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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指骨折。經審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年半。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定罪上訴,今早(16日)出席上訴庭聆訊。上訴方指透過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是因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杜啟華原審時未有出庭作供,缺乏證據支持說法,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人杜啟華(現26歲)已服刑2年,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官:若以「非自主行為」作辯護理由 被告理應作供

甫開庭,彭官要求先處理蓄意傷人控罪,涉及咬斷警長手指。她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當中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搞錯被告辯護方向」,即被告說法從來不是案發時作出「非自主行為」,但控方依然有責任舉證,去證明被告有犯案的特定意識(specific intent)。但彭官認為,一般情況下控方會推定被告犯案有特定意識,若果辯方反對此推定,舉證責任就落在辯方身上。

彭官表達一項「揮之不去」的關注,若果被告依賴「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理由, 原審時理應有來自被告的證供,或提出證據指出被告「我唔知自己做緊乜」,但辯方專家證人在缺乏被告證供下撰寫報告,「都冇人話俾專家聽佢係冇意識行為」,「究竟係拗緊咩呢?」,質疑乃辯方專家證供乃紙上談兵。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補充指,原審期間辯方呈交專家報告,所以控方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來回應。

彭官稱:「完全唔清楚點解搞出呢個議題嚟」,又質疑「當事人冇出庭作供,話係非自主行為,專家報告在法律上是否可供接納呈堂呢?」她補充,以「非自主行為」作辯護理由的門檻是當事人「完全無意識、完全失去控制」(total destruction of consciousness, total destruction of voluntary control),可是「任何睇過(案發經過)條片嘅人都唔會咁諗」。

上訴方:有可能在外來影響下作出反射動作

彭耀鴻則指,原審法官以為「非自主行為」說法是指被告失去控制,但辯方亦提出被告受到外來影響而作出反射動作的可能性。惟法官認為反射動作亦可歸類為「非自主行為」,若果辯方能夠證明被告的行為是不自主,法庭便不需處理特定意圖的議題,上訴人便應獲判無罪釋放;然而辯方若以「非自主行為」來辯護,便須肩負起舉證責任,但原審時被告沒出庭作供,單憑影片不能證實被告的行為是自主或非自主。

彭耀鴻則指可依賴環境證據,例如影片時間和被告的反應等。彭官問有沒有案例支持,彭大狀回答沒有。

上訴方:咬噬可能自主但不代表有意傷警

不過彭耀鴻指出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是警察的手指。彭續指,咬噬可能是自主的行為,但不代表杜有意傷害警察。法官問彭,他的意思是否當時情況混亂、時間短促,法庭不能肯定杜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彭耀鴻確認。

彭耀鴻又指事件歷時短促,惟法官隨即指很多襲擊都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殺人、捅一刀也能在短時間內發生。

上訴方:未能證0.66秒內知道口中物品是警察手指

法官查問,如果上訴人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咁點解要咬?」若果有人塞物品入他口,不理是一塊石頭、海綿、人的手指或是鐵柱,「佢係唔係都咬咗先?」彭耀鴻則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放進口中的是警察手指,才能建立被告有傷人的意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0.66秒時間內知道入口的物件是什麼,從而作出傷害警察的動作。他指要證明蓄意傷人控罪,魯莽是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若果獲批出上訴許可,冀可改判較輕的「傷人19」。

至於另一項傷人罪,涉及揮打雨傘導致高級警司梁子健手指骨折。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過份地考慮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他的傷勢屬「嚴重傷害」。法官則指精神傷害在法律上也可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彭寶琴最終宣布,由於兩項控罪的上訴理由,不論獨立或綜合來看,都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杜啟華身穿藍色西裝,由囚車送往法院應訊,他體型略微消瘦,聆訊期間在被告欄內不斷抄寫。散庭後,杜啟華向旁聽席上的親友們攤開雙手及聳肩。

控罪指,杜啟華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杜啟華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4項控罪成立,還柙至3月15日,被判監5年6個月。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上訴,即傷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兩罪刑期分別為16個月和4年5個月。

案件編號:CACC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