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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盤問期間,鄒幸彤數度提及「天安門大屠殺」(Tiananmen Massacre)和「殺人(killing)」,遭控方反對,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鄒不准使用該字眼,改用「中立」的「六四事件」,指法庭不談政治、需保障程序公正,且每人皆知道在談論什麼事。

此外,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以代號稱呼被指與支聯會有聯繫的外國組織,鄒幸彤今問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被指向支聯會付2萬元的「組織4」是否「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官裁定證人可選擇不作答,洪毅終選擇不作答。

陳皓桓:好耐冇見! 鄒幸彤着曾健成「幫我問候樞機」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身穿軍綠色外套,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

今日旁聽的包括本月剛服刑完畢的社民連陳皓桓和「阿牛」曾健成等,陳看到鄒入庭即站起身揮手說:「鄒小姐,好耐冇見!」鄒亦揮手回應。同日另一庭有612基金案,阿牛亦向鄒說:「我過去隔離聽吓樞機。」鄒笑着回應:「幫我問候樞機啊!」

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反對提問 官裁證人可選擇不作答

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早前供稱,支聯會曾從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收取「數以萬計」港元,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惟在鄒幸彤盤問下承認款項僅為「2萬元」。

鄒幸彤今續問洪毅,該組織是否「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控方要求證人避席,指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反對提問。惟鄒直指,早在支聯會收到通知書要交資料時,該些組織身分已被公開報導,亦是辯方案情一部分,用以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如希望禁止提起應另作申請。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稱若控方不欲披露,便應接受放棄檢控的代價。

雙方爭拗近一小時後,羅德泉終決定容許鄒幸彤發問,但會提醒證人若回答會有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可以選擇不回答。洪毅終選擇不回答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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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資料圖片)

控方反對鄒用「天安門大屠殺」 官稱為保公正性不談政治

鄒幸彤續引警方在報告中,稱支聯會和「組織4」均在「天安門事件」後才成立,二者亦有共同政治目的,故支聯會是為了「組織4」的利益進行活動。鄒問洪「天安門事件(Tiananman Incident)」是否指「天安門大屠殺(Tiananman Massacre)」,洪同意,亦同意警方僅依賴兩者的外在相似性,而非兩個組織實際溝通的證據而指支聯會是代理人。

鄒續指,支聯會於1989年5月21日成立,可見並非在6月4日的「天安門大屠殺」後才成立。此時張卓勤起身,指應使用「六四事件(June-Forth Incident)」,而非「天安門大屠殺」的「正確和中立用語」,以保障法庭程序公正性(integrity),又籲鄒應在法庭「持守正當的操守」。

鄒反駁指該用字是一般對該事件的稱呼,「維基百科也有」,惟羅德泉下令鄒不准使用該字眼,「我們不把政治帶上法庭」,又指每人皆知道在談論什麼事,如何描述它不會有任何影響。大律師黃俊嘉指出,洪毅在盤問中已經接受「天安門大屠殺」的說法,不能改變其供詞;鄒亦望法庭記錄在案她對此用字的抗議(protest),指這是支聯會32年來的立場,「『大屠殺』不能貶為(downgrade)『事件』,這並非中性詞語」。惟羅德泉僅重申需用中立用語保障程序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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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光今早到庭應訊

控方反對提「殺人」 引警方報告指「政府清場」

鄒幸彤繼續進行盤問,指洪毅在報告稱支聯會在「六四事件」後才成立是「事實上錯誤」,惟洪否認,稱支聯會在六四事件後才登記成為公司。

鄒盤問時再提及,六四當晚發生「殺人事件(killing)」,惟張卓勤再次反對,稱那並非正確。鄒反問控方怎能否定當天有人被殺害,稱所有人皆知此事發生,又強調「殺人」是中性用語,若不用「殺人」,「我可以怎麼形容它?有些人在當天死去嗎?」張卓勤再次反對,指警方報告亦僅指「政府清場」,沒提及「死亡」或「殺害」,鄒遂用「六四事件」繼續盤問。

案件下午續審。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