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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行山杖士巴拿 男侍應藏武罪脫 律政司上訴 官不信自衛不會傷及對方

涉攜行山杖士巴拿 男侍應藏武罪脫 律政司上訴 官不信自衛不會傷及對方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2歲男侍應清晨在餐廳外遭警員截查,被搜出行山杖、士巴拿和示威裝備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高院(14日)進行聆訊處理。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當時社會環境、被告正準備前往「連儂牆」及預料會與白衣人發生衝突等因素,也未有充份考慮「自衛」是否合理辯解,而錯誤地裁定罪脫。法官張慧玲亦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將擇日頒下書面判決。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人為李煒健(被起訴時22歲,侍應)。原審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涉案的行山杖、士巴拿以及示威裝備一直藏在背包內,沒有被使用過,李在餐廳用膳後,離開時被警方截停,才被搜出上述物品,因此未能作出唯一推論指李有意使用行山杖和士巴拿傷人,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律政司:原審裁判官欠考慮牽涉「連儂牆」、預料有衝突等因素

律政司代表劉允祥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未有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準備前往守護「連儂牆」、被告預計會有白衣人到場及預計會有衝突,以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劉又指,被告主動前往衝突現場,並攜帶大量裝備,又問另一名「手足」借士巴拿,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預計會與警方發生衝突,因此帶同行山杖和士巴拿自衛,顯示他必然有傷人意圖,惟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以上證據。

官不信自衛不會傷及對方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則指,答辯人所稱的「自衛」與一般人所指的「自衛」不同,控方須證明的是答辯人是否有意圖傷人。張官則反問,若然答辯人認為使用涉案物品擋格便不會傷害對方,「個世界有冇咁美好呀?」張又指答辯人原審時沒有在庭上作供,解釋他認為「自衛」的意思,法庭不能憑空替他想像。

張官認為,答辯人心態上預料有白衣人攻擊他,所以帶同行山杖和士巴拿自衛,若原審裁判官有充份考慮以上,已可以裁定它們是攻擊性武器;此外,答辯人已有行山杖,還要問另一人借士巴拿,張官認為難以解釋。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進攻性」和「防衛性」的自衛是有分別。

答辯人:意圖傷人非唯一推論 官不信士巴拿能抵擋刀襲

答辯方又指,有意圖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答辯人攜帶行山杖和士巴拿「可能係去擋」,或者在「唔用武力的情況下走」。張官則指行山杖是金屬製、有一定長度,姑且接受它能夠抵擋別人以刀襲擊,然而士巴拿則很短,看不出它如何能抵擋,「如果(士巴拿)唔係用來扑對方嘅話,點擋?」

張官最終明言,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未有充份考慮自衛是否恰當理由、案發時的社會環境,以及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口供應予以比重等因素,傾向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張官會修正部份字眼,並擇日正式頒布書面判決理由。

在律政司的申請下,張官向答辯人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交出5千元現金、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離開香港。

控罪指,李煒健於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HCMA24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