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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師涉拒捕 辯方:兩警按壓被告頭部落地 事後被診斷腦震盪綜合症

程式設計師涉拒捕 辯方:兩警按壓被告頭部落地 事後被診斷腦震盪綜合症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4日,有「撐警人士」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期間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入商場拘捕多人。事隔3年,已踢保的程式設計師被正式起訴兩項拒捕罪,他不認罪,今(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當天有份制服被告的警長否認曾將被告的頭部按在地上,當辯方律師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向他指出多個相關動作後,警長堅稱「不同意」,有旁聽人士聞言後道「痴線」。辯方表示,被告之後被診斷出腦震盪綜合症,需要留院。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劉淑嫻裁定兩項控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劉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30日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范子謙(31歲,程式設計師)否認兩項拒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高級督察鄺志文及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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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子謙(資料圖片)

辯方質疑督察較早時間不曾表明警察身份

辯方今早續盤問高級督察鄺志文。鄺認同在制服被告期間,有需要讓被告知悉其警員身份。辯方進一步問他在證人口供上,有否提及表露身份的情節,鄺督察回覆會盡量記錄過程中他有表露身份,但不能確定是哪一刻表露。

辯方遂讀出其證人口供其中一段,質疑他在口供較後段落才寫上「identify myself」,質疑他在較早時間其實根本沒有表明警察身份。鄺督察不同意,指「冇可能清楚確認邊一刻我講,我只記錄整個過程有 identify 我自己」。

辯方質疑督察記事冊無提被告搶警棍 翌日錄口供才提 督察:重新組織後想起細節

鄺督察昨天另供稱被告曾嘗試搶走他的警棍,辯方今向他指出,被告當時是遭警長擊打,故雙手需要捉住物品保持平衡才會與警棍有接觸。鄺督察表示不同意,稱不知被告的心路歷程。惟盤問下,他確認事發後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被告搶警棍一事。

被問及搶警棍是否與被告早前被控的襲警罪有關,鄺督察表示有關,惟解釋因認為不太重要,故沒有在記事冊提及。鄺稱,之所以在翌日錄取口供時才提及,是因為事隔一天後,他重新組織後想起細節。辯方終向他指出,其實被告根本沒有搶奪警棍,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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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鄺志文(資料圖片)

警長稱遭被告以頭撞嘴

警長3870張建邦則供稱,他案發時駐守牛頭角警署特遣隊,當日被指派到九龍灣德福廣場及淘大商場監察網上發起的「聲援李老師快閃淘大齊來唱國歌」行動。警長稱,他當天便裝當值,僅配備警棍,於下午2時許在2樓聽到樓下中庭有尖叫聲,並看到十多人奔跑,其中高級督察鄺志文正在追截穿黑色衣服的被告。

他指出,當時被告用手打向鄺督察,二人開始糾纏,同時鄺的後方約有30名人士走近,鄺督察遭其中數人襲擊,數十人則分別手持長傘及長條型物件。警長稱見狀後立即拿出警棍,向扶手電梯跑去,到達被告位置時大聲說:「我係差人」。之後他拉著被告上衣,打算協助鄺督察,惟被告反抗,於是他再作警告:「咪郁呀,用棍㗎」,並向被告的手和腳打了三至四下。

警長續供稱,當時他同樣被不知名人士襲擊,該些人試圖搶奪被告但不成功,期間他和被告繼續糾纏,被告反抗以頭撞向他的嘴部,並突然彎身後退,打算除掉衣服逃跑。警長於是和鄺督察推倒被告,最後其他軍裝同袍到場協助。

警長張建邦
警長張建邦

辯方:播片顯示警長和督察曾按被告頭落地 警堅持否認 旁聽人士:痴線

辯方盤問時,提到警長當時曾遭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他的右肩膀因此受傷,質疑警長嘴部的傷勢有機會也是由不知名人士所造成,警長不同意。對於辯方稱就算被告的頭曾撞向他的嘴,也是為了避開鄺督察的警棍揮打,鄺亦表示不同意。

辯方續指出,當日有一名穿白衣男子拉住被告,與警長反方向拉扯,認為被告不是在反抗,而是被該白衣男子拉離開警長,他同樣不同意。

警長在盤問下另否認他與鄺督察曾將被告的頭部按在地上。辯方進一步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向他指出被告的頭部正被二人向前壓,惟警長堅稱:「唔同意」,有旁聽人士聞言後說「癡線」。劉官提醒任何庭內人士若被發現說出不恰當言論,她有機會邀請該人離開法庭,並著旁聽人士「唔好咁大聲表達,唔該。」

辯方繼續播放片段,指被告曾經嘗試用雙手支撐身體,不過隨即又遭警長及鄺督察按頭落地;其後片段又見到二人將被告的頭「快速向右邊㩒落地」,警長一概不同意。

辯方:被告事後被診斷腦震盪

辯方最後問警長是否知悉被告當晚到醫院驗傷,被診斷頭部右側有擦傷,之後進一步被診斷出腦震盪綜合症,需要留院至9月20日才能出院,警長均表示不知道。

同案被告李家樑(20歲,學生)承認非法集結罪,早前原被判入勞教中心惟他另涉於理大事件中「搶犯」被捕,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取代其勞教中心命令

2022年5月,包括本案2名被告在內的7名已踢保男子,事隔3年被起訴非法集結、襲警、阻差及拒捕等罪,分成4案處理。其中2名被告承認襲警及阻差,分別被判囚8周及11周

案件編號:KTCC6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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