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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六四集結案 控方斬件式解讀鄒幸彤文章 稱「堅守陣地」即籲無視警方禁令到維園

煽惑六四集結案 控方斬件式解讀鄒幸彤文章 稱「堅守陣地」即籲無視警方禁令到維園

(獨媒報導)今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和報章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否認控罪,案件今早(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鄒親自在證人台作供,其後接受控方的盤問。她指支聯會不可能壟斷所有悼念六四的行動,即使支聯會被禁止舉辦集會,也不可以阻止其他人悼念六四,市民到銅鑼灣「行街」和穿黑衣黑褲,並不是犯法的行為。惟控方將鄒文章中「以行動捍衛立場和原則」、「堅守陣地」、「以行動反抗強加諸我們身上的荒誕規矩」解讀為呼籲讀者無視警方禁令,堅持去維園參與集會。由於控方稱需一個月時間回應鄒在獄中撰寫的陳詞,故案件押後至12月2日續審。

控方投訴遭旁聽人士指罵不堪入耳說話

甫開庭,控方外聘大律師黃錦卿即向裁判官陳慧敏投訴,指休庭期間進出法庭及去廁所期間,均遭旁聽市民指罵一些不堪入耳的說話,「令我人身有少少安全受影響」,需由女警陪同。

陳官表示:「我又唔可以安排另一個廁所俾你」,旁聽席隨即傳來笑聲。陳官最終向旁聽市民指,控方只是做份內事,呼籲不要影響控方或證人,否則審訊會被影響。

鄒:警方禁止後 支聯會已宣佈不辦集會

控方遂開始盤問鄒,指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和常委梁錦威代表支聯會入紙申請今年六四晚會,警方決定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作為副主席的鄒幸彤理應知悉維園集會被禁。控方多次將蔡耀昌誤說成「蔡繼昌」,遭旁聽人士取笑。

鄒則強調,集會被禁後,支聯會已宣佈不會繼續舉辦維園集會,因此控方所指稱由她「煽惑」的「未經批准集結」,並不是支聯會原本打算舉辦的集會。

控方續指,鄒提及警方的權力「無限大」,以致「無人能限制警方的權力」,可是主辦單位若不滿警方決定的話,大可以透過遊行及公眾集會上訴機制處理。惟鄒幸彤則指,上訴委員會「走過場」後,最終亦駁回支聯會的上訴,又揶揄現時香港也有選舉制度,但虛有其表。

對於鄒幸彤強調「支聯會的集會」被禁止後已不存在,控方質疑,近年很多集會標謗「沒有大台、沒有後台」,「其實都是有大台、有後台」。鄒隨即表示,她不可以代替其他集會人士回答。惟控方稱:「個人觀感啫」,並指鄒知悉上訴委員會決定和警務處處長禁止集會的原因,但不接受。鄒同意自己知悉相關決定,但否認不接受。

控方解讀「堅守陣地」即堅守維園

控方引述鄒的twitter和facebook帖文指,雖然鄒沒有明言,可是「六四晚會」就是她口中的「該做什麼」,「燭光只會愈燒愈廣」就是「舉辦六四集會」。鄒表示,每個人用什麼方法去悼念六四,「我不能代大家答,但大家都不能放棄」。

控方又指,「以行動捍衛立場和原則」意思是「唔好接受禁令,堅守立場和原則,繼續去維園」。鄒則指,每個人的行動都沒有事先通知警方,不符《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義,反問「點樣禁止」?她解釋,不能因警方禁止集會而不去悼念六四,不能因教科書被改寫而避談六四,自行燃點燭光不是犯法行為,即使警方禁止集會,也不代表不可以點一支蠟燭。

裁判官問鄒,對於「堅守陣地」有何解釋。鄒回答指堅守悼念六四的各種方式。控方則稱:「呢個陣地好明顯係維園」。鄒反駁,維園不是禁地,警方禁止集會並不代表市民不能進入維園內點起燭光,又指到銅鑼灣「行街」和穿黑衣黑褲,並不是犯法的行為。

控方:「反抗荒誕規矩」即呼籲讀者不遵從禁令

控方續引用鄒在《明報》刊登的文章「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指其中一句「而香港人,以我們31年的燭光,以每次七一遊行的汗水,賦予了維園抵抗暴政的象徵意義。」,是要叫讀者不要讓政權奪走抵抗暴政的「象徵意義」,而「象徵意義」就是悼念六四。鄒解釋,維園的確有其象徵意義,政府不讓市民在六四晚進入維園,就是奪走該象徵意義。

控方續引述文中「這個真相的避難處,天安門民主運動的繼承地,曾經,叫做維園」中,由於鄒使用「曾經」一字,顯示鄒不希望維園這個象徵變成過去。鄒認同維園出現燭光有一定重要性,「有同冇係有分別的」,因此需要向別人解釋為何要行動。期間她多番對於控方逐字逐句分開解讀文章表示不解。

控方又指,文中「堅持活在真實中」、「以行動反抗強加諸我們身上的荒誕規矩」,意思是呼籲讀者「不要跟從禁令」。鄒稱,她是叫讀者跟從不合理的規矩,「係咪冇集會就冇得郁?冇集會都有其他表達方法。」

鄒:支聯會不可能壟斷所有行動 禁集會無阻市民悼念六四

控方質疑,支聯會在維園舉辦六四晚會30年,不可能叫市民在其他地方集會。鄒反駁,支聯會不可能壟斷所有悼念六四的行動,即使支聯會被禁止舉辦集會,也不可以阻止其他人悼念六四。控方續質疑,鄒希望「延續集會」;鄒表示支聯會已被禁止舉辦集會,而想舉辦集會並不代表可以做到,正如「我夠想發達,但我係咪可以?」她最後重申,呼籲「點起燭光」與被禁止的集會,兩者是沒有關係。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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