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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在家附近被搜出摺刀 管武罪不成立 官指附近無遊行集會

17歲男生在家附近被搜出摺刀 管武罪不成立 官指附近無遊行集會

【獨媒報導】 17歲男生於去年,在荃灣梨木樹邨被警方截查時遭搜到摺刀及刀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於其住所附近被截查,附近亦無任何示威遊行集會。即使曾到法庭旁聽「手足」案件,但不認為旁聽是示威場景,認為兩刀作攻擊性武器非唯一合理意圖。

劉智曦(17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方指,當時警員25101及8697在巡邏時見被告左盼右顧,雙手插袋,形跡可疑,故上前截查。遂在被告的黑色斜孭袋中,發現一把5厘米摺刀,在手動展開後長12厘米;及一片被黑色膠套套着的7厘米小刀。被告在首次警誡下承認曾前往區域法院旁聽「手足」案件。及後,警員進行第二次警誡,補錄警誡供詞。

辯方反對相關的警員記事冊記錄呈堂,質疑警員並沒有作首次警誡,更拒絕讓被告致電母親。第二名警員的供詞亦不能清楚確認曾否對被告作首次警誡。惟裁判官屈麗雯認為,被告在知道口供可作更正時仍確認口供內容屬實,仍再次簽署,認為被告稱沒有首次警誡的説法不合常理。故接納相關警誡供詞呈堂。

辯方指被告在去年7月28日至38日在爆谷店上班,刀用於上班時𠝹開紙皮;同月也曾用於野餐𠝹開食物包裝。被告被搜出的卡片刀附有説明書,但被告未能解釋為何不用上班或野餐的日子仍攜帶刀。

屈官認為被告帶刀行為十分可疑,但兩刀本質上非攻擊性武器,兩刀被搜出時亦在袋內,警員也確認摺刀當時正摺合,刀片亦在包裝中,故認為兩刀作攻擊性武器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屈官又指,被告在其住所附近被截查,他當時亦正朝住所方向行走。而即使面對截查,被告亦表現合作。縱然被告曾去旁聽,亦不能證其傷人意圖。被告亦無管有示威相關物品,警方在搜屋時亦無發現示威物品。

被告劉智曦(17歲)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荃灣梨木樹(二)邨松樹樓地下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摺刀及1把小刀。被告正涉另案正在還柙。

被告在被解離法庭時,旁聽席有人上前揮別被告,被告豎起拇指回應,又説「新年快樂」。

案件編號:WKCC29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