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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民安認洗黑錢及煽動囚26個月 官:趁火打劫、濫用市民同情心「自肥」

阮民安認洗黑錢及煽動囚26個月 官:趁火打劫、濫用市民同情心「自肥」

(獨媒報導)前 E-kids 成員、歌手阮民安涉訛稱賣曲奇為暴動少女籌款,涉款約71萬元,他另涉咒罵總裁判官及嘲笑殉職警。阮民安還柙近一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今(3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6個月。控方申請充公被告戶口內約37萬元獲批准。法官練錦鴻指,被告為一己私利,濫用市民同情心以「自肥」;他為趁火打劫不惜搧風點火,並與妻子像「製作連續劇」般捏造人物情節,「以道德綁架其他人的同情」。被告雖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其行為有精心設計亦是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抵受不住物慾引誘的普通罪犯更卑劣。

被告阮民安(43歲,藝人),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由大律師黃學仁代表。他判刑後擺出合十、「OK」及心心手勢。

官:帖文目的燃起社會已逐漸平息的不滿

法官練錦鴻指,其帖文是對社會新聞作出發洩式及口號式的咀咒和謾罵,目的是迎合及挑撥市民對政府,以及有責任維護社會秩序者的不滿和怨氣;當中並無提出任何有建設性的批評、改善的方案,亦無政治見解或合理冷靜的討論。大部分貼文的結尾,都附帶宣傳黃店、自己的演唱會以及用煽情的文字要求捐款。

練官認為帖文目的,是希望再燃起社會中已經逐漸平息的不滿和不安之情;他為了自己利益,不惜犧牲社會安寧。

官:以道德勒索其他人金錢支援犯法者

被告的帖文,大部份是諷刺及嘲笑形式,為了挑起市民對特區政府及現行法制的輕蔑、以及對執法、司法以及負責維持社會運作官員的憎恨;更以道德勒索其他人金錢支援已犯法及有意犯法的人,甚至宣揚港獨。

練官指,被告目的顯然是藉以令香港不能以現行方式及結構繼續運作,亦有把香港特區分裂出國家的意味。因此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刑責及刑期亦應等量齊觀。

官:被告為藝人有知名度、帖文有數千反應

練官續指,被告報稱為藝人,相信有一定知名度;而在涉案4個月期間,其帖文都可在互聯網找到。每則帖文都有數千反應、多人回應及分享,對社會「為害非淺」。

官:被告以道德綁架他人同情

另外,練官指被告與其妻張倚雯合作捏造的人物 A,除了為製造一個受害人以引起市民對政府和執法者的反感之外,亦只是斂財的手段。被告與妻為激發社會對政府的不滿,不惜像製作連續劇一樣捏造人物、撰寫情節、以道德綁架其他人的同情、持續吸引旁人注目而繼續捐款。被告雖然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看清楚,其行為是有精心設計、是持續的自我宣傳以及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一時抵受不住物慾引誘挺而走險的普通罪犯更為卑劣。

官:濫用市民的同情心以「自肥」

練官續指,經過2019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洗鍊,香港社會的傷患仍然尚待痊癒;社會上依然有人不甘平淡,希望亂勢持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惜挑起社會的種種不滿、更濫用市民的同情心以「自肥」;他為了趁火打劫,不惜搧風點火;其罪責比普通的詐騙更重。

官:帖文招引不少冷血無情言論

練官就煽動罪量刑時表示,案發之時香港社會經歷過前所未有的社會事件及瘟疫,有如「大病初癒,極之虛弱」,而被告的帖文是有意再點起火頭。另外,被告利用其知名度,在網上平台持續對人及事出言諷刺、謾罵及詆毀。而涉案時段維持近3個月,帖文亦有數千人傳閱,並招來數以百計回應。

練官又指,被告的行為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雖然他無鼓吹使用武力,但他以諷刺、謾罵及幸災樂禍的姑文,為社會帶來普遍負面氣氛,更招引了不少冷血無情的言論。

練官認為有些不甘社會事件就此平息的人,受到被告源源不絕的帖文煽動,因此本案的案情接近「嚴重」,並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洗黑錢款項非極大數目 惟以高姿態詐騙

就洗黑錢罪,練官指本案共涉及港幣 718,788元,雖然於同類案件中並非極大的數目,但該筆款項,是以高姿態詐騙及勒索普通人的同情心得來,其犯案的時間接近 11 個月,分逾1,600次匯入,平均每次不超過港幣500元。練官指可推論出受騙人數約有千多人。

在普通的案件中,大部分都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知道其處理款項的來源和涉及的可公訴罪行:而本案卻涉及至少兩名同謀者及精心的詐騙行動。被告明顯是主謀,亦是整個詐騙行動的策劃者,亦主動交排及指示先把從中所得的款項存入其同謀者黃天昊的戶口,再指示存入自己名下,其刑責不能單純以涉及的數目衡量,此罪的量刑起點亦是21個月監禁。

被告的親友曾為他求情,惟練官認為該些美言與被告於本案的行為並不相符。他批評被告不但利用知名度,不斷在網上煽動社會人士對香港不滿及對港獨支持,更從中漁利。練官指實在看不到被告明白「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國必有家、家中有國的道理」。

洗黑錢罪的其中3個月與煽動罪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9個月,經認罪扣減至26個月。

控罪指阮民安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號碼004-001-2-372827)內一筆總額港幣約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則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案件編號:DCCC 4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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