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早前要求民間人權陣線因涉違反《社團條例》提交相關資料,由於民陣未有按時交資料,警方搜查相關地址。正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今(1日)被控一項《社團條例》中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今承認控罪,他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有懷璧就認罪」,最後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罰8千元。陳於認罪後親自讀出求情信,不解為何警方與民陣合作19年,前特首梁振英亦稱民陣為朋友,今年卻被要求交資料,陳最後在信中引用姜濤《Dear My Friend,》歌詞籲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抵消每滴失望,有一天相約我們找烏托邦。」
陳皓桓親自求情:作為召集人願一力承擔刑責
陳皓桓今在認罪時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有懷璧就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陳是否有條件認罪,陳稱不是。陳求情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一直提供公民社會溝通平台,推動香港民主自由,並舉辦和平非暴力的集會遊行,讓廣大市民發聲。他指民陣與警方有19年的合作關係,前特首梁振英更稱民陣為朋友,過往亦無人提醒民陣需要註冊。直至2021年4月,陳成為民陣召集人,警方才發信要求他交代。當時陳才向警方查問為何無註冊,最後得知因一眾社團不認同《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所以沒有註冊。最後他亦因不認同《社團條例》而不回應警方問題。
陳又指:「我承認控罪,但唔明白點解警方喺我6歲嘅時候無發信要求民陣交代,仲一直同民陣合作,明知無註冊都唔作提醒或警告,成立19年後先發信並對我檢控」。他續指:「作為召集人我願意一力承擔刑責」,最後引用姜濤《Dear My Friend,》歌詞寄語港人:「希望香港人好似我咁......雖然每個月都被加控,都好攰,但能『 煩擾中抱著希望 // 抵消每滴失望 // 有一天相約我們 // 找烏托邦 』。」旁聽人士聞後大力拍掌及向他高舉拇指,而陳亦舉起拇指回應。
官:被告沒交資料令警方工作出現延誤
羅官指被告的求情主要關於組織宗旨及過往活動,但其求情對本案並特別影響,因本案涉及拒交資料。由於本案最高刑罰為罰款2萬5千元,最後羅官指被告沒交資料令警方工作出現延誤,並以罰款1萬2千元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罰款8千元。他一度問陳何時服刑完畢,陳指明年10月10日出獄,而懲教資料則顯示其早前案件的總刑期為20個月。羅官問陳何時能交罰款,陳指包頭沒有現金,只有身分證,因此不知能否找家人代繳,又稱「唔知幾時會被加控,要坐幾耐」,因此可安排2個月內繳交罰款,讓他簽署授權書由家人代繳,羅官最後給予他3個月時間。
陳稱不需法律代表:無回應警方係政治事件,不涉法律
陳皓桓今沒有法律代表,他指自己準備好今日答辯,毋須找律師,「因為都唔係啲法律嘅嘢」。羅官問當值律師主任,指雖然本案非其服務範疇,但若被告申請他是否會協助,此時陳皓桓回應不需要,並指:「呢條條例清晰,唔涉及法律問題,無回應警方係政治事件,不涉及法律」,他又指自己在囚室用半小時已寫好求情信,「希望今日答辯、求情,可以盡快判我㖭」。陳最後離庭時稱:「多謝⋯⋯」,惟旁聽人士高聲對他呼喊,最後陳臨走時微笑揮手。
案情指被告於電郵及受訪時均稱會拒交資料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由50多個民間組織組成,2006年7月首次註冊,兩個月後通知警方解散。被告於2018至2020年為民陣副召集人,涉案期間則為召集人,警方於2021年4月21日根據社團條例向被告及副召集人黎恩灝發信要求他們呈交資料,限期為2021年5月5日前。警方要求回答的內容包括:為何民陣在2006年後沒有申請社團註冊、一些網站及FB專頁是否由民陣經營、自建立以來的收入來源及開支、以及民陣與其他26個本地組織舉行的「國際人權日,停止酷刑及尊重人權」活動,其目的及原因。
警方曾以掛號郵件通知被告及副召集人,卻被退回,最後在旺角警署將文件給被告。警方於5月4日收到被告電郵指民陣不會回應問題,又在 Facebook 貼上電郵內容。同日被告在區域法院外曾受訪,並展示警方的通知,被告稱民陣不會據警方要求將資料呈交。被告於今年10月29日正式被落案起訴。
陳皓桓(25歲)涉違反《社團條例》第16條(2)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案件編號:WKCC4427/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