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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4年前灣仔暴動 4人全副裝備及攜索帶罪成 另4人罪脫當庭釋放

涉4年前灣仔暴動 4人全副裝備及攜索帶罪成 另4人罪脫當庭釋放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2日,民主派區選候選人號召維園選舉聚會,遭警方驅散,示威者轉至銅鑼灣及灣仔堵路,8人否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接納其中4人的證供,不排除他們是無辜的過路人,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另外4人則被裁定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其中27歲女文員涉候審期間企圖離開香港,另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判刑,期間4人須還柙。

4名被告獲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分別為:會計師馬志健(案發時44歲,現47歲)、文員陳善衡(案發時25歲)、文員陳梓欣(案發時24歲)及客戶服務員劉素婷(案發時33歲)。

另外4名被告則被裁定暴動罪成,包括文員林梓橋(案發時27歲)、空姐盧虹羽(案發時23歲)、會計師謝翠兒(案發時32歲)及廣告製作人王永森(案發時46歲)。

控辯案情指稱,當日下午灣仔一帶發生暴動,8名在現場不同位置被警員截停,各人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部份人戴手袖、手套、防毒防罩和面巾等,另被搜出護目鏡、雨傘及泳鏡等。盧虹羽和王永森另被搜出一些索帶。

47歲男脫暴動罪 官:作為父親前往聚會之前參與暴動可能性較低

首被告馬志健供稱相約到朋友家中燒烤聚會,事前與朋友參與合法集會及購物,駕車經過現場期間被捕。控方則質疑影片拍到馬夾雜在人群中,在修頓球場外跑過,當時戴黑口罩和手持雨傘。法官指馬被捕時身上只有一個未開封的口罩,控方針對馬的證據較為薄弱,加上馬的妻兒早在下午3時到達聚會地點,馬作為一名47歲、有兩名年幼子女的父親,他先參與完灣仔的暴動之後再前往聚會的可能性較低,因此不能肯定馬是暴動的參與者,不排除他是無辜的途人,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居灣仔被告脫暴動 官信當日早上行山故穿全黑運動服

第二被告陳善衡供稱與朋友到獅子山遠足完畢,打算到春園街的餐廳買外賣後,再返回銅鑼灣住所,惟途中遇見婆婆問路,最終被捕。

法官考慮到陳居住於灣仔,從住所到暴動現場只有十多分鐘的腳程,被告在作供時提供照片證實早上曾經行獅子山,亦有就哮喘和鼻敏感問題呈上醫療證明,某程度上支持了陳的說法。法官指,若果信納被告早上曾行山,便解釋到為何她穿著全黑的運動服,唯一不利她的證據是防毒面罩和一副風鏡,但是考慮被告的醫療情況,不能肯定她是暴動參與者,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由於法官接受被告有哮喘問題,所以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被告稱帶一疊白紙參與「和你摺紙鶴」 官接納證供:白紙不會是暴動者攜帶的物品

第四被告陳梓欣供稱相約妹妹及朋友前往中環的「和你摺紙鶴」集會,帶備手套是打算在集會完結後清理垃圾、口罩是因為有鼻敏感、雨傘是用來遮擋太陽。3人先到銅鑼灣行街,之後才前往中環,可是陳其後與妹妹和朋友失散,尋找妹妹期間被警方施放胡椒噴霧,最終被拘捕。

法官指被告沒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只有手套、黑色口罩和雨傘,且手套是在背包內搜獲,而非被捕時戴在手上。此外,被告亦被搜出一疊白紙,吻合了她參與「和你摺」活動的說法,而白紙不會是參與暴動的示威者會攜帶的物品。考慮到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相對薄弱,法官指被告在前往中環途經現場時被捕的說法有可能屬實,不排除她是無辜的路過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第六被告劉素婷供稱當天打算參與維園的合法集會,可是警方腰斬集會後,她與妹妹及朋友打算轉往中環的「和你摺紙鶴」集會,但在步行至中環途中被捕。

法官指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有限,被告的解釋有可能是真實,最終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法官又接受被告戴口罩是因為咳嗽的辯解,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女被告攜大量裝備 官指「裝備供應者」角色

