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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包圍深水埗警署 6男女暴動罪成 另一男獲裁不適宜受審 無罪釋放

涉包圍深水埗警署 6男女暴動罪成 另一男獲裁不適宜受審 無罪釋放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其後大批人士包圍深水埗警署,至今18人被控暴動罪,當中7人不認罪,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除了一名男子獲裁定精神狀況不適宜受審,暴動及藏武罪不成立之外,餘下6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3歲的女生,須還柙候判。法官王詩麗替未滿21歲的4名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7月27日聽取求情,判刑則定於8月2日。

不認罪的被告為:張嘉棟(現24歲)、田倬行(29歲)、冼穎聰(31歲)、鄺煒心(20歲)、馬紫妍(19歲)、姚珈瑜(19歲)、13歲女生。同案另一名被告顧嘉杰(28歲)在開審時認罪,正還柙候判。

控方案情指,當晚約11時許,60至70人集結在深水埗警署對出行人路,警方多次警告不果,期間有人辱罵及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內警員,亦有5名蒙面人士拋擲物件到警署內,部份磚塊降落在警署內變電站頂部。警方其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18人被捕,當中8人為本案被告。

男子被裁定不適宜受審 暴動藏武罪脫 當庭釋放

第四被告冼穎聰被捕後,左前褲袋被搜出鐳射筆,他在審訊時爭議心理狀況不適合接受審訊,並傳召了兩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方亦傳召了兩名精神科醫生。

王官在審訊中途,根據《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75A(1)條,裁定冼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至於冼的作為,王官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冼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縱使控方指控冼以「協助及教唆形式」參與暴動,屬「從犯」,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冼知悉「主犯」是有破壞社會安寧,控方未能令法庭滿意冼的個人作為是暴動的一部份,加上冼從沒拿出鐳射筆使用,故王官裁定暴動及藏武罪皆不成立,當庭釋放。王官並籲洗,希望他繼續接受治療。

鐳射光照警署期間舉手歡呼 官:附和、鼓勵暴力行為

第二被告田倬行傳召父親出庭作供,他稱兒子自小有過度活躍症,經常出現「郁手郁腳」的情況。不過王官認為父親的證供與兒子有否參與暴動的意圖無關,無助辯方案情。

王官指,片段可見田與有裝備的示威者集結在天橋底位置附近一帶,當其他人以鐳射筆照射警署期間,田與另外兩名男子歡呼雀躍,田更舉高雙手,之後拿起手機拍攝,明顯是附和、鼓勵及支持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王官又指田刻意穿上黑衣黑褲、戴上口罩,行逕與絕大部份示威者一致,遂裁定暴動罪成。

官指刻意留守現場 5男女暴動罪成

其餘被告包括張嘉棟、鄺煒心、馬紫妍、姚珈瑜及13歲女生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其中姚及13歲女生當晚同行,二人被拍得分別用電筒和鐳射筆照射警署,王官認為二人是有備而來,並非純粹出於貪玩。第五被告鄺煒心則攜帶大量消毒藥水、噴霧膠布、繃帶等救護物資,王官肯定他必然預計有暴力場面出現,導致有人受傷,且急救用品數量多,有需要時可供自己甚至他人使用,故此肯定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王官指上述5人在現場逗留時必然耳聞目睹警署外聚集人群穿著裝備、向警方照射鐳射筆及辱罵等,而上述屬侮辱性、挑撥性及不當行為,被告必然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他們不但沒有立即離開,反而刻意留守在現場,又刻意戴上口罩或攜帶裝備,藉此表示自己與示威者是同路人,壯大暴動者聲勢、「恃勢凌人」,裁定罪成。

王官順帶一提,13歲女生揹的背囊外面有一個非常顯眼的「綠色大青娃公仔」,而這青蛙公仔正是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的抗爭符號,姑勿論她有意或無意揹這個背囊,上述理由已足以證明控罪。

官未能肯定女生用鐳射筆目的傷人 藏武罪不成立

至於13歲女生另面對的藏武罪,女生稱警方所檢取的鐳射筆並非她當時攜有的那一支,惟王官接納警方證人處理證物過程的證供,肯定沒有掉亂、證物鏈完善。

不過,王官指沒有證據指出女生使用鐳射筆時,其所站之處與警署之間的實質距離有多遠,也沒有證據指出光束曾照向警員。王官認為女生的目的可能純粹只是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築物,藉以製造更多光束,表明是「同路人」,而不是有意傷害警員。若果她有意傷人,按理她會走到較近警署的位置,使鐳射光束更容易照射到警署內執勤的警員。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女生有意傷人,因此王官裁定藏武罪不成立。

控罪指8人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顧嘉杰、冼穎聰和13歲女生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人涉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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