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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國安調查報告多頁被塗黑、引官方以「動亂」定性八九民運

拒交資料案 國安調查報告多頁被塗黑、引官方以「動亂」定性八九民運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前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昨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本案審訊中,控方獲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大部分文件內容,而證人可以PII為由拒答問題,遭辯方批評令審訊不公。

法庭昨頒發判詞時,同時附上被隱去資料的國安處調查報告,及警方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涉案通知書的文件,二者均有黑色墨水大幅遮蓋,各組織和人士亦以代號稱呼。文件提到因支聯會接受有相同政治目的之「組織4」的「直接資助」,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又指警方需調查支聯會或干犯的若干國安罪行,惟相關罪名被隱去。此外,報告談及支聯會背景時引述官方以「動亂」定性八九民運、六四當天「政府安排清除天安門廣場上的群眾」,又指支聯會終極目標是推翻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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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附上國安調查報告及申請發通知書文件 惟多處資料被塗黑遮蓋

辯方於本案多次要求控方交代支聯會被指為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控方以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會影響進行中的調查為由,申請豁免披露。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曾就此召開三次閉門聆訊,並在判詞指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至為重要,涉案文件除支聯會外,亦涉其他受查組織和人士,為免洩露警方調查,下令隱去受查人身分及可能涉露他們身分的資訊,並只披露相關金額有多少位數,以減低猜出他們身分的風險。

由於文件被大幅隱去,亦僅以代號稱呼受查的組織和人士,辯方批評令審訊不公、無從抗辯,鄒幸彤亦曾形容獲發文件「有99%內容均被隱去,基本上我們只獲發很多頁的黑色墨水」。鄒幸彤亦曾指相關資料早已公開,無必要隱去,並在庭上嘗試向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確認組織身分,包括「組織4」就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等,惟洪毅以PII為由拒答。

此前記者只能在庭上一窺律師手上被遮蓋的文件,昨頒發判詞時夾附3份附件,均為呈堂證物,包括:一張A3大小、提及支聯會與5個組織和1名人士的關係圖;標示為「機密」的國安處調查報告;及由國家安全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撰寫,通過警務處處長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通知書的文件。

如庭上所述,當中大部分內容以黑色墨水遮蓋,更出現多張「全黑」頁面。其中調查報告長28頁,惟有22頁均有被遮蓋,逾半大部分塗黑,有6頁更是「全黑」或只顯示小標題;而申請文件長14頁,當中12頁均有部分被遮蓋,6頁為全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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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政治性組織「政治目的」詮釋被隱去

其中由國安處撰寫的調查報告,顯示日期為2021年7月26日,每頁均標有「機密」,調查支聯會、「組織2」及「組織3」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聯繫,並分析是否可對該3個組織動用《實施細則》附表5。

報告先列出《實施細則》相關條文及外國代理人和外國政治組織的定義,其中「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包括海外的「政黨」,及「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報告其後另開小標題闡述「政治目的」,惟相關部分全被隱去,僅餘結論指「政治目的可詮釋為上述目標(As such, political ends c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above purp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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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2」及「組織3」大部分段落被隱去

報告其後分述支聯會與兩個組織的背景、活動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的聯繫,當中兩組織的部分,除少量在港活動的描述及曾與支聯會合辦的活動,其餘均被隱去,包括「組織3」與支聯會關係的3段內容亦全被隱去。

就支聯會的背景,報告指支聯會於1989年5月21日由司徒華創辦,第32屆執委會原有14名成員,包括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秘書蔡耀昌以及10名常委,直至2021年7月,支聯會發稿指蔡耀昌及6名常委辭去職務。

報告提及支聯會五大綱領為: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及建設民主中國,並指支聯會透過說服公眾紀念「天安門事件」及復興「八九運動」,來追求與延續「八九運動」。

報告稱六四為「天安門事件」 引官方以「動亂」定性八九民運

就「八九運動」的詳情,報告提及「天安門事件」由198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逝世促成,悼念的學生由要求政府更開放民主演變為追求更大的政治自由。5月13日學生在天安門廣場絕食後引發全國抗議,同月20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頒下戒嚴令,解放軍被派往北京,支聯會並於翌日成立。

