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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林卓廷等7人被控暴動 控方欲依賴中上環片段作大環境證據 辯方反對

【元朗7.21】林卓廷等7人被控暴動 控方欲依賴中上環片段作大環境證據 辯方反對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受傷、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暴動罪。他們早前表示不認罪,案件原定今(1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方指需時與辯方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因此申請押後至下周一開審。另外,控方申請將兩段關於7.21中上環情況的片段作為「大環境」證據呈堂,辯方以沒有關連性為由提出反對。法官陳廣池指,重點需視乎控方角度,「你唔會話以巴戰爭係大環境」,並留待下周一處理。控方亦表示,有片段拍攝到匿名證人並已為她打格,但「唔知點解有傳媒得到片段,並公開披露」,法官回應只是「盡做」,因一定會出現洩漏,「如果唔係,香港大學都唔會有咁大問題出現。」

本案共7名被告,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7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林卓廷在本案獲保釋,但因初選案還柙。其餘6人繼續保釋,獲准審訊期間不需每月到警署報到。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程慧明。林卓廷由大律師黃錦娟代表,庾家豪由大律師李百秋代表,陳永晞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葉鑫昇由大律師鄭凱霖代表,鄺浩林由大律師周慶澎代表,尹仲明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楊朗由大律師曾敏怡代表。

第二被告 庚家豪
第二被告 庾家豪

第五被告 葉鑫昇
第五被告 葉鑫昇

控方:審訊只需傳召2至3名證人,其中一人匿名

控方指昨日已去信法庭,表示控辯雙方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開案陳詞,並要就最終版本達成協議,因此申請押後至下周一開審。控方又指,原本安排25位控方證人,但雙方同意部分議題,因此現只需傳召2至3名證人,包括一名辯方要求傳召的證人。控方早前為控方第二證人申請匿名令獲法庭批准,她會被稱作「A女士」,並獲安排特別通道及屏風下作供。

控方指已為匿名證人打格 惟有傳媒得到片段並公開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提醒,有片段拍攝到匿名證人A女士,控方表示已為她打格,「但唔知點解有傳媒得到片段,並公開披露」,這會對匿名令有影響。陳官回應只是「盡做」,因一定會出現洩漏,「如果唔係,香港大學都唔會有咁大問題出現」,而且現時還未至於「生命受影響」。

另外,控方指會有一名比對衣著的化驗所專家,若辯方不爭議其身份,或不需傳召他作供。

6名被告不爭議身份

本案其中6名被告均不爭議身份,但由於控方後期才通知第七被告楊朗會依賴不被使用材料,因此他仍需時考慮是否作出爭議。

控方指依賴中上環片段作大環境證據 辯方反對因無關連

至於片段方面,控方指共有9至11條片段,約長2至3小時。而其中兩段片關於中上環及元朗情況,時間上與本案有重疊,控方將會依賴作為「大環境」證據,並指因應上訴庭案例提及法庭可考慮大環境,因此新增作為證據。但7名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控方這兩段片呈堂,因本案發生地點為元朗,兩者沒有關連性。

官強調控方角度重要:唔會話以巴戰爭係大環境

法官陳廣池表示,控方目的是作為「大環境」證據,即意指包含關連性,因此重點需要視乎控方角度,「你唔會話以巴戰爭係大環境。」他亦指:「有啲孟加拉發生都得,美國都得,問題係點樣串連。」他最後指,要先處理片段的議題才可開審。

辯方欲傳召另案證人作供 官質疑是否有其他目的如令身份曝光

代表庾家豪的大律師指,希望傳召一名曾於白衣人程偉明案中作供的證人,在本案中作供。惟陳官質疑他並無在審前覆核提及,又問他申請傳召有沒有其他目的,包括會否令證人身份有機會曝光,並引起網絡欺凌。辯方回應沒有上述目的。陳官要求辯方與控方自行商討。

另外,辯方指本案有控方團隊加7個辯方律師團隊,但座位有限,因此希望法庭能作安排。陳官建議騰空部分公眾席予律師使用。控方另指,由於審訊有大量證物及文件,故希望法庭能批准他們使用其中一間證人房暫存文件,以免警方每次用兩輛大手推車運送。辯方亦提出相同申請,陳官指法庭外的房間並非其管轄範圍,不過會盡量安排,但會優先給予控方使用。

陳官批准將案押後至下周一(16日),屆時將處理兩段片段的呈堂性問題,以及開案陳詞。

至於另案被控暴動罪的會計師何贊琦(42歲),將於明年3月受審。

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至今14名白衣人被起訴,共8人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成,被法官葉佐文判囚3年9個月至7年;另有一人罪脫。罪成其中5人提出上訴,程偉明(64歲)的申請早前遭駁回,而鄧懷琛(60歲)、蔡立基(40歲)、「飛天南」吳偉南(57歲)及鄧英斌(61歲)的申請,將於明年3月審理。罪脫的王志榮則遭律政司上訴,亦於同月處理。而鄧嘉民早前表示擬認罪,並押後答辯。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