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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買鐳射筆案 官拒FB帖文呈堂:以反政府立場推論傷警意圖好危險

方仲賢買鐳射筆案 官拒FB帖文呈堂:以反政府立場推論傷警意圖好危險

(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今(13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就證據的呈堂性爭論,控方申請將案發前方仲賢及浸大學生會的 Facebook 帖文,以及示威者在多次社會事件使用鐳射筆襲警的TVB新聞片段呈堂,以此證明反對修例、同情抗爭者的方仲賢,案發時買鐳射筆「唔係觀星咁簡單」,而是作傷人意圖。惟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反對,直指與本案無關:「人哋點用(鐳射筆)關我哋咩事?人哋揸刀斬人,你又一定揸刀斬人?」

法官游德康終拒絕相關片段及帖文呈堂。他嚴正表示,控方主張以「因為佢反政府,所以反警察,所以必定有意圖買鐳射筆傷害警察」的途徑去推論實是「好危險」,對被告構成偏頗,為了保障公平審訊,「必須拒諸門外」。

官拒TVB新聞片段呈堂:他人用鐳射筆不能證被告意圖

控辯雙方今就證據的呈堂性爭論。控方表示,欲將案發前方仲賢的通話紀錄、Facebook 帖文、示威者使用鐳射筆的新聞片段等呈堂,以推論方仲賢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意圖。惟辯方反對,稱相關證據均與本案的周邊環境和時間地點、以及被告藏鐳射筆的意圖沒有直接關係,而且對被告造成的偏見大於證據價值。

就控方申請將示威者2019年6月起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的TVB新聞片段呈堂,以證方仲賢對鐳射筆在示威中傷人的用法有認知,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強調:「人哋點用關我哋咩事?人哋揸刀斬人,你又一定揸刀斬人?我知好多人用鐳射筆(傷人),我一買就犯罪?」控方回應指方仲賢被捕前一日,也有人於深水埗警署外照射鐳射筆,實與本案的時地相關,惟辯方不同意。

法官游德康終指,過去有人於不同場合使用鐳射筆,並不能證明被告會將涉案鐳射筆交予他人作攻擊性武器用途,加上鐳射筆可構成身體傷害已為控辯雙方承認,終拒納新聞片段呈堂。

控方申將方仲賢 Facebook 帖文呈堂 推論買鐳射筆「唔係觀星咁簡單」

控方又申請將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個人 Facebook 於2019年6月至8月的帖文呈堂,當中重複密集提及社會事件,以證時任學生會會長的方仲賢,必然對示威的情況有認知;而案發前兩日,浸大學生會稱獲50萬外務支出,同學可聯絡方仲賢及另一人申請資金購買抗爭物資,控方認為可證方的電話重置前曾與「有關人士」聯絡,而帖文中指「需收據作證明」,亦與方被捕後搜得兩張收據有關。

至於方仲賢個人 Facebook,控方指當中沒有任何關於觀星的帖文,方更曾於7月30日提出「如果有手足想玩香城ONLINE但冇錢課金可以contact小弟」,要求法庭推論方仲賢買鐳射筆的意圖「唔係觀星咁簡單」,又指可以此考慮他重置電話的意圖。控方並稱,方仲賢在手機使用Facebook的紀錄均被刪除,證方仲賢曾重置電話。

辯方批控方無邏輯:唔睇星咪唔睇星,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

惟王正宇反駁指,電話重置後流失的資料並非必定與控罪有關,而控方也從沒提及警方因此而失去調查其他罪行的資料,難證妨礙司法公正;學生會帖文從沒提及「鐳射筆」、「攻擊警方」,與方仲賢藏有鐳射筆的意圖亦完全不相關。

與此同時,「(方仲賢個人 Facebook 帖文)唔睇星咪唔睇星囉,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批評控方以被告沒有觀星來推論他買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是不合邏輯。王正宇又不止一次強調:「呢個唔係政治審訊,所有政治嘅嘢都唔應該作考慮。」

官拒納Facebook帖文作證供:因反政府而推論有意圖傷警「好危險」

游官終表示,相關 Facebook 帖文雖有提及反修例事件、表達政治立場和對抗爭者的同情,又提及願為他們提供財政協助,但從沒提及要用任何資源買鐳射筆和傷害警員、或籲人遊行時帶鐳射筆,控方亦接納相關內容不構成招認,也不能以此作為被告有不良品格和犯罪傾向性的證據。

