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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員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 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庭上怒斥警長「俾假口供」

外賣員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 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庭上怒斥警長「俾假口供」

(獨媒報導)去年10月1日,外賣員在銅鑼灣被指除下口罩食煙,違反「口罩令」及三度拒絕應警長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地址,他早前承認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I章,但否認阻礙公職人員罪,今日(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律師稱,警長從未要求過被告出示身份證,影片亦拍不到相關說話,惟警長否認。裁判官黃雅茵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親自作供,稱當日警長欲搶他的手機,其後被帶離現場期間,有警員無緣故推他,使他跌落地,並非如警長所稱掙扎反抗。

被告趙康勝(21歲)現職客貨車司機,被控於去年10月1日,銅鑼灣怡和街1號外,阻礙警長58861余東昇依法執行公務。

警長:三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不果 被告庭上斥「俾假口供」

警長余東昇供稱,當日穿著綠色防暴裝束,在銅鑼灣東角道紀利佐治街及怡和街一帶執勤,當他於晚上6時半到達SOGO外時,聽到小隊指揮官陳督察向被告及另一名女子發出口頭警告,指控他們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I章,即在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警長稱,目睹兩人當時除下口罩正在食煙,聽聞警告後並沒有理會,轉過臉並繼續食煙。警長其後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提供地址,以發出傳票檢控,惟被告「無理到我」,而且情緒變得激動。警長稱,他再次要求提供身份證和地址,但被告拿起自己的手機,警長見狀即控制他,之後第三次問被告提供身份證和地址。

警長續稱,被告繼續不理會他,大吵大鬧,甚至向警方講粗口,女警長馮巧兒見狀,便警告被告不要干犯阻差辦公,可是被告沒有理會,繼續用粗口唾罵警方。警長稱,基於多次警告不果,於是作出拘捕,惟遇到被告頑強抵抗,故用「合適的武力」,按被告在地下,宣布以阻差辦公罪拘捕及鎖上膠手扣。

當警長形容被告「從來都無合作過」,導致他無法發出傳票,這時被告在庭上大叫:「提醒你唔好俾假口供!」、「吹水都跟劇本啦!」裁判官黃雅茵表示:「呢度係我的法庭,我的地方,要跟我的規矩」,若果被告不冷靜,會對自己的案件毫無好處,此刻大可以不同意證人的說話,但一切需交給代表律師處理。

辯方稱警長從無問被告出示身份證

控方之後播放案發時的警方錄影片段,警長提及被告欲伸手拿出手機,於是用左手「㩒住」被告的手以阻止他。庭上的被告聽罷,隨即質問:「㩒住定捉住呀?」黃官勸籲:「頭先講過嘅嘢,咁快唔記得?」被告回應道:「佢係咁俾假口供嘛。」黃官再勸籲他不要再在庭上發言。

另外,主控問到,為何片段中聽不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的對話。警長解釋稱,因為有指引「要克制」,當時見到被告欲拿出電話及情緒激動,「可能當時語氣係要細聲」。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盤問時亦質疑,影片中不曾聽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的對答裡也從未提及「身份證」這三個字,可見警長從未問過被告拿出身份證。惟警長不同意,並堅稱現場有提出要求,只是影片拍不到。

警長否認想拿走被告手機

辯方又指,影片可見警長伸手「揸住」被告的手機,摸它的屏幕,與警長供稱想「㩒」低被告的手以讓手機放回袋子的說法背道而馳。惟警長稱僅「想睇吓佢部機運作緊啲咩」,而非想拿走他的手機,當時亦有要求他不要拿手機,要拿身份證出來。

辯方指出,當女警長稱「拉得!」後,被告被警方帶走時,並沒有任何大叫或掙脫的行為,可是警方卻無故將被告按在地下。惟警長不同意,堅稱被告的確有用力掙脫警方的控制,「右手有用力,唔俾我哋上手扣。」

當被告被帶到一間店舖外坐下後,數度用後腦用力撞向玻璃櫥窗。辯方指稱,警長曾在被告的耳邊細聲說:「你撼要撼到見血呀,唔撼到見血,我哋唔會幫你叫白車。」惟警長否認。

辯方指,影片中可見街上有老人家無戴口罩,但是警方卻沒有執法,因此警方的「踏浪者」執法行動是針對年輕人。警長表示不同意。

被告親自作供 稱警長欲搶手機

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後,黃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親自作供。他稱自己患「反社會人格障礙」,持有俗稱「白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當日與女友人到銅鑼灣行街及拉低口罩食煙,其時對於599I章有誤解,以為精神病人士可獲豁免,早前亦在庭上承認了違反相關法例。

被告續稱,認為警長想搶他的手機和按鈕,若果僅僅想阻止他拿出來手機的話,便應該口頭警告或將他的手和手機「㩒入袋」,而非與他糾纏及爭持,「佢頭先都話,想睇吓我手機裡面有乜。」當女警馮巧兒稱要拘捕他時,他之所以大叫:「拉我啦!」,是因為「如果咁樣搶手機都拉得嘅話,咪拉囉」。

對於被捕後曾用後腦撞店舖的玻璃牆,被告解釋稱,不想被帶回警署,因為擔心警方會「砌我生豬肉」。期間警長一度向他說:「記得撼到流血,唔見紅,唔會幫你你叫白車。」

被告不同意被警方帶走時曾反抗,因為已有警員將他的手繞到背部,可隨時反鎖上手扣,但是另一名警員無緣故推他落地下,導致本身已控制他的手的警員一同跌落地,因此他的手不受控制,並非因為反抗。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續審,控方將盤問被告。

案件編號:ESCC6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