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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買鐳射筆案 控方:被告案發時曾在TG示威群組發言 可推論已重設手機刪紀錄

方仲賢買鐳射筆案 控方:被告案發時曾在TG示威群組發言 可推論已重設手機刪紀錄

【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今(1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繼續爭議證據的呈堂性,控方表示,發現方仲賢曾加入和示威相關的 Telegram 群組並發放訊息,惟其涉案手提電話卻沒有任何通訊軟件和紀錄,欲邀請法庭推論他曾重設電話,及重設意圖是移除相關紀錄。由於法官昨日拒 Facebook 帖文呈堂,控方今不再要求法庭接納 Telegram 訊息內容,僅指方仲賢案發時擁有 Telegram 及 Facebook 帳戶。辯方同意,惟強調電話重設不等於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欲呈截圖 指方仲賢曾入示威群組及發放訊息

控辯雙方今繼續爭議證據的呈堂性。控方欲呈遞案發後搜尋到方仲賢的 Telegram 通訊紀錄截圖,指他曾參與「看來與示威相關的群組」,如「哨兵公海」、「香港自衛隊」、「[公海總谷2.0]求助、討論、情報交流區」及「612反送中法律援助谷」,並曾發放與示威相關的訊息,可反映他對2019年6月起的示威有認知,以及重設電話前擁有 Telegram 戶口、有使用 Telegram、也曾在 Telegram 發放訊息。

控方在法官詢問下確認,最終的立場是基於 Telegram 是可在電話使用的軟件,但方仲賢的電話被重設後沒發現任何通訊軟件及紀錄,法庭可以此推論他曾重設電話,以及重設意圖或是令警方找不到相關數碼紀錄,妨礙司法公正。

雙方同意方仲賢案發時有 Facebook 及 Telegram 戶口

控方在游官的詢問下,承認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方仲賢電話曾存有 Telegram 訊息,又指即使被告刪除的資料或與案件無關,但他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已可構成犯罪。由於法官昨日以對被告偏頗為由,拒絕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個人 Facebook 帖文呈堂,控方終不要求法庭接納 Telegram 訊息內容呈堂,僅將範圍收窄至「方仲賢案發時擁有 Telegram 及 Facebook 戶口」,辯方索取指示後不反對。惟辯方強調,不同意被告重置電話後沒有了通訊軟件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另外,控方亦申請呈遞方仲賢的背景資料,包括他長年在香港生活,2018年9月於浸大就讀,電話號碼於案發前數年都有使用,亦有使用電郵。由於「電話係可以用電郵」,惟方仲賢的電話卻沒有相關紀錄,控方認為法庭可以此考慮方曾重設其手提電話及意圖。辯方則表示,方仲賢為浸大學生及學生會長是承認事實,相關做法多餘也與案件不相關。法官游德康終指,將相關資料納入證供不會對被告構成偏頗及不公,有一定證據價值,終批准呈堂。

案件明天處理其餘爭議。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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