報告提及已故的民運人士劉曉波倡議政治改革及結束共產黨一黨專政,帶領知識分子絕食,並發起「六二絕食宣言」。報告並指,6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安排清除天安門廣場上的群眾(arranged to clear the crowd at the Tiananmen Square),稱為「天安門事件(Tiananman In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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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又特別提到《人民日報》在4月26日刊登的「四二六社論」,把八九民運定性為「一場有計劃的陰謀,是一次動亂,其實質是要從根本上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這是擺在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面前的一場嚴重的政治鬥爭」,並指該社論內容從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鄧小平家中會議而來,反映中央政府對「八九運動」的定性。

報告指支聯會終極目標是推翻中共

報告又引述支聯會的第一份工作報告,指支聯會的長期目標是「支援愛國民主運動,爭取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在中國實現」,並特別強調支聯會的短期目標是「支援中國人民推翻當權者鄧(小平)、李(鵬)、楊(尚昆)集團」。

報告指,支聯會多年來透過社交媒體平台、維園燭光晚會、成立六四紀念館及其他活動,來宣揚其政治主張,其中2010年晚會有支聯會成員支持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劉曉波,而支聯會常委葉楚茵則稱六四事件不只是一場悲劇,而是一場追求民主的運動,「以人民力量對抗廳大嘅極權寡頭政治系統」。該言論在審訊期間被控方指稱涉危害國家安全。

此外,來自「組織2」的男性民運人士曾在2014年發言:「我們只要做到在中國結束共產黨的暴政,結束一黨專制,建立憲政民主,才能更好的報答你們」,惟其名字等資料被隱去;另一名女主持則稱:「我哋搖動我哋手上面嘅燭光,讓屠夫政權跌倒。」不過鄒幸彤盤問時,指該句應為「讓屠夫政權見到維園還有點點嘅良心喺度」,並播放片段,洪毅承認同袍或有「無心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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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六四紀念館,報告指於2021年2月有傳媒報導館內展示一幅「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懷疑干犯《國安法》。但其後警方「秘密到訪(covert visit)」時,發現該旗幟已被移除。

報告總結指,支聯會的終極目標(ultimate purpose)是推翻中國共產黨,其手段是透過一系列活動延續八九民運,以「激起公眾對中央政府的憎恨」,從而建立一個「所謂的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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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指支聯會與被通緝人士、支持港獨組織連繫 大部份詳情隱去

至於支聯會與其他外國政治組織的聯繫,則大部份詳情皆被隱去,包括款項金額、成員身份、活動資料等,許多不被隱去的部分亦非完整句子。

報告指「組織4」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惟其後大段內容塗黑,並指由於其與支聯會成立背景相似,故「完全不意外」兩者有相似的政治目標,包括「結束一黨統治」和「重建民主中國」,但之後段落再被隱去。報告並指,據支聯會的會計報告,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一筆款項,但隱去相關金額,只以「xx,xxx」顯示為5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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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又提及支聯會與「組織2」、「組織3」、「組織5」、「組織6」和「人士1」之間的關係,當中各組織的性質、關係及金錢往來與早前洪毅庭上透露的一致,包括支聯會曾從正被通緝的「人士1」收取數十萬,並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組織3」曾於《港支聯通訊》撰文談及中國民主發展,並與「組織2」及支聯會合辦往中聯辦遊行及聯署要求釋放被捕人士。

而以「鼓勵與美國國家利益及廣泛關懷相符的民主發展」為目的之「組織6」,曾予「組織2」、「組織3」和「組織5」數百萬港元,當中「與亞洲公民社會組織和民主推動者……一同工作」的「組織5」並曾將部分款項給予曾參與支聯會管理的某名人士。鄒幸彤曾於盤問質疑洪毅沒有證據證明「人士3」與支聯會有關係,惟洪不同意。報告亦指,「組織2」的董事「人士2」曾任支聯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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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其後指,警務處處長有足夠基礎向支聯會等3組織動用附表5,就「外國代理人」部分,報告指支聯會從背景相似的「組織4」收取款項,可見為其利益行事。支聯會又分別直至及間接地從外國組織「組織5」及「組織6」收取款項,其中由於「組織2」及「組織3」從「組織6」收取款項,而支聯會與兩者在管理等層面有緊密連繫並同合辦活動,故支聯會部分活動可被視為是為「組織6」的利益進行,支聯會最終目標亦與「組織6」相符。

