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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不認罪 指721事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涉披露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不認罪 指721事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7.21元朗事件受調查人身分,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他否認控罪案件今在東區法院開審。辯方指林卓廷披露的資料,是指控警方「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屬《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不屬限制資料;而7.21事件引起史無前例的公眾關注,林卓廷在重大公眾利益下,亦有合理辯解披露。

身負多案、現因初選案被還柙的林卓廷,一身西裝出庭精神不俗,向十多名旁聽公眾揮手,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亦到庭支持。午休前林卓廷向公眾表示「多謝你哋」。

控罪指,林卓廷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有調查就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而進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的人士身分,即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

721涉重大公眾利益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表示不爭議大部分案情,只爭議《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即「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的法律闡釋。辯方指林卓廷在三次記者會,提及的內容僅包括指警方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該罪是普通法罪行,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限。沈士文又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有合理辯解條款,辯方將舉證721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為事件引起史無前例公眾安全關注。

庭上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林卓廷去年被捕時表示「你嗰日打電話畀我,我已經同你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賄條例30條,係講緊披露防賄底下罪行案,我係從來無咁做過,我係指控緊好多警察72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個唔係防賄條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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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

證人稱曾提醒林不得披露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作供,他指廉署7月23日正式展開調查,調查方向是有警員涉及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從媒體得知林卓廷在721事件受襲,7月25日立法會大樓會見林卓廷,並向林解釋事件涉及調查數名警員,包括指揮官,於721事件發生時,沒有及時到場。李景文指在會面結束時,提醒林卓廷《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限制,不得披露保密內容,林當時表示明白。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質疑,在李景文提醒林不得披露後,林曾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防賂條例規限,李表示「絕對無咁嘅事」,因為在他的角度,調查「公職人員失當」與「貪污」案件,調查內容很多時有重疊,披露任何一方都會影響調查進度,他相信第30條的精神是保障調查不被曝光。他指若果林卓廷當時真的曾提出說法,他會即時再次提醒不要披露,但當時沒有發生這樣對話。

ICAC仍在調查721案

沈士文大律師問李景文,會否同意公眾對721事件的印象是「好嚴重嘅事件」,李表示「同意係嚴重事件,同意公眾高度關注」。沈再追問,事件涉及無差別襲擊、相當長時間無警出現,是否亦反映案件嚴重,李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不便表達意見,他指廉署在7月23日展開調查,原因是收到指控警員沒有即時執法、收受利益、公職人員失當等投訴。

控方第二證人、廉署總調查主任梁榮傑亦被辯方質疑,於2019年7月25日立法會大樓會見林卓廷時,林當時質疑「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防賂條例規限」,梁不同意,並表示記憶清晰的原因是「做咁多年,見咁多證人,好少會見到舊同事,可能因為咁印象深刻啲」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