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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氣哥五一兩度被控違限聚令皆脫罪 斥律政司浪費公帑

霸氣哥五一兩度被控違限聚令皆脫罪 斥律政司浪費公帑

(獨媒報導)綽號「霸氣哥」的公民黨前成員曾建峰,去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唱」活動期間,兩度被票控違反「限聚令」。曾建峰於首宗案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宗案件今(2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覃有方裁定表證不成立,曾及另一被告宋本浩獲撤銷控罪。曾建峰在庭外表示自己同日兩度被控,首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律政司仍然「咬住我唔放」,認為是浪費公帑。

辯方:曾身旁僅5至6人遊走 現場百人為記者

代表曾建峰的大律師作中段陳詞時指,由於「限聚令」目的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聚集時被告的行為比意念重要,裁判官覃有方表示認同。

辯方指曾當晚與另外100至200人相距「最近10米」,其中約100人身穿黃色反光背心。證人皆同意他們為「記者」,因此應獲限聚令豁免。辯方又指,曾身邊最高峰時有5至6名非穿黃色反光背心人士,惟他們「不斷遊走」,停留時間只得數分鐘,證人亦不清楚他們有沒有對答,因此不構成聚集。

記者獲豁免 控方:應計在4人內

控方回應指,獲限聚令豁免的人士與不獲豁免人士聚集,只要多於4人,不獲豁免人士亦可被票控。裁判官覃有方直斥「我覺得你嘅邏輯有問題」,反問若獲豁免人士刻意走到不獲豁免人士身旁,「無豁免嘅人咪可以俾有豁免嘅人累?」

控方再指,限聚令條文沒定義聚集距離,因此只要在同一地方有共同目的,即屬聚集。裁判官覃有方重申防止聚集是為了防止疾病傳播,控方同意距離對疾病傳播「重要」。覃多番向控方提問,何謂適當距離。控方拒絕回應實際數字,稱「係咪集結,都係交俾事實裁斷者去決定」。覃回應指「咁你即係拋返個波俾我」,又説:「你講唔到咩叫啱,你就唔可以話人錯。」

裁判官最終不考慮獲豁免人士在人群內,「不斷遊走」的5至6人與曾不構成聚集,裁定表證不成立,曾建峰獲撤銷控罪。

警員楊國康
警員楊國康

警稱宋本浩領頭 與黑衣青年叫囂

警員楊國康昨在控方主問時指第二被告宋本浩當晚裝束「與眾不同」,身掛「大聲公」(揚聲器)並站首排,四次警告後不離開,遂把他拉走並向宋發出告票。楊今續審時多次被辯方律師盤問至沉默低頭。

代表宋本浩的大律師崔浩泉今問警員楊國康,宋與哪3人「聚集」,楊回答「前排黃背心個班」。崔再叫楊在警方片段截圖上圈起確實人士「聚集」時,楊只圈起3個穿黃色反光背心人士、1個穿黑衣女子,和過百名穿黃背心人士後的一群黑衣人。

崔質問楊為何只圈該4人,而非其他身穿黃背心人士,楊指「諗住簡單講」,被裁判官直斥「你用簡單嘅方法其實我地唔係好明白」。楊及後補充指「平排嗰啲全部都係」。楊被追問為何只控告宋一人,楊靜默數秒,指宋在呼籲,屬領頭角色,所以「想將佢首先處理咗先」。

楊多次重覆因為「佢講完見到一班人一齊行」,所以「深信佢(宋本浩)呼籲佢哋向前行」。至於實際講話內容,楊遲疑説「聽到佢講嘢,但唔記得講咩」。重複看警方片段,楊指「睇返段片覺得佢有法律問題想問」,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及計劃。

楊又指,宋在被票控前45分鐘,曾與30至40黑衣青年「聚集」,⼀同「叫囂」和「叫口號」。崔隨即質疑楊為何不在記事冊內記錄,又沒有在口供內提及,更沒有就案件提供額外口供。楊回應「呢個答你唔到」,但否認虛構事實。

辯方:宋與黃背心人士實際行為不一

代表宋本浩的大律師崔浩泉中段陳詞時指,除了表面衣著,宋與身邊穿黃色背心人士「實際行為也不一樣」,並沒有舉手拍攝;即使向同一方向前行亦不一定等於聚集,可以是在宋「管束不到的情況下,記者跟住行」。

崔又認為,案件應針對告票所描述宋「身處在黃心人士之間」的時段,不應讓控方「搬龍門」。證人表明對宋與黑衣人聚集「記憶不清晰」,該「聚集」亦發生於發告票前45分鐘。

控方回應時指「定額罰款告票是免除法律責任通知書」,可「不承認法律責任」,裁判官直指「我都係第一次聽」。

宋本浩
被告宋本浩

撤銷控罪 官:以限聚令控制群眾 違防疫目的

裁判官最後決定撤銷控罪,指宋的行為與裝束皆不能證明他在參與限聚令所定義之「聚集」。他「不能同意」控方將按情推前45分鐘,指罰款通知書所標明的時間是為了讓受檢控的人明白犯案時間,認為推前到45分鐘前的一片段「做法不恰當」。

覃認為,警方當時可考慮以其他法例控告第二被告,但若以限聚令處理他「呼籲」 的行為,或會「令人認為警方以限聚令為名控制群眾」,有違「限聚令」防疫目的。

曾建峰:律政司為入罪不擇手段

曾建峰離庭後指,聆訊「充分表達香港現時的荒謬」,當天自己只得一人,即使同日另一限聚令告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仍然不肯撤銷控罪,「咬住我唔放」、「為咗入罪不擇手段」,認為做法「浪費公帑」。曾認為兩宗案件皆清晰反映限聚令的目的是「防疫」,促警方「知法唔好犯法」。

曾建峰及宋本浩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外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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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STFS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