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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涉拒出示身分證 阻差辦公罪脫 官:3警供詞掩飾事實、誇大口供

孕婦涉拒出示身分證 阻差辦公罪脫 官:3警供詞掩飾事實、誇大口供

【獨媒報導】今年1月,43歲孕婦於土瓜灣遭警員截查,她被指拒絕出示身分證,期間跌坐地上隨後被捕,孕婦事發3日後早產。她否認阻差辦公罪,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黃子豪批評3名作供警長及警員的證供均不誠實可靠,他們的供詞與黃官的觀察背道而馳,除為了掩飾事實,看不到其他因由,另外3人供詞又一致地出錯,有點匪夷所思。黃官又指警長黎錦耀稱被告被鎖上手扣時有反抗,但閉路電視卻見不到,所以認為黎誇大口供,以合理化將被告鎖上手扣。被告劉笑芬得悉結果後高舉拳頭作勝利手勢,她哽咽表示被案件折磨整年,現時終於解脫,她很滿意裁決結果,又指裁判官不偏不倚,不會偏幫警察。

被告滿意裁決指終得解脫:裁判官不偏不倚

被告劉笑芬得悉結果後高舉拳頭作勝利手勢,她在庭外一度哽咽表示,案件折磨她一整年,現時終於得到解脫,她很滿意裁決結果,又指裁判官不偏不倚,不會偏幫警察。她談及出生後曾在深切治療部留醫的兒子,指其身體情況屬中下,但希望他可以健康成長,做個勇敢的人,日後亦會告訴他這個得到公道的日子。另外,劉又直言對警察很失望,案件明顯是濫捕濫告,案發時又向她上手銬,她希望這類案件不會再發生在另一個孕婦身上。她於今年中曾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但獲回應稱需等待本案完結後才能處理,她希望日後可獲得公道判決。

被告劉笑芬(右)

官:3警供詞與法庭觀察背道而馳,除掩飾事實無其他原因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裁決時指,同意辯方指3名警員,警署警長劉芷芬、警長黎錦耀及警員廖逸山,均無獨有偶在第一份口供均無提及被告曾拿出銀包,但在數個月後補寫的第二份口供,卻同時提及被告曾拿出銀包,但沒有拿出身分證。而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拿出銀包後,手中持有東西,相信是身分證,因此認為3名警員的供詞與片段明顯不一致。黃官表示,單一警員的供詞有出入不足為奇,但多名警員的供詞與黃官的觀察背道而馳,除為了掩飾事實,看不到其他因由。

官:3警供詞一致出錯,有點匪夷所思

另外,黃官指警員廖逸山仍在截查現場另一人,被告取出銀包必然是回應警署警長劉芷芬及警長黎錦耀的要求,而非警員廖逸山。而在截停被告一刻,3名警員在各自崗位有任務,若供詞有分歧可以理解,但這麼一致地出錯,有點匪夷所思。

官:警長誇大口供,以合理化將被告鎖上手扣

就各警員證供方面,黃官指警署警長劉芷芬在被問及為何沒有在首份證供寫被告拿銀包時,她明顯有迴避,沒有直接回答。

而就警長黎錦耀的證供,在盤問下稱自己沒有激動,表現平靜,卻被拍到多次用手指向被告,顯示他有激動,因此黃官認為黎沒有將事實如實告訴法庭。另外,黎稱被告被鎖上手扣時有反抗,但閉路電視卻見不到,所以黃官認為黎是誇大口供,以合理化將被告鎖上手扣的行為。黎又堅持被告在被捕後才交出身分證,其說法不可能是真的,因此認為黎並非誠實可靠,不接納其供詞。

官:警員稱「聲控」被告,說法摸不着頭腦

至於警員廖逸山的證供,他指見到被告後她神情慌張、形跡可疑,惟廖對被告望一眼後就繼續調查其他人,黃官認為除非廖擁有有別於一般人的觀察力,否則不能一眼就見到被告神情慌張,故認為廖誇大證供。另外,被問到如何控制被告,廖卻回答「聲控」,黃官直言這說法令他「摸不着頭腦」,因廖當時正與電台通話,他在庭上的說法只是欲蓋彌彰、掩蓋事實,反而露出破綻。因此黃官認為廖的說法是不誠實,不會接納。

官:被告供詞誠實可靠

就被告證供方面,黃官指其證供簡單直接,與閉路電視內容極為一致,沒有重大矛盾,裁定被告誠實可靠。雖然被告在作供期間稱因不願上警車故放軟身體,但控方卻沒有證據指被告這個行為會阻礙警員執法。最後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辯方一度為被告申請訟費,惟黃官提醒被告曾稱「我係唔畀身分證」屬自招嫌疑,最後辯方撤回訟費申請。

被告劉笑芬(43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紅磡永耀街13A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署警長劉芷芬、警長黎錦耀及警員廖逸山,執行公務。

案件編號:KCCC1761/2021

審訊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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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姊姊作供時痛哭:BB有咩問題係咪警員負責

審訊第一日
警長否認與上司夾口供及罵「假大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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