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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攜玻璃擊鎚 管物品圖破壞財產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理大生攜玻璃擊鎚 管物品圖破壞財產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大三罷翌日,一名理大男學生在荃灣被警方搜出其背包有一把玻璃擊鎚。男學生否認管有物管意圖損壞財產罪,辯稱鎚仔是在車禍時逃生使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香淑嫻指,案發時正值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攜帶示威者常見物品,涉案玻璃擊槌是有意圖被用作打破玻璃,判監是恰當;但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柙兩周,若繼續還柙會失去學業,因此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由於案發現場有示威活動,當時正值暴力示威的高峰期,警方需動員維持秩序。另外,被告攜帶暴力示威者常見的物品,涉案玻璃擊槌則是有意圖被用來打破玻璃。香官表明監禁是恰當的刑罰,惟她考慮到被告年輕及無案底,且他原本學業成績差,但其後努力讀書,終獲大學錄取。香官續指,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玻璃擊槌,香官只是認為被告有機會拿來使用。

香官表示,被告已還押逾兩周,相信期間他有深刻反省,同時認為若被告繼續還押會失去學業,故她願意給予一次機會,最終判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情況不適合入勞教中心,但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法庭判高時數社會服務令。辯方表示,被告中學成績不理想,初中曾留班,高中更退學,但後來他考上副學士,被告更因本案痛定思痛,對其個人有很大轉變,最終獲大學錄取,入讀心儀學科。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亦指還柙期間已深切反省,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望法庭輕判。至於被告的親友及僱主在求情信均明言不會放棄被告。

被告楊栢杰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錘。

案件編號:WKCC45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