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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稱6.12受催淚煙襲擊向警索償 官駁回申索指無勝訴機會、對警方造成壓迫

博士生稱6.12受催淚煙襲擊向警索償 官駁回申索指無勝訴機會、對警方造成壓迫

【獨媒報導】科大博士生於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方索償,指6.12當日在金鐘吸入警方施放的催淚煙後不適,並對他構成襲擊。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以相關申索屬「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惟2020年5月遭審裁官駁回。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剔除相關申索。高院法官潘兆童今(15日)頒下判詞,指申索人的申請缺乏足夠基礎,沒有勝訴機會,若要求警方大範圍調查哪些警員施放催淚彈,亦會對警方造成壓迫,因此駁回其申索,而律政司應獲得訟費。

申索人指警方施放催淚彈侵害集會自由 要求賠償逾7萬

申索人為吳嘉倫,他在入稟狀稱,2019年6月12日出席民陣發起的和平集會,得悉可能發生衝突情況,為免受到波及而轉往夏愨道,惟在毫無警告下遭警方催淚彈攻擊,令他不適。而警方行為對他構成襲擊,並承受「精神損傷」,要求象徵式賠償。申索人亦申請「集會自由被侵害」的懲罰性賠償,他估計賠償金額約1百萬,但因審裁處權力所限,故減至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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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吳嘉倫

審裁官拒剔除申索 律政司認為忽略事實基礎

代表警方的律政司早前指相關申索屬「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其後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指施放催淚彈可以構成襲擊,但要視乎警方行為的合法性。他亦認為,襲擊是一項沒有引致人身傷害、就其本質便可提出訴訟的人身侵害行為,因此本案的申索已具備合理訴訟因由,並批准正式訴訟。律政司不服審裁官的決定,入稟高院提出上訴。

律政司的理據包括,審裁官過於倚重襲擊是一項沒有引致人身傷害、就其本質便可提出訴訟的人身侵害行為,忽略了本案欠缺基本事實基礎;而且他沒有按照條例作出適當的查訊。

官:要求警方大範圍調查協助申索人是不公平

高院原訟庭法官潘兆童認為,要考慮警方行動的合法性及判斷是否構成襲擊,必須詳細了解集會的情況,並要知道涉案的催淚煙是由哪些警員發射。而舉證責任在於申索人,但他是沒有可能提出證據去證明。雖然理論上警方可以提供資料協助法庭,但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警方需要進行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每個警員施放催淚彈的詳情及原因。

潘官亦認為,要基於申索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幾近大海撈針。而在審裁處的案件中,要求被告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以協助申索人建立不明確的申索,是不成比例及不公平的。潘官裁定律政司這個理由成立,認為申索人的申索缺乏足夠基礎,沒有勝訴機會,亦會對警方造成壓迫,所以申索應該被剔除。潘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駁回申索;而律政司應獲得上訴訟費。

律政司:申索人目的為壓迫警方

至於律政司提出的另兩項理據,則被裁定不成立。律政司指申索人目的是透過法律程序騷擾或壓迫警方,其申索毫無理據,實為濫用法律程序,若任由此法律程序繼續進行,將不符合主持司法公義的原則。潘官表示,不擬在此猜測申索人的申請目的,故此理由不能成立。

律政司又指,審裁官錯誤混淆《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與《高等法院規則》的權力,他應該更深入考慮申索是否有機會成功。但潘官認為過往不少案件之中,審裁處在考慮時會參考《高等法院規則》的法律原則,因此律政司稱審裁官混淆權力的理據不成立。

案件編號:HCSA9/2020、SCTC2526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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