第三被告林梓橋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法官指她管有的裝備數量,是8名被告之中最多的,包括3個防毒面罩、16個濾罐及4個防風鏡等,是極不尋常。法官認為她以全副裝備出現在現場,不可能是參與合法集會,更不可能是無辜的過路人,裁定她不但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亦以「裝備供應者」角色參與暴動,加上她承認管有無線電對講機,裁定暴動罪成。

至於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法官指被告花費十萬元乘搭寵物出入境公司「Pet Holidays」的私人包機,可是該航班之中,只有她一人沒有帶同寵物登機,十分可疑。再者,被告只訂購單程機票,稱打算留在英國半年,並在表格填上英國的住址,而未有訂購回程機票,法官直指被告「逃避審訊的意圖昭然若揭」,裁定罪成。

被告稱行山故戴手套等裝備 官:非穿行山鞋或波鞋 拒接納證供

第五被告盧虹羽供稱當天打算到聶歌信山行山,因此帶備防毒面具、頸巾、滑雪鏡及手套。行山完畢後,她打算乘的士到中環荷理活道,與朋友會面,但由於截不到的士,便步行往灣仔莊士敦道,惟在該處被警方截停。盧堅稱曾經向警方聲稱「路過」,而非在現場提供急救服務。至於被搜出的10條索帶,盧供稱是用來固定露營帳篷及將貓網固定在窗框。

法官指被告未有提供當天行山的相片,因此欠缺證據支持她行山的說法。法官續指,案發時灣仔一帶交通大受影響,被告卻步行往中環方向找的士,而不是行去相反方向找的士,既不合理,也不可信。

法官又指,被告聲稱聶歌信山難度較高,需要手腳並用,所以帶備手套,可是她被捕時穿的鞋並不是行山鞋或波鞋,而是鞋底偏薄的布鞋,因此不接納她行山的說法。即使信納她曾經行山,也無法解釋她為何會攜帶防毒面具、滑雪鏡及10條索帶,裁定她暴動罪成。

至於涉案的10條索帶,法官指索帶乃掛在被告的腰帶,可隨時拿出來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以紮實欄杆堵路,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另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則不成立。

被告攜3個防毒面罩 官指全副裝備裁暴動罪成

第七被告謝翠兒被捕時攜有3個防毒面罩及一個濾罐,她供稱上述是為其全家三口準備,以應付飄入屋內的催淚煙。惟法官指說法不合理、匪夷所思。被告另稱手套是在自行修理家居時使用,惟法官質疑被告無法解釋為何會在暴動現場戴上手套。

法官指被告身穿黑色衣服、頸掛黑面巾、手戴黑色手套、繫著腰包,可說是全副裝備,又被搜出膠紙和防風鏡,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為一名暴動參與者,裁定罪成。

但由於不能肯定被告是在非法集結之中蒙面,還是因為避開催淚煙而戴上口罩,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

被告攜596條索帶稱回收 官拒信 裁兩罪成

第八被告王永森則供稱,他是一名基督徒,當天曾與太太到灣仔的循道衛理聯合教會,跟牧師會面、接受婚姻輔導。會面完畢後,王到教堂對面的理髮屋外等待太太,期間聞到催淚煙氣味,於是戴上口罩,未幾便被警察包圍及拘捕。

法官指被告的證供出現太多巧合,「巧合到令人難以相信的地步」,而被告夫婦和牧師的教會堂區均在沙田,輔導並非如看病,沒有急切性,3人實無需要到灣仔會面。即使到灣仔進行婚姻輔導一事的確有發生,也很可能是被告穿鑿附會,硬說是案發當天發生。

被告身上被搜出596條索帶,被告供稱他和太太是「馬鞍山清潔回收大使」,太太在街上執拾了該些索帶並交給他拿去回收。法官則認為太太剛好在被告被捕之前把索帶交給他,是過於巧合;又指即使是環保人士,也不會在街上執拾如此大量物品、自己保存、然後帶回去自己的地區回收,批評被告證供「誇張失實、全無說服力」,不予接納。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以一身裝束和裝備,身處於現場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索帶是用作捆綁欄杆堵路,裁定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均罪成。

暴動罪指8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林梓橋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案件編號:DCCC 663、6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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