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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教整汽油彈「開掛之達人」管理員囚4年10個月 官:易煽惑理念似但迷失的人

貼文教整汽油彈「開掛之達人」管理員囚4年10個月 官:易煽惑理念似但迷失的人

【獨媒報導】反修例運動期間,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管理員被指在前年11月,透過多篇貼文煽惑他人縱火及暴動等,包括中大二橋事件期間,貼文教人用實驗室物料製造爆炸品;又建議用漒水襲擊「藍絲」等。被告自去年被捕起還柙年半,早前承認「煽惑他人縱火」等9罪,今(6日)在區域法院判囚4年10個月,法官郭啟安強調被告容易煽惑「理念相似而迷失的人」。被告早前求情指對正義「過度追求以至迷失和瘋狂」,郭官今強調:「既然你選擇為心目中正義以身試法、破壞法治,而家要為你嘅選擇承擔法律後果。」另外被告因呼籲人「課金」獲利而被控洗黑錢罪,法官頒令他須向政府繳交164萬。

32歲被告蕭張龍,報稱為保險經紀,承認9項煽惑罪,法官郭啟安分別以6個月至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5年,郭官另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故酌情扣減2個月,共囚4年10個月。

官:若有人仿照帖文內容,會加深社會撕裂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頻道的訂閱人數達2萬人,若他們認同或仿照帖文內容,會危害社會,加深社會撕裂。他不同意受影響人數不多,因憑公眾向被告「課金」達164萬,可見頻道有廣泛及實際的影響力,容易煽惑理念相似而迷失的年輕人。另外,被告早前求情指,目睹社會運動期間很多不公,令他對正義「過度追求以至迷失和瘋狂」,法官郭啟安今對被告強調:「既然你選擇為心目中正義以身試法、破壞法治,而家要為你嘅選擇承擔法律後果」,又指只要他行為良好就可早日獲釋,與家人團聚及重投社會。

官:中大二橋示威者與警對峙,被告建議製爆炸品是火上加油

郭官指其中4類為首要嚴重,包括3項煽惑他人縱火罪,郭官指被告貼上大量製作稱為「希臘火」耐燃合成物的方法,比同類案件嚴重,各囚44個月,同期執行。就1項煽惑他人暴動罪,郭官指貼文時正值中大校園內示威者與警方衝突,示威者當時佔據二號橋,又向警方投擲物品,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多時,被告的行為絕對是火上加油,若有示威者用校內實驗室化學品製作爆炸品,後果堪虞,考慮到被告針對特定地點及事件,此罪囚40個月。

被告稱「殺死畜生」官:以我理解是殺死警員

就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郭官指被告建議以鐵通及鏹水襲擊「藍絲」,被告的行為鼓吹仇恨、加深社會撕裂,對百姓人身安全潛在威脅,且被告稱「殺死畜生」,郭官指以他理解是殺死警員,此罪囚40個月。

就1項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郭官指被告教他人製造藥物的方法,亦提議向警方施放毒氣,雖然非被告稱的「沙林毒氣」,而是氯氣,但在密閉空間內施放30分鐘的話,可致傷害並有一定程度嚴重性,故囚4個月。

官:被告行為嚴重剝奪市民出行的自由

就較為次要的3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郭官提到當時有示威者呼籲罷工、癱瘓社會正常活動,堵塞馬路及破壞港鐵,被告的貼文是響應號召,嚴重剝奪市民出行的自由和權利,這是極之自私的行為,且若有人投物干擾港鐵露天電纜,嚴重的甚至會出軌,影響人身安全,三罪各囚4個月,同期執行。

郭官指,部分性質及時期相同的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由於煽惑他人暴動罪針對中大事件,有明確目標,故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官頒「沒收令」被告須向政府繳164萬

被告另被控一項洗黑錢罪,他被指因呼籲公眾存款到其戶口而獲利,案發期間其戶口一共約164萬存款。他在警誡下稱,為了提高頻道的公眾知名度,且由於當時急需要錢,希望他人購買他的清潔產品。經協商後,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此罪,但法官頒下「沒收令」,被告須於明年6月或之前向政府繳交共約164萬款項,否則判囚18個月。

警方在判刑後見記者,歡迎法庭裁決。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戴子斌指,今次是第二宗網絡社交媒體管理員被定罪的案件,證明了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重申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警方會繼續留意網上行為。戴又指,高等法院針對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被起底及滋擾所頒佈的臨時禁制令,現時仍生效,警告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DCCC8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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