游官續指,控方的立場是因帖文展現對抗爭者的同情和對政府的不滿,故發放人必定有意圖買鐳射筆傷害警察。惟他明確表示,若法庭循此途徑思考,即「因為佢反政府,所以反警察,所以必定有意圖買鐳射筆傷害警察」,實是「好危險」、「有好大的風險」,對被告構成偏頗的風險遠高於證據上的價值,為了保障公平審訊,必須將相關內容「拒諸門外」。

官接納方仲賢記招內容作證據:非不自願陳述

控方又申請將方仲賢事發後召開的記者會片段及接受《蘋果日報》的訪問呈堂,指方曾談及社會狀況,承認案發當日去鴨寮街買藍光鐳射筆觀星、及曾掙開聲稱是警察的黑衣人控制,反映其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意圖和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而方稱鐳射筆可用作教學、文娛、玩貓等用途,惟經檢查後發現涉案鐳射筆屬第四類別,不適合休閒用,也可推論他作供不可靠。

惟辯方反駁,控方欲依賴的內容與案件完全不相關,對被告有十分重的偏見,又反問:「就算佢講大話,證明到啲咩?一定係攻擊性武器?」

游官終指,方仲賢在記者會及受訪時曾作出「並非模棱兩可的招認」,即承認案發時曾購買10支藍光鐳射筆,但同時提及一些為自己開脫罪責的內容,例如不清楚鐳射筆的功率、沒有購買電池、現場沒有測試過,以及從來沒有反抗警方等。考慮到方仲賢兩次陳述都是自願,終裁定相關內容能納入作證據的一部分,比重的問題稍後再考慮。

警稱曾提方仲賢手機會檢作證物 惟救護僅稱警要求熄機

另外,控方今早讀出救護車主管徐永浩(音)的供詞,他供稱當晚近8時接報到案發現場,看見有約50多人圍觀,起鬨及推撞警察防線,有人丟了一個啤酒罐,而方仲賢則坐在地上。他為方提供初步治療再帶上救護車,其時方精神狀態清醒,可以對答,除發燒和呼吸困難外,無其他傷勢。他沒有處理方仲賢任何財物,也對方和警員的對答沒有任何印象。

救護員張家俊(音)則供稱,當日到場後發現方仲賢有氣喘和作嘔,方被帶上救護車後,看到他拿出一部 iPhone,顯示輸入密碼及解鎖位置,警員遂捉住他的手叫「唔好用電話」、「你而家熄機」,方遂關機及收回電話。

惟救護員的說法,明顯與早前警員黃漢鋒稱,看到方拿出 iPhone,前往「設置→一般」的頁面,手指往下掃,遂向他指電話將被檢取作證物,要求他不要使用及關機不同。

醫護稱為保病人私隱可阻警入應診格 無印象方仲賢曾用電話

另外,警員黃漢鋒早前供稱,方仲賢被送往急症室應診格後,有一男一女入內,他要求醫護叫男女出來,惟不獲理會,只着他於外面看管。控方今讀出當日在醫院當值及治療方仲賢的護士供詞,他們均稱醫院對警員是否能接觸應診格內的被捕人沒有明確守則,惟醫護會視乎警方有否阻礙治療、及為保護被捕人私隱而阻止接觸,至於親友能否與被捕人見面,則視乎現場警員是否同意。

護士長朱葉初(音)稱,當日看到應診格布簾拉上,有兩名方仲賢的朋友在內陪同,警方則在外等候,期間約2至3名便衣警與約6至8名方的親友爭執,親友亦以手提電話拍攝。她上前叫停,勸喻他們離開不獲理會,不久後眾人離去。

至於當日在應診格的兩名護士,則對有否准許方仲賢的朋友接觸他沒有印象,但其中一名護士張琪琪(音)表示,當日有同事拉上布簾,目的是阻礙所有非醫護人員進入,不希望有人阻礙治療。二人均稱,方仲賢清醒,張琪琪並指他「好攰」,又指當日沒有接觸方仲賢的財物,對他有否使用電話也沒有印象。

案件明天續審,將處理餘下三項證據的呈堂性問題。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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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否認「叉頸」 反指曾阻止方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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