wet」。因此,陳官認為控方要以片段去證明「專程性」,這個做法難度頗高。

官問林卓廷為何不致電較高級人士

陳官其後問到,林卓廷致電的警長7520的身份,控方指他是元朗警民關係組的警長,為本案證人將會作供。陳官問林是否一早知道警長電話號碼,控方回應林是透過另一區議員得到其電話。陳官追問:「點解唔打去高級啲?」控方指可能是因警長隸屬警民關係組。陳官認為若是有社會地位的人,會找更高級的人士,例如警司或警務處處長,「如果搵警務處處長,咪仲簡單?」

另外,控方透露沒有在被告身上找到與案有關的 WhatsApp 或 SMS 訊息,只是林卓廷曾在 Facebook 發布3則帖文。

林卓廷
林卓廷

辯方反對呈堂 指控方漁翁撒網亦會造成偏見

7名辯方大律師均反對片段呈堂,因片段與案不相關, 且其偏見性遠高於證據價值。辯方認為,片段與有人表示要「保衛家園」方面的證據無關,而且控方從來沒有在案情撮要提及「警力已經十分緊張」,無論如何警方有否作出足夠警力和部署,與控方能否證明本案的控罪元素沒有關係,亦非法庭要處理的議題之一。

另外,就市民包圍落閘的天水圍警署之片段,辯方認為該處與案發地點不同,亦不涉及任何被告。辯方又指,兩段片沒有與本案關鍵時間重疊,控方正正在漁翁撒網(fishing expedition),卻從無提及兩者的連繫。辯方認為,控方實質是依賴片段作為各被告入罪的證據,並強化指控,更對他們造成偏見性。陳官則指:「控方立場佢哋一定係偏見,如果唔係都唔會告佢啦!」

官批准呈堂 指不能對當日事情「充耳不聞、抽離現實」

陳官考慮近半小時後,決定批准控方將片段呈堂。他指暴動罪的性質不同於打劫等其他罪行,法庭需要有一定的司法認知,不能因本案發生在元朗,就毋須知道其他地方所發生的事。他強調法庭不能對當日的其他事情「充耳不聞、抽離現實」。他又表示,片段對被告沒有針對性,亦無顯示某一被告的面容。而且該片段是紀錄現實事情,並非憑空杜撰。

陳官最後指,區域法院法官是專業法官,亦能獨立處理審訊,不會對被告有預設的立場或偏頗意見。他認為片段與本案有關連性,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或偏頗,故批准呈堂。

法官 陳廣池
法官 陳廣池

案件押後至周三(18日)續審,控方將讀出開案陳詞。

7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卓廷在本案獲保釋,但因初選案還柙,其餘6人繼續保釋。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及岑頴欣。林卓廷由大律師黃錦娟代表,庾家豪由大律師李百秋代表,陳永晞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葉鑫昇由大律師鄭凱霖代表,鄺浩林由大律師周慶澎代表,尹仲明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楊朗由大律師曾敏怡代表。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

相關報導:
【元朗7.21】林卓廷等7人被控暴動 控方欲依賴中上環片段作大環境證據 辯方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