至於「合理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的部分,報告指支聯會被指控曾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罪行,並曾收取來自支持港獨的「組織4」、及涉危害國安罪行而被通緝的「人士1」的款項,而「組織2」曾公開要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基於支聯會與「組織2」及「組織3」關係緊密,只要其中一個組織牽涉國安罪行調查,也難免需要3個組織一併調查。

披露警方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通知書文件 稱支聯會為「組織4」代理人

另一份披露的文件,為國家安全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於2021年8月24日撰寫的申請書,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及「組織2」、「組織3」和「組織4」為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要求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向4個組織發出提供資料通知書,蕭澤頤並申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批准。文件附有蕭澤頤申請及鄧炳強的批准,二人分別簽署,但簽名遭遮蓋。洪毅早前盤問承認,處長和局長批准其申請的條文均是由他和隊員草擬。

申請文件內容與國安調查報告相若,同樣提及支聯會背景、在港活動及外國連繫,並特別提到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數萬元的日子為2018年12月22日,從「人士1」收取數十萬元則是2019年初,支聯會除將「人士1」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其餘用來舉辦2019年5月12日舉行的「八九民運與香港角色」座談會。鄒幸彤在盤問曾指出,「人士1」予支聯會的款項,與支聯會予「組織2」的款項金額一樣,惟洪毅以PII為由拒答。

申請文件又提到支聯會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組織4」的「直接資助」,而兩組織均因「天安門事件」成立,並有「結束一黨統治」及「重建民主中國」的相同政治目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為其利益行事,但沒有再提支聯會為「組織6」利益行事。文件又提及「組織4」設香港分部,並至少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仍運作。

不過鄒幸彤在盤問曾指報告錯誤,稱「組織4」在六四和支聯會成立後很久才成立,而該筆「直接資助」僅為2萬元的六四紀念館「捐款」,支聯會五大綱領用字亦與「組織4」不相同,兩者立場有別。但洪毅認為意思和背景一樣,重申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該組織代理人。

申請文件提支聯會或曾干犯國安罪行 惟罪名被隱去

申請文件續指,支聯會以結束中共統治為目標,考慮到其活動的歷史、以及與「組織2」、「組織3」、「組織4」及「人士1」,在決定是否動用附表5時,可考慮的相關罪行包括顛覆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及煽動分裂國家、勾結境外勢力、以及與外國組織或人士串謀分裂或顛覆國家。

申請文件提到,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可被視為推翻中國據憲法建立的根本制度及中央政權機關,與某國安罪行相關,惟該罪行名被隱去;文件又指「組織4」支持港獨、而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故有需要索資料調查及預防某罪行,惟該罪行名同被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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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其後提及對另外3組織的評估,惟相關部分全被隱去。洪毅最後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與另外3組織是「外國/台灣代理人」,並為防止及偵查他們可能曾干犯(they might have committed)的國安罪行,有需要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惟該罪行同樣被隱去,洪毅並指,已索取相關法律意見。

至於第三份文件,為按上述報告書和申請文件,及洪毅證供整理的組織和人物關係圖,列明支聯會與5個組織和1名人士的金錢往來、背景及活動等,而圖中亦有列出曾任支聯會和「組織2」董事的「人士2」,以及曾參與管理支聯會,並從「組織5」收取款項的一名人士。

翻查資料,鄒幸彤獲發通知書後曾在社交媒體公開,當中列出「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Asia Democracy Network」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5個組織,並提及黎智英助理、被通緝的Mark Simon,內容亦獲傳媒廣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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