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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行山杖 編輯否認藏攻擊性武器 辯稱當日前往行山 控方質疑穿深色衫難散熱

涉攜行山杖 編輯否認藏攻擊性武器 辯稱當日前往行山 控方質疑穿深色衫難散熱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晚,旺角有人包圍警署,其後發生警員作出驅散。27歲編輯被指管有鐳射筆、雨傘及行山杖,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被告供稱當日穿黑衫褲,獨自往釣魚翁行山,其後到旺角的行山用品店,欲乘車回家時被制服。控方質疑,天氣酷熱下行山應穿淺色衫褲,而被告的深色裝束難以散熱;他又指被告的鞋底沒有泥漬,而且釣魚翁難度高,不建議獨自前往。另外被告稱行山杖於2018年購買,但控方指出其製造日期是2019年6月,被告解釋印象混亂,當日是帶了另一支行山杖。

被告唐健豐(27歲,編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葉啓亮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被告稱當日獨自行山 其後到旺角欲買行山用品

被告供稱,當日穿黑衫褲、帶備行山杖,獨自前往釣魚翁行山。雖然他得知有雷暴警告,但仍選擇出門,惟行山半小時後有微雨,於是決定折返,並到將軍澳購買雨傘,其後前往旺角欲購買行山用品。至晚上10時他打算乘搭港鐵離開,但發現旺角站已關閉,期間見周圍多人,感到害怕故到山東街公園暫避一個多小時。其後他見情況平靜,於是前往搭巴士回家,期間有男子給他豬咀,並稱稍後可能會有催淚煙,被告逐戴上。

不久後,被告見附近有防暴警員跑過,突然他感到背後被人用力推,導致他整個人趴在地上,最後被制服。

被告稱電筒用以在漆黑地方照明

被告稱,他所攜帶的電筒是用作在漆黑的地方照明,而電筒附有的鐳射光是用作與貓玩耍,但他於案發前一晚忘記執袋。

被告稱2018年買行山杖 惟控方指出製造日期是2019年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指行山杖是於2018年購買,但控方指出,行山杖上列明製造日期是2019年6月,被告同意自己稱2018年購買並非正確。他於覆問階段補充,自己的印象混亂,實際上當日並無帶2018年購買的行山杖,而是帶了另一支。

控方指天氣酷熱下行山 應穿淺色衫褲

控方亦指,在天氣酷熱的情況下,一般行山應穿淺色衫褲,被告同意。控方追問,被告當日所穿的衫褲及手袖都是深色,難以散熱,被告部分同意,因上山氣溫未必很熱。

控方指被告的運動鞋底部沒有泥漬

控方又指,被告當日穿的運動鞋底部十分乾淨,沒有泥漬。被告解釋因是橡膠底較容易清潔,而且他在搭車前已前往廁所抹乾淨鞋底及鞋面。另外,控方指釣魚翁的難度比較高,較多沙石,不建議一個人前往,被告指沒有聽聞。控方亦問到,為何新買的雨傘底部會有刮痕,被告稱購買後不小心刮到地面。

控方質疑被告到較遠的巴士站搭車

另外,控方問及為何被告選擇到較遠且會經案發地點的快富街巴士站乘車,而非到較近的豉油街巴士站,被告稱不熟悉巴士路線。葉官問被告,為何他最後到了與回家路線相反的巴士站,被告稱因當時太慌亂。

控方質疑,為何被告要到公園暫避一個多小時,被告解釋不時會留意現場環境,待沒有人叫喊才出來。控方亦問,被告為何見到警員將鐳射筆塞進其背包,卻沒有即時告知,被告表示當時被壓在地上不能呼吸。

被告否認帶鐳射筆及雨傘打算傷人

控方最後指出,被告當日並非前往釣魚翁行山,他於案發時手持鐳射筆,糾纏期間掉在地上,他管有兩支鐳射筆及雨傘,是打算用作傷害他人,被告一律不同意。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8日於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及一支行山杖。

案件明(22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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