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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6.12截查時推警長心口 年輕爸爸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被指6.12截查時推警長心口 年輕爸爸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獨媒報導】2019年6月12日大批示威者清晨起包圍立法會,反對《逃犯條例》修訂。23歲電梯技工被速龍截停期間,被指用雙手推開對方,導致對方心口感痛楚。青年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一個月。他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6日)宣布駁回他的上訴,須即時入獄服刑。

法官張慧玲頒下的判詞指,本案的關鍵在於上訴人陳柏傑(案發時23歲)是否如警長方樂文所供稱,當他截查上訴人時,上訴人蓄意地推了他的胸口一下。上訴方律師陳詞指,從辯方所提供的影片可見,警長在約10秒內已制服了上訴人在地上,在約47-48秒內,其他警員已加入一起在花槽旁制服上訴人,因此在這短短10秒內,根本沒有可能如警長所供稱般發生一連串動作,包括上訴人「手舞足蹈」、大叫「黑警」及「你無權」、欲跑入人群中,然後警長給予警告及解釋搜身理由,之後用雙手捉住上訴人雙臂,期間遭上訴人推開。

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欠缺考慮影片顯示制服過程歷時僅10秒,與警長所供稱的「2分鐘」有明顯差別,足證警長供詞不可信不可靠。 然而原審裁判官卻以「時間都只是一個估計」、「此等輕微出入實可以理解」等理由把這分歧磨合,是「極度剛愎武斷及不合理」。

不過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已非常小心謹慎、仔細地就控辯雙方的證供證據作出分析,她的分析及裁斷合情合理,無不當之處,況且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並無捕捉到上訴人被警長制服前的關鍵時間。

上訴人又投訴,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擔心警員會無故在眾目睽睽下打他及誣陷他的說法是匪夷所思,等同「稀釋了控方有舉證責任的原則」。不過張官對此不認同,因有客觀環境證據支持裁判官不信警員會在當時的境況單獨誣告上訴人一人,況且裁判官並非因為單憑警長沒有「誣‍告‍動機」而裁定罪成,故此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控罪指陳柏傑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近燈柱38555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430方樂文。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4名警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明確、簡單直接、在盤問下沒有被動搖,就關鍵情節的供詞互相脗合,相信事件如警方證人所說,被告在警方防線前戴上口罩,警長方樂文為防被告做出過激行為,於是快步上前截停被告,並表示懷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搜身,惟被告手舞足蹈,大叫「黑警」、「你無權」,當警長捉著被告的雙臂時,被告用雙手推了他心口,其他警員見狀便協助制服被告。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案件於前年12月裁決,當時辯方律師求情時透露,陳的未婚妻懷有身孕,預產期為去年5月。陳的妻子和約一歲兒子今日亦有到庭。


陳柏傑

案件編號:HCMA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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