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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師涉淘大商場衝突拒捕 其中一罪成、另一罪脫 還柙至下月判刑

程式設計師涉淘大商場衝突拒捕 其中一罪成、另一罪脫 還柙至下月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4日,有「撐警人士」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期間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入商場拘捕多人。事隔3年,已踢保的程式設計師被控兩項拒捕罪。他不認罪,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拒捕罪成、另一罪脫,還柙至5月1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曾質疑督察及警長制服被告時將其頭部按在地上,致他後來被診斷出頭部右側擦傷及腦震盪症後群。但裁判官劉淑嫻考慮督察當時嘗試為被告鎖上手扣但一直不成功,而被告不斷反抗,致兩名警員需要按他在地上,因此認為二人在合理範圍內使用武力。

被告范子謙(31歲,程式設計師)否認兩項拒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高級督察鄺志文及警長3870。

官信督察已兩度表明警察身份 被告不可能聽不見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引述案情,高級督察鄺志文當日接報淘大商場有人打鬧,他到達後看見數名黑衣人包圍一名老婦,「好似唔俾佢走」,並向著她叫囂,情緒激動。鄺督察衝前阻止黑衣人,當中5至6人見狀打開雨傘。鄺壓低雨傘後捉住本案另一認罪被告李家樑,與警長一同將李按在地上。

鄺督察制服李家樑期間背部被人打了一下,他向後望時看見身穿黑衣的被告背向自己奔跑,遂衝前欲截停被告。他用手捉住被告上衣,大叫「警察,咪郁」,但被告不斷扭動身體掙扎,並以手打督察的左前臂。鄺再警告「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但被告仍沒有理會,將督察拖行10米。督察終騎在被告身上,但被告撐起身體,依然一直掙扎,並用右手抱起鄺的左腳,令鄺失平衡。稍後身穿便裝的警長3870張建邦幫忙協助制服,期間被告曾嘗試搶去督察的警棍不果。鄺督察之後欲為被鎖上手扣,但被告用力反抗,最終只能為他的右手帶上手扣,直至其他同袍增援。

辯方曾質疑鄺督察的書面口供僅提及他一次表明警察身份,但在庭上卻補充為兩次,認為兩者有出入;又指督察當時首先捉住被告衣服,再說「警察,咪郁」,至他稱被告打其左前臂後,再警告被告:「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質疑一連串動作兩秒內不可能完成。

但劉官指鄺督察的書面口供以英文撰寫,當中提到「ordered him (被告) to stop running」,意思等於表露身份,反映其書面口供與庭上證供無分別,信納他已兩度表明警員身份。劉官又指,當督察表明身份時與被告距離相近,被告甚至能用手打督察的左前臂,因此肯定被告已聽到警告。劉官並不同意辯方稱不可能兩秒完成一連串動作的說法,指一秒間能有不同動作發生。

辯方盤問時另指現場片段見不到被告有轉身打向督察左前臂;督察則解釋稱被告轉身幅度不大,未能於片段中反映。劉官考慮片段後,認為督察解釋合情合理,不同意片段不能清晰反映施襲動作就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質疑督察庭上看到片段後才提起細節 官:不記得細節是「人性」

至於被告曾抱起鄺督察的腳令他失平衡,辯方指督察沒有在記事冊上記下有關事項,認為他是在庭上看到片段後才提起,與口供不脗合。督察解釋當時短時間內發生多項事情,他不可能均全部記得。

劉官亦同意鄺督察說法,指當日被告、鄺督察及警長不斷糾纏,督察不可能在記事冊上鉅細無遺形容每一個動作,不記得細節是「人性」,之後在庭上記起補充細節亦屬合理。

劉官終考慮被告拖行鄺督察10米,在鄺捉住其上衣時掙扎、打了督察前手臂一下;他用雙手抱住督察的腳,令其失去平衡,至張警長加入協助後,被告仍不斷擺動身體嘗試逃走,以及搶奪其警棍等,裁定他罪成。

官考慮另一警長協助時被告或未能聽到其表明身份

至於被告面對的第二項拒捕罪,劉官考慮第二控方證人、警長3870張建邦當日穿便衣,當他向被告表明身份時被告正背向他與鄺督察糾纏。她指張警長與被告相隔4米,被告往前跑,沒有向後看;加上現場四周有人聚集,同意被告有機會聽不到警長表明身份。至於被告涉後來撞向警長嘴部,劉官同意被告當時可能不知警長身份,裁定另一項拒捕罪名不成立。

官指兩警員按被告在地上屬合理使用武力

辯方另曾指出,鄺督察及張警長制服被告時曾將他頭部按在地上,指被告驗傷後被診斷頭部右側有擦傷及有腦震盪症後群,需要留院。

劉官考慮片段後,指督察當時嘗試為被告上手扣,但一直不成功,最終只能扣上右邊手扣。她認為被告反抗,致兩名警員需要按他在地上,認為二人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武力。

同案被告李家樑(20歲,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原被判入勞教中心。惟他在另一宗理大暴動案中認罪,被判入教導所,取代其勞教中心命令。

案件編號:KTCC6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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