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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鐳射筆照射站崗警員 區議員助理管武器罪成 另涉堵路案還柙候判

被指鐳射筆照射站崗警員 區議員助理管武器罪成 另涉堵路案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前年8月,30歲女子被指於馬鞍山警署對面用鐳射光照射站崗的警員,她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接受審訊。裁判官今(1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涉案鐳射筆的外殻寫有「danger」字眼,而辯方卻絕口不提,避重就輕,被告必然知道鐳射筆是危險,加上她身攜防毒面罩和泳鏡等,可見她出現在警署對面是經計劃部署,故裁定罪成。被告另涉去年2月的美孚遊行案,上周被裁定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現還柙候判,本案須待該案判刑結果,以考慮多少刑期分期執行及總體刑期,故押後至6月2日判刑,期間須還柙。

區議員助理兼婚禮佈置員陳惠欣(現年32歲),否認於2019年8月10日在耀安邨耀榮樓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控方案情指稱,前年8月10日,馬鞍山警署外站崗的警員目睹被告在新港城外與2名男子聚集,各人均曾拿出鐳射筆照射警員,其中被告的鐳射筆發出綠色光線及照射約5秒,導致警員不適及流眼水。不久後人群散去,警方巡邏至馬鞍山邨耀榮樓時,同袍確認被告就是曾以鐳射光照射警署的人之一,遂把她截停。被告手上拿著紅色膠袋,內有3M防毒面罩和濾罐;藍色斜孭袋則載有游泳鏡、口罩和涉案鐳射筆。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批評辯方避重就輕,企圖罔顧影片拍攝到的根本事實。彭官指,從影片可見鐳射光束極為刺眼,被告曾啟動裝置並把光束轉為白色燈光,其身旁的兩名男子亦各自用鐳射筆射向站崗警員,警員見狀後喝止男子,惟男子以粗口回應;有警員指示攝錄員「zoom近啲影佢哋個樣」,被告之後戴上口罩。

辯方曾指,案發地點附近並無示威或叫喊口號的情況。惟彭官批評,辯方避重就輕,刻意不提被告連同兩名男子不約而同地攜帶鐳射筆的事實,被告聽到警方警告後,便立即戴上口罩,期間與男子有交談,顯示3人彼此認識,因此他們聚集並非偶然,出現在案發現場有其目的,就是要用鐳射光照射警署站崗的警員。

被告曾自辯稱,知道案發當日上班地點一帶可能會有示威活動,攜帶防毒面罩是為防上班途中遇上催淚彈;泳鏡是游泳時用;鐳射筆是案發前從鴨寮街買得,用來與貓玩耍。可是彭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並指這些物品「只會強化本席早前所作的推論」,即被告與其他人聚集在一起。

辯方曾質疑,警署外的街燈沒有開,環境黑暗,被告不可能知道有站崗的警員。惟彭官反問,如果被告與其他人看不到,那為何會在警署對面集結,「咁他們在睇啲咩?又企喺度做啲咩呢?」彭官又指,被告剛好袋子容量不夠,只有泳鏡而沒有泳衣,剛好攜帶口罩,被告剛好與街坊「吹水」的地方就是警署對面而不是商場,顯示被告的出現是經過計劃部署。

彭官亦拒絕接納被告稱沒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相反被告自辯時稱不會照射朋友或街坊,可見她必定知道鐳射筆是危險的。彭官又指,涉案鐳射筆的外殻寫有「danger」字眼,辯方卻絕口不提,故不能同意辯方的陳詞。

彭官指,本案證據充分,控方證人均盡己所能、如實地作供,他們的證供清晰直接,經得起盤問,故予以接納。彭官裁定,被告與在場人士集結,曾向警署站崗警員照射鐳射光束,雙方距離40米,屬眼睛危害距離的範圍內,故眼睛絕對有可能受到傷害,最終修改控罪地點為「馬鞍山路新港城中心A座外行人路」,並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沙田區議員助理,兼職婚禮佈置員,工餘時間替社區刊物《沙燕》處理雜務工作。被告妹妹、區議員僱主和《沙燕》的總編輯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熱心執行職務、堅守岡位,希望能幫到更多人,可見她本質上並非壞人,只是一時被社會氣氛所影響而干犯控罪。辯方另指,被告照射時間僅3至5秒,受影響警員之後數小時仍然可執勤,其後才求醫治理,但最終亦即日出院,未有造成任何永久性傷害,盼裁判官從輕發落。

案件編號:STCC3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