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已解散職工盟被指無按例交資料 三人認罪各罰款8千元 鄧建華:良心驅使、人不能夠捲曲如蛆蟲

已解散職工盟被指無按例交資料 三人認罪各罰款8千元 鄧建華:良心驅使、人不能夠捲曲如蛆蟲

(獨媒報導)警方今年2月引用《社團條例》,去信要求已解散的職工盟提交與外國人士和團體的聯繫詳情等。前主席黃迺元、前副主席鄧建華及前司庫鍾松輝被指沒有按時提交,遭票控一項《社團條例》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三人今(1日)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被罰款8,000元。

鄧建華自行求情時提到犯案是「良心驅使」,認為警方以條例要求職工盟提交資料,等同要求職工盟自證和其他團體的關係。他指自己無法估計警方將如何「演繹」資料,在歷經職工盟解散後自覺「已無妥協餘地」,於是決意拒交:「人不能夠捲曲如蛆蟲。」

無標題
鄧建華(左)

鄧建華認罪 惟指配合警方非其職責

3人均承認控罪,其中鄧建華沒有法律代表,被問到是否承認傳票控罪,他表示認罪,並說道:「配合警方唔係我職責,我無交資料係應該,我認罪。」

案情透露要求職工盟提交和外國人士聯繫詳情等資料

三人同意的案情指,職工盟在1989年成立,並於1990年注冊成為《社團條例》下的社團;而三名被告分別為時任職工盟主席、副主席及司庫,而李卓人則任秘書一職。

案情指,助理社團事務主任今年2月17日向職工盟李卓人及三名被告發書面通知,要求他們在3月3日或以前提交多項資料,當中包括職工盟所有有關連實體及屬會的會員數目和詳情、自2014年起在香港、台灣及其他國家的資產詳情,以及職工盟與各外國人士及組織聯繫的詳情等等。案情列出的例子包括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以及黎智英助理 Mark Herman Simon 等等。

三名被告在2月28日要求延長提交資料期限,終獲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批准延長至3月24日前提交。案情指,直至到今天,職工盟在指定時限內均沒有提供任何資料。

今年3月31日,警方搜查所有職工盟辦公室、儲存物品地址,以及三名被告和李卓人的住所,終在不同地點搜到多份早前要求索取的資料,包括會計文件、銀行戶口資料及職工盟去年特別大會的議程等。

辯方求情指黃迺元及鍾松輝均初犯 盼輕判

辯方求情時指出,黃迺元任職清潔工人,月入約15,000元,是家中經濟支柱;而鍾松輝則是退休巴士司機,希望法庭能考慮二人初犯,加上第一時間認罪,減低罰款金額。

無標題
黃迺元

無標題
鍾松輝

鄧建華指犯案因「良心驅使」 警目的要求職工盟自證和其他團體關係

而鄧建華則自行求情,他說犯案是因「良心驅使,非無心之失」,當初收到社團事務處信件時,已深明警方並非要求職工盟提交一般行政資料,而是要職工盟自證和其他團體的關係。

鄧建華批警方「活用」社團條例 箝制民間團體

他表示,《社團條例》早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已經存在,惟一直「塵封不動」,直至《國安法》通過後,警方才開始「活用」條例,批評做法是對民間團體的箝制,旨在團體間引起寒蟬效應。

鄧建華:無從估計警方獲得資料後如何「演繹」

鄧建華又形容警方要求索取資料的內容「廣闊無邊」,警方從沒有透露正在調查哪宗案件,他根本無法估計警方在獲得資料後會如何「演繹」。

鄧建華:人不能夠捲曲如蛆蟲

鄧又提到,他曾想過不配合警方要求的後果,惟自上年經歷職工盟解散後,他自覺「已無妥協餘地」,面對當局濫用權力時,他不能全無底線:「人不能夠捲曲如蛆蟲」。

三人各被罰款8,000元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則提到,職工盟有登記,是受制於《社團條例》下,而3名被告亦是職工盟的幹事,有責任提交有關資料。劉官終以12,000元作量刑起點,考慮3名被告認罪後,判處各人罰款8,000元。

黃迺元(51歲)、鄧建華(33歲)及鍾松輝(68歲)承認於2022年3月25日,在香港,作為職工盟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違反《社團條例》第16條(2)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

案件編號:ESS 29943-2994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