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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政治犯街站被指違規展示宣傳品 曾健成等3人罪成罰款 社民連亦遭票控

聲援政治犯街站被指違規展示宣傳品 曾健成等3人罪成罰款 社民連亦遭票控

【獨媒報導】已停運的民間電台去年5月在銅鑼灣擺街站聲援在囚人士,電台創辦人、社民連曾健成與兩名義工被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3人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各人罰款2,500元,涉案宣傳品亦被充公。

曾健成在法院外向傳媒表示:「今夕街站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偉彬則指,社民連擺設街站亦遭到票控,將於10月17日上庭答辯。余指,是次裁決造成相當大的漣漪效應,若果每次街站均需事先向地政署申請,才能展示宣傳品的話,變相剝奪他們擺街站的權利,香港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亦會被極大地削弱,「我哋作為政治團體都唔知點樣宣傳我哋嘅政治理念。」余表示需要研究是次裁決,才能決定社民連街站案的答辯方向。

曾健成 余偉彬 陳寶瑩
左起:民間電台創辦人 曾健成、社民連內務副主席 余偉彬、社民連主席 陳寶瑩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3宗傳票案的被告分別為余偉彬、唐婉清和曾健成,各被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官指3人有意擺放街站一段時間 符合控罪元素

裁判官何慧嫻指,8名控方證人的作供清晰、簡單、直接,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接納他們的供詞。

李子華及吳超廣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在案發當日之前,二人曾參與2021年12月兩次的街站,因此控方未能證明二人符合「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性展示」的控罪元素。

不過何官指,據5名控方證人的證供,12月兩次街站的擺設方式,與涉案的5月28日街站大致相同,包括設置摺枱、用燈帶組成「Free Hong Kong」字樣、橫額寫有「釋放所有政治犯、毋忘在囚手足」及「抗命不認命」附有獅子山形狀,顯示上述宣傳品「重複地、慣常地」擺放在街站。

辯方質疑5月28日當天,食環署人員觀察了10分鐘便對3人作出票控,不滿足「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性展示」的條件。惟何官指3人精心地設置涉案街站,明顯地打算擺設一段時間,而非短暫或以「快閃」形式進行的行動或集會,符合「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性展示」的定義,並且有意圖展示涉案宣傳品。

官:宣傳品引人注目 可能導致街道阻塞

何官指,街站的所有宣傳品均沒有獲得地政署部門批准,3名被告在人流繁忙的銅鑼灣擺設街站,宣傳品不論尺寸、顏色和燈帶,均是引人注目的,可能吸引途人駐足觀看或前來簽名,導致人群停下來,造成街道阻塞,符合條例所針對「對環境的滋擾」情況。

食環過往兩度不票控 已顯示某程度容忍

李子華及吳超廣亦質疑,當日食環署人員只觀察了10分鐘便作出票控,不合比例地限制了和平集會和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過何官指,街站使用了搶眼的顏色和燈帶,並非小規模;事實上,若果街站得到當局批准,便不會有問題。何官指,執法人員在2021年12月有觀察過同類街站,但沒有作出票控,顯示了某程度的容忍,但5個月後食環再看到街站,於是才作出票控,已取得合理的平衡,看不到執法有不公平之處,最終裁定3人罪成。

李子華 曾健成 吳超廣 余偉彬 陳寶瑩
左起:李子華、曾健成、吳超廣、余偉彬、陳寶瑩

曾健成:今日的裁決是「往後香港無聲嘅未來」

沒有律師代表的曾健成求情指,日後香港很難再擺街站,因為向地政署申請猶如「與虎謀皮」,任何聲音都無法表達,並舉例指婦女團體曾申請三八婦女節遊行,但被國安以種種原因取消,「政治風氣愈來愈窄,香港人表達聲音愈來愈少。」曾又指,從8964開始,香港人一直都有在鬧市表達意見,「唔通要去到山頂僻處表達釋放政治犯?」,形容裁判官今日的裁決就是「往後香港無聲嘅未來」。

曾提到自己自1991年起擔任區議員,即使沒獲得地政署批准也會懸掛橫額,一旦食環署拆除也會歸還給他,故此申請歸還涉案宣傳品,並反對充公。

代表李子華及吳超廣的大律師司徒子朗則指,涉案宣傳品並非商業性質,被告也不是隨意標貼,本案亦涉及行使集會自由權利,其中吳超廣是退休人士,依靠積蓄過活,冀法庭處以較輕的罰款。二人同樣申請歸還證物。

官:街站搶眼、面積不小 各人罰款2,500元

何官最終指,3人不理會法例上的規定和要求,在繁忙的銅鑼灣街頭擺設摺枱、金屬支架、燈帶和橫額等,面積不小而且搶眼,可造成的環境滋擾不算少,但考慮求情說話及被告的經濟狀況,判處各人罰款2,500元,並下令3人分擔157.4元宣傳品移除費用。何官另下令充公6項涉案宣傳品。

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三人被票控於2022年5月28日下午5時8分,在香港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F出口外行人路展示3張橫額(每張約1米×2米)、2塊寫有字句的布(每張約1.5米×3米)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第104A(2)及第150條。

案件編號:ESS32492-324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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