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啟華(資料圖片)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梁子健無名指骨折。經審訊被裁定蓄意傷人、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罪成,共判囚5年半。當日受襲、現已退休的高級警司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向杜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法官羅麗萍今(6日)頒下判詞,裁定杜在事件中應對梁子健負上全部責任,並裁定梁應得的賠償金額為152,500元。羅官批評,在早前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已裁定杜向梁施襲導致右手無名指骨折,然而杜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論點予以挑戰,「實為濫用司法程序。」對於杜指稱梁當晚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執行職務,以及錯判現場環境狀況,作出不合適行動導致受傷;羅官斥有關說法「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原告人為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他庭上透露於去年從警隊退休,之後任職九巴行政總監,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被告人為杜啟華,他沒有法律代表,在庭上親自處理案件及陳詞。
杜堅稱沒直接或間接接觸警司手指
梁子健指稱,2019年7月14日晚他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執行職務,其間被約20名示威者圍堵,他被杜推倒在地,繼而用長雨傘不斷猛力打向頭部;梁舉起右手擋格期間,右手被打中二至三下。梁稱其頭部及右手無名指受到不同程度的受傷,後來經診斷確認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
杜因當日事件被控蓄意傷人(俗稱「傷人17」)、傷人(俗稱「傷人19」)、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其中「傷人19」罪乃涉及梁子健。經審訊後,杜被裁定4罪均成立。其後上訴亦遭駁回。
就是次索償案,杜啟華辯稱他從來沒有直接或間接接觸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因此未有導致梁所述的傷勢。
官指刑事案法官已裁定杜施襲導致骨折 批「濫用司法程序」
法官羅麗萍則指,涉及同一事件的刑事案件審訊期間,主審法官陳仲衡已充份地考慮事發時的影片和截圖,他雖同意「截圖和影片都不能拍攝到被告人手持的雨傘跟(原告人)右手無名指接觸的一刻」,但不認為能證明到梁子健的右手沒有被擊中。陳官最後信納梁子健的證供,肯定杜啟華對梁施襲,導致梁的傷勢。
羅官指,杜啟華在本案中再次提出刑事審訊中已經被法庭充分考慮的證據及論點,以挑戰法官已裁定的事實(即杜向梁施襲導致右手無名指骨折),「實為濫用司法程序。」羅官續指,除此之外,杜未有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以支持他並沒有向梁施襲而引致其受傷的說法,故此認為杜未能提出任何相反證據,以推翻早前被刑事定罪的行為。
羅官信納梁子健的證供及案情,裁定杜須就當日施襲事件對梁負上民事責任,作出人身傷亡賠償。
杜稱警司當晚沒合適防護裝備及錯判形勢 官斥顛倒是非諉過於人
此外,杜在抗辯狀書中指稱,原告人當晚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執行職務,以及錯判現場環境狀況,作出不合適行動,導致受傷。
不過,羅官指杜未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襲擊行為是因梁自己而起,不能成立;並反駁指杜對梁襲擊,是唯一及直接引致梁受傷的原因。羅官並批評:「施襲者指控受害者沒有穿著適當防護裝備受其襲擊受傷而需負上責任的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
杜亦提出梁當時的僱主即香港警務處應負上疏忽責任,因未有對梁提供合理保障。羅官則指,香港警務處並非本案訴訟方,杜亦沒有提出將其加入本案成為訴訟方,因此不需要考慮或處理。
警司稱仍感殘餘不適及麻痹 官信納沒有誇大傷勢
賠償金額方面,羅官指梁受傷後獲得22天病假,經評估因工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為1%。梁子健早前供稱,至今右手無名指尖受觸碰時仍偶有殘餘麻痹及劇痛感覺,手指可屈曲程度亦較受傷前差,他引述醫生指因為受傷部位涉及神經損傷,再治療也未必能完全痊愈。
杜指稱,梁在2024年4月之後已經沒有或不需要再接受治療或覆診,證明其右手無名指傷勢應該已經復原。在2024年4月30日的的測試醫療記錄顯示,梁的右手無名指的痛楚已經消退,壓力測試沒有疼痛感覺,關節主動活動幅度正常,對手部活動能力沒有影響。杜質疑梁聲稱的殘餘不適、觸痛及麻痹、受傷手指屈曲程度較差等證供,是誇大其詞,並不可靠。
羅官則認為,梁子健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沒有誇大傷勢或痛楚,物理治療記錄顯示他的右手無名指傷勢於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治療期間持續進步,他的證供中完全沒有提及持續疼痛、關節活動幅度或手部活動能力受影響等,與物理治療記錄吻合。
羅官又指,梁對於右手握力及活動能力等完全沒有投訴,他聲稱現時殘餘的不適、觸痛及麻痹感覺,與早前的醫療紀錄並沒有不吻合的地方。當他在庭上被問及其傷勢對工作是否有影響,其答案為「心理上較多影響」,對於手部活動能力也沒有投訴。梁於庭上示範他能夠右手緊握拳頭,但其無名指不能貼着掌心,有些少空隙,這亦與他的證供吻合。
對於杜指稱梁有殘餘的關節痛楚、右手無名指未能完全屈曲等問題,是源於年老關節退化,與當日襲擊事件無關,羅官指這說法並沒有醫療證據支持,法庭不應接納。
官判定賠償金額為15.25萬元
就「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羅官參考案例,及考慮到梁受襲後頭部亦有輕傷,加上通脹因素,認為合適的金額應為15萬元。
此外,梁要求追討因受傷而花費的交通費、止痛藥及補品等的補償,共3千元,其於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的費用則因公職人員身份而獲得豁免。羅官指有關追討完全沒有單據支持,因此判定2,500元為適合的補償金額。
官指額外退休金與本案賠償性質不同 不存在雙重賠償問題
律政司於今年7月入稟向杜啟華追討兩名受襲警員(包括梁子健)的工傷賠償或額外退休金等。羅官指,杜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援引該律政司的信件,因此拒絕接納為證據。
羅官又指,即使法庭容許被告人於結案階段才提出扣減額外退休金的論點,考慮到額外退休金的性質,是為了原告人由於受到永久傷害,而引致其在退休時或退休後的自立謀生能力受損而作出補償。然而在本案中,梁並沒有就其日後或永久賺取收入能力受損而索償,因此額外退休金不應從本案的賠償金額中扣減,也不存在若不扣減額外退休金,便會令梁重複獲賠或額外得益的問題。
羅官最終判定杜啟華須向梁子健賠償152,500元,並連帶利息,由判決日起計算,直至繳清為止。
案件編號:DCPI196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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