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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擲鐵罐出馬路囚55天 高院駁回上訴 官斥上訴方「雞蛋裡挑骨頭」

廚師擲鐵罐出馬路囚55天 高院駁回上訴 官斥上訴方「雞蛋裡挑骨頭」

(獨媒報導) 2019年11月11日有市民發起「大三罷」,30歲廚師涉在西灣河將鐵罐拋出馬路,前年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立,判囚55天。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准保釋。高院今(22日)駁回其定罪及判刑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沒充分考慮警長證供有矛盾,但遭法官陳慶偉批評就微細差別作挑剔,是「雞蛋裡挑骨頭」及不切實際。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依從指引,犯下原則上錯誤。陳官強調,鄭官是一位具經驗的裁判官,他已充分考慮過不同爭議點。

上訴方指原審官的裁定錯誤 高院:沒有犯錯

上訴人為報稱廚師的鄭鉦達(30歲)。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鄭紀航錯誤裁定鐵罐由上訴人擲出。裁判官當時表示鐵罐是海寧街東面被擲出,這與警長說法吻合,但上訴方認為上述裁定是錯誤,從片段可見,鐵罐實際上是從海寧街西面被擲出。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指,看畢片段後,雖然不能絕對肯定鐵罐從哪方被擲出,但據鐵罐被拋擲的方向,警長說法的可能性相對較高。

另外,上訴人被追捕時靠著海寧街東面逃跑,陳官認為上訴人選擇這路線,是可最快逃離;而片段亦顯示上訴人最終被制服的地方,正是海寧街靠近東面的馬路上。因此他信納裁判官裁定鐵罐是上訴人擲出,並沒有犯錯。

上訴方指原審官沒考慮警長證供矛盾 高院批「雞蛋裡挑骨頭」

上訴方亦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警長證供上的矛盾,究竟警長第一眼看見上訴人時,上訴人已經擲出鐵罐還是正擲出鐵罐。

陳官認為,雖然片沒看到鐵罐是如何被擲出,正如裁判官所述,鐵罐被擲出的動作是連續的,故警長當然亦看到上訴人一連串舉動。一般而言,證人作供描述動作時,除非被特別問及,不會提及如此細微的情節,更不像運動評述員在電視上評述運動般,將運動員的動作配以慢動作又或定格重播分析。陳官批評,上訴方就這些微細差別作挑剔,是不切實際。

陳官續指,上訴方指出其他的所謂證供上矛盾,同樣也只是俗語所謂的「雞蛋裡挑骨頭」,實乏善足陳。陳官強調,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否則法庭不會干預有關證人證供可信性的爭議。

上訴方指原審官沒依從指引 高院:他具經驗,已充分考慮

上訴方亦提出,裁判官沒有依從處理辨認證供應有的指引,犯下原則上錯誤。惟陳官指,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曾提及相關的辨認證供。陳官強調,審理本案的是一位具經驗的裁判官,他已充分考慮過初審時辨認證供上不同的爭議點。另外,由事件開始至上訴人被制服,上訴人都沒有離開過警長的視線。因此陳官看不到裁判官犯下任何錯誤,而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不足以推翻原有的定罪,最後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刑期過重 一般判罰款 官:沒可詬病的地方

就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指一般而言,此控罪只處以罰款和非即時監禁的刑罰;而上訴人被判囚55天,實屬明顯過重。

惟陳官指,上訴方所援引的案例,均只是商舖將貨物,又或食肆將枱櫈等放在公眾地方,阻礙行人通過的案件,與本案的性質完全不同。陳官認同裁判官指,被告在警方身處現場清除路障及維持治安時,眾目暌暌下把鐵罐拋出道路,其行為是公然挑戰法紀。而且被告為要正常生活的市民帶來極大不便,並沒有顧及市民大眾。

陳官又引另一案列指,該上訴人鄭塏臻將3枝防撞欄拋出行車線,被判囚2個月。而本案與案例的情節分別不大,因此裁判官的判刑沒有可詬病的地方。另外裁判官因上訴人無犯罪紀錄,給予10%的扣減,已屬寬大處理。因此駁回刑期上訴。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留下一呎乘一呎乘兩呎的銀色鐵罐,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案件編號:HCMA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