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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文憑試生藏鐳射筆判勞教 刑期上訴自行陳詞:第一次亦可能係最後一次

應屆文憑試生藏鐳射筆判勞教 刑期上訴自行陳詞:第一次亦可能係最後一次

【獨媒報導】一名16歲應屆文憑試男學生,涉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被搜出一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服刑六周後,去年5月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惟高院法官黃崇厚上周駁回定罪上訴,而刑期上訴則今(18日)處理。被告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他指今年4月將應考文憑試,昨日亦參與港大法律學位的面試,若被送回勞教中心會將前途斷送,因此希望判社會服務令。被告最後表示:「今日第一次喺公開法庭陳詞,亦可能係最後一次,希望法庭體諒陳詞不足。」

黃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被告需要還柙至3月11日宣判。

被告稱原審官沒考慮他有悔意 今亦再向法庭道歉

早前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今表示已解僱律師,並會自行陳詞。他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詳細考慮他有悔意,雖然他在求情信中沒有請求法庭從輕發落,但他沒有替自己狡辯,亦非如更生及勞教報告所指,想把鐳射筆還給朋友但被截停,將罪責推卸予朋友。他強調並無推卸責任,亦不是毫無悔意。他今再次向法庭道歉,表示會改過自身及報答社會。被告又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感化官提到他對自己行為感後悔,願意承擔責任。

被告稱原審官錯誤考慮其他不相關被告

另外,被告指他在審訊期間沒有作供,並無誤導法庭及浪費法庭時間。他又指,原審裁判官稱若判非禁閉式刑罰,會對其他被告有欠公平,但被告認為官錯誤考慮其他不相關被告,給予此方面的比重過多。

被告:昨參與法律學位面試、若被送回勞教會斷送前途

被告亦引述案例指,判刑時需要考慮武器的性質及潛在傷害,但鐳射筆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加上被告被截停時有按警員要求,交出鐳射筆,沒有嘗試逃避警員調查。他又指自己重犯機會低,法庭考慮青少年犯案者刑罰時應該顧及更新機會。

被告強調,自己罪成後在勞教中心服刑近2個月,已有足夠阻嚇性,其後他獲得保釋等候上訴,若今次刑期上訴遭駁回,已服刑的日數不能扣減,屆時需重新計算刑期。他補充,自己今年4月應考文憑試,亦花多個月準備,學校為其預測的分數顯示他可升讀大學。而他昨日亦參與港大法學士及理學士雙學位課程的面試。

被告表示,非禁閉式的刑罰是最有利他更生,若被送回勞教中心,只會將其前途斷送。他希望法庭能考慮其良好背景及前途,判社會服務令,最後表示:「今日第一次喺公開法庭陳詞,亦可能係最後一次,希望法庭體諒陳詞不足。」

官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

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顧及到原審官為被告索取的各項報告已逾一年,為了解被告最新情況,會再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案件編號:HCMA1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