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否認煽惑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法官胡雅文押後至12月9日作裁決;至於開審前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胡志偉、梁錦威和梁耀忠,則於11月17日處理求情。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結案陳詞指,支聯會呼籲當晚「遍地開花」,沒有提及任何一個集會地點,包括維園,若果說鄒曾煽惑集會的話,她必然只是煽惑別人參與網上集會。張續指,支聯會一眾常委拿著蠟燭悼念六四,僅僅是過去30年在六四當日會做的記念動作,他們雖事前表明會進入維園,但這並不構成一個公眾集會。
張耀良又指,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不合比例,因政府新聞稿反映案發時香港疫情已緩和,學生重返校園,法庭應考慮她的權利須受認可和保障。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指,《公安條例》下定義的「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必須要超過50人和有共同目的。大狀又指,「被禁止的集會」只是支聯會打算舉辦的六四集會,可是當晚在維園出現的人,懷有不同目的,除了悼念六四外,也有表達對中共和香港政府不滿,只是他們剛巧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現。然而支聯會呼籲多個後備方案,包括網上集會、燭光「遍地開花」和社交媒體hashtag wall,當晚不同市民帶著不同的意見到達維園,因此控方不能說維園內只出現了一個集會,況且沒有任何一個人或支聯會負責組織該集會。
不過法官胡雅文質疑,若果一個關於六四的集會被禁止舉辦,然後有一千人出來集會表達「我憎恨警察」,怎能因為這個集會不是關於六四而說它不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呢?
辯方指,若果整體地看支聯會常委群組的流程,包括獻花、默哀和唱歌等,何桂藍沒有任何意圖參與其中,她當晚基於自己的原因進入維園,因此不屬於參與他們的集結。
代表控方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回應稱,無論警方是否禁止集會,被告們依然故我,參與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所舉辦的集會,即使維園內有不同人做不同的事,但主要的目的仍然是進行一個燭光晚會。控方又強調,警方當晚沒有即場向被告們執法,顯示他們的集會自由沒有受到限制。
鄒幸彤和黎智英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鄒幸彤另與何桂藍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她們2020年6月4日在維園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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