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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民安涉煽動及欺詐案 辯方需時與律政司商討認罪協議 還柙至2.2再訊

阮民安涉煽動及欺詐案 辯方需時與律政司商討認罪協議 還柙至2.2再訊

(獨媒報導)前 E-kids 成員、歌手阮民安被指於網上咒罵法官、嘲笑殉職警,以及訛稱賣曲奇為暴動少女籌款,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欺詐罪,已還柙逾10個月。由於他多次更換律師,案件已四度押後,今(3日)在區域法院第五次提訊。辯方透露已就煽動罪有初步答辯意向,惟仍與律政司商討欺詐罪的認罪協議,故申請押後至2月2日再訊。法官王詩麗批准押後申請,但表明希望屆時將會是最後一次提訊。辯方亦提保釋申請,惟遭法官拒絕,阮須繼續還押。

案件於去年6月7日首次在區院提訊時,阮民安透露已撤銷法援申請,但其聘請的私人律師衛珮璇沒有出庭,資料顯示衛前年因捲入舊樓詐騙案而被捕,曾於2011年出選區議會中環選區但落敗。至案件於去年7月26日第二次提訊,阮由大律師黃樂希代表,其後去年9月5日該律師通知控方,獲阮指示不繼續代表。案件於去年9月29日第三次提訊,當時阮沒有律師代表,並指已聘請新律師。

上次提訊日期為去年11月3日,當時阮由大律師黃學仁代表,事務律師屬「吳漢英,方成生律師樓(Ng & Fang)」,當時辯方需時向上手律師樓索取文件,故申請押後以考慮答辯意向,被法官陳廣池批評遲遲不追問上手律師樓索取文件,質疑是「置被告利益不顧」。

被告阮民安(41歲,藝人),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翻查資料,張倚雯為被告的妻子,她現已離港。據悉黃天昊為被告的前舅仔。

案件編號:DCCC 4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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