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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悼彥霖離世 阻差辦公罪成囚4日 官:示威權非凌駕自身和他人安全

王婆婆悼彥霖離世 阻差辦公罪成囚4日 官:示威權非凌駕自身和他人安全

【獨媒報導】不時參與示威的「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去年1月在將軍澳悼念彥霖逝世16個月時,拒絕出示身分證,今(18日)於觀塘法院被裁阻差辦公罪成。王婆婆曾表示,當日正在行使示威權利,故遲些才出示身分證,惟裁判官劉淑嫻指,王當時站在馬路中心的安全島,吸引人群聚集,警察上前要求她離開旨在保護其安全,不認為示威權能凌駕王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劉官原判王婆婆監禁7日、緩刑一年,但獲控方提醒此控罪不能判處緩刑,終改為判監4日。王婆婆步入囚室時,高呼「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徹查真相,民心所向」,有旁聽人士向她揮手。

王婆婆在安全島示威 被指多次拖延及拒出示身分證

裁判官劉淑嫻引控方案情指,當晚王婆婆到達將軍澳唐明街的安全島,將個人物品掛在欄杆,一手持「沉冤待雪」的標語,另一手持黃傘示威。期間督察李甜珠和警署警長陳朝陽上前,警告她移除掛在欄杆上的物品,否則會當垃圾處理,並多次要求王出示身分證及離開安全島。惟王不斷拖延,沒有移走物品和離開,又稱不記得身分證放在哪,並反問為何要出示身分證:「我係王婆婆,你哋知道。」王最終以拒絕出示身分證和阻差辦公被捕。

王婆婆自辯時,指當日警察指她的物品是垃圾,是故意挑釁及打壓她。她承認有身分證,但不記得擺放在何處,又指與警察理論是要保護示威權,亦不認為有阻礙其他行人。她今在庭上再表示:「我唔係為自己,係譴責警方,係佢哋阻撓我,唔係我阻撓佢哋。」

官批王作供「前後矛盾」:稱不記得身分證所在但無尋找

劉官裁定四名警察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至於王婆婆,劉官則批評她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因她聲稱不知道身分證放在何處故無出示,但片段並不見她有搜尋的動作。劉官又批評,案發為下午約6時,多人使用安全島,王在該狹小之處展示標語和叫喊口號吸引途人駐足,是阻礙交通及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劉官並指,王婆婆於盤問時承認沒有順應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實是知道警方要求而蓄意拒從,終拒絕接納其證供。

劉官裁定,案發情況確如控方證人和呈堂片段所示。惟由於被指被阻的警署警長陳朝陽在片中只偶爾加插一句,不肯定王有否阻礙他,故只處理阻礙督察李甜珠的部分。

官:安全島示威構成危險 警維持秩序是正當執行職務

就當日督察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劉官指,王當日站在狹小的安全島,引來兩人在安全島設腳架拍攝,也有途人駐足,造成人群集結。警察有責任管理公共通道、消除障礙物和維持公眾秩序和治安,故上前要求王離開是正當執行職務。然而,王卻以不同理由蓄意拒絕出示身分證,直至搜身時才發現。加上法例規定,警方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時,市民有絕對責任出示,而涉案警察指示清晰,故劉官裁定王是故意而無合法辯解下阻撓警察。

就警察執行職務與示威權的相稱性,王婆婆曾表示,因為要示威故遲些才向警方展示身分證。惟劉官指,王當時身處安全島引來行人聚集,又有車輛來往,或對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險,不認為其示威權凌駕王自身和其他人的安全,以及公共秩序和安寧。加上本案只是針對特定的時間地點和人事而發生,警察上前警告旨在保護王和他人安全,王亦大可選擇在其他較安全的位置進行示威,故不認為有不恰當地限制示威權。

王婆婆拒求情 批浪費時間金錢「告一個婆婆」

被裁定罪成後,王婆婆說:「唔知講咩⋯⋯今時今日嘅香港已經變得好犀利」,又指已百分百預料此結果。她續指,「求情就一定唔會囉」,但仍然很希望為陳彥霖和周梓樂的死因設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全部的真相。她又提到,33歲時於電視親眼目睹六四事件已感很難過,最近仍會說「平反六四」、「追究屠城責任」,並說:「我個人入罪係好小嘅事,最緊要係死咗一啲(年青人嘅)生命。」

劉官一度打斷,指法庭並非表達個人情感和政治意念的場所。惟王繼續控訴「警權過大係好明顯」,稱過去幾年有很多「藍絲」襲擊、非禮她,又搶和偷她的東西,但警察往往不了了之;「相反好少嘢就畀我哋好多麻煩」,浪費法庭時間和金錢,「去告一個婆婆」。她說,自己不希望坐監,因為仍有很多事情未做完,「我一定要發聲」,但最後亦指,希望法庭考慮到她的情況,不要判得太重。

官原判囚7日緩刑一年 後改判監4日

劉官表示,考慮到案件始末和嚴重性,以及王婆婆案發時沒有案底,判處7日監禁,緩刑一年。惟控方指此條例不能判處緩刑,劉官即時休庭覆核,終改判王婆婆監禁4天。王步入被告欄時,高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徹查真相,民心所向」、「徹查周梓樂同陳彥霖真相」,有旁聽人士向她揮手並展示「We love you」字樣。囚室門關上後,王仍繼續高叫「徹查真相」,惟同時聽到疑有警員模仿她的叫聲。

王鳳瑤(65歲,無業),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她於去年1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近燈柱BE0550行人過路處,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

王婆婆去年7月因2018年1月在高等法院大樓大堂推撞一名女保安,普通襲擊罪成判監1個月;一個月前又因去年2月悼念彥霖,被截查時三度拒出示身份證,被裁阻差辦公罪成,判囚7日緩刑1年。她再於本月12日被捕,翌日被起訴兩項非法集結罪,指她於2019年8月11日分別在鰂魚涌站和太古站,在聚集人群中搖動英國國旗和呼叫挑釁性言詞。王一度要求拒絕保釋,但裁判官仍批出擔保

案件編號:KTCC1261/2021

審訊第一日
拒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 警指王婆婆不斷轉動黃傘 證故意不配合
王婆婆阻差辦公案 親自盤問警遭官批態度挑釁:將審訊變成吵架

審訊第二日
王婆婆悼念彥霖離世16個月 被控阻差辦公 下月18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