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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周梓樂逝世八周月 「Lunch哥」涉違限聚令 警否認遭貶低才票控

悼周梓樂逝世八周月 「Lunch哥」涉違限聚令 警否認遭貶低才票控

(獨媒報導) 科大生周梓樂逝世八個月,有人發起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悼念,多人被截查及票控。「Lunch哥」李國永和一名中年婦被指交談和叫口號,遭票控違反限聚令。案件今在觀塘法院開審,警員稱聽到被告討論「做乜都好都唔會做警察」,認為他們持共同目的,因而票控。警員盤問下否認聽到職業被貶低而票控,稱對罵警察的說話「冇感覺」。案件1月25日裁決。

「Lunch哥」李國永
「Lunch哥」李國永

李國永及陳麗珍,被票控於2020年8月8日晚上8時02分至8時10分,在將軍澳唐明街及唐俊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二人否認控罪,陳麗珍沒有律師代表。

警見稱見討論遂票控 官:冇理由因為討論而票控㗎嘛?

時任將軍澳特遣隊警員16723陳錦榮作供。他供稱,當晚8時02分看到陳麗珍與一名女子在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討論,其後李國永與一名男子亦加入。他見四人在討論,遂於8時04分發出口頭警告,要求他們盡快保持適當距離,否則會票控。

裁判官劉淑嫻不耐煩打斷:「警員,冇理由因為佢哋討論而畀你票控㗎嘛?一定係見到佢哋某啲行為觸犯法例,請你講返佢四個點討論法啦唔該!」陳遂講四人正討論政府的事宜,劉官即再斥:「唔係講緊內容,係動作啊唔該!」陳再表示,四人當時「企定定」,沒有手部動作。

警員陳錦榮(音譯)
警員陳錦榮

被告交談警察放工不敢認職業

陳續指,8時02分至04分期間,四人各相距1至1.5米,討論警察就算放工都不敢承認自己的職業,「做乜都好都唔會做警察」,亦有討論政府處理事情不恰當。四人交替討論,但不確定發言者的身分。

陳遂向他們解釋站在一起會違反當時二人限聚令,只能二人一組並保持超過1.5米的距離,惟四人沒有分開。身上無告票的陳遂於8時10分叫同袍前來協助,同袍到場拉起封鎖線將四人分開並再解釋法例。陳向警員24426謝金泉指四人曾討論和一起喊口號,行為有持續性、沒有停止,也有共同目的,謝便向他們發出告票。

警稱對職業被貶「冇感覺」 否認因此票控被告

陳錦榮在李國永的代表律師盤問下,承認案發後沒有在記事冊記下四人距離不足1.5米。他又承認,看新聞知道李國永會參與聚集,但否認當日因聽到四人貶低他的職業、並知道其中一人經常參與聚集而決定票控。他表示,聽到四人罵警察時「冇感覺」。

辯方續指,李國永當時根本沒有與兩名女子討論和叫口號,而四人的距離亦多於1.5米,陳不同意。但他承認,首次在法庭講述事件經過時沒有提及四人有叫口號,「可能漏咗」。

警所述時間與片段不同 警稱行動前毋須對錶

庭上播放警方拍攝片段,顯示四人各相距甚遠,被警方圍封截查,有督察曾大聲說:「呢四個,嘟、嘟、嘟、嘟,告哂佢!」攝錄機時間顯示為8時01分,拍攝警員則稱於8時03分開始拍攝,惟陳錦榮稱片段所示實為8時10分後的情況。

自辯的陳麗珍質疑,陳錦榮所述時間與拍攝警員不符,惟陳不同意拍攝警員的時間是正確。劉官質疑,行動前警員在警署會作簡報(briefing),「行動唔駛校時間?有一分鐘加減都唔駛理?」陳答「係」。劉官再問陳錦榮,憑何覺得自己的時間才是正確,陳稱「我當時有睇錶」,劉官問:「點知隻錶時間正確?」陳終承認:「其實唔清楚。」

陳麗珍指出,陳錦榮當日從沒有說要發告票予她,也沒有在她面前出現,陳不同意。陳麗珍又指,警員是因上司發出指令「告哂佢」而發告票,陳亦不同意,但同意片中自己沒有向陳麗珍警告和解釋法例。

發告票警認無親睹被告違法 重述案發時間前後矛盾

警員24426謝金泉後作供,供稱當日接報到場,獲警員16723陳錦榮告知兩男兩女聚集,叫包括「周梓樂同學加油」的口號,陳要求他們分開不果。因為陳沒有告票在身,謝遂協助他發告票。

警員謝金銓(音譯)
警員謝金泉

謝承認,被告於8時10分違限聚令是由陳錦榮告知,他沒有親眼目睹。他又指,沒有留意何時抵達,但應是8時10分後;惟後在盤問時又表示,自己是8時00分接獲通知,不夠1分鐘便到達現場。陳麗珍問他是否即8時01分到場,謝金泉重複不清楚實際抵達時間,但強調當時在附近巡邏的他「好快到」,「(離案發地點)真係好近」。

辯方稱警證供與片段完全不能磨合 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案情完畢。李國永的代表律師提出中段陳詞,指控罪所發生的時段(8時02分至10分)與庭上播放的片段時間(8時03分至8時18分)重疊,庭上片段應反映主要證人警員陳錦榮所述情況。然而片中顯示四人各相隔多於1.5米、正身處封鎖線被控制,也沒有討論或叫口號,警員所述的版本與片段完全不能磨合。陳麗珍亦批評,警員證人「時間亂哂大龍」,「個個啲錶都唔同」,只是在督察指示下才向他們發告票,實際並不清楚他們如何違限聚令。

控方:若有共同目的、距逾1.5米亦可入罪

劉官裁定表證成立。控方結案陳詞強調,1.5米的距離不適用於本控罪,若被告相距多於1.5米但有共同目的亦能入罪,惟沒有表明可接受最闊的距離。

李國永的代表律師結案陳詞表示,警察證人陳錦榮證供不可靠,亦與呈堂片段及另一名警員謝金泉有衝突。例如陳稱8時10分才叫同事支援,但謝明確指8時00分接報支援;陳稱到場後四人分開站立,但謝指四人是兩個兩個站立。辯方認為影片情況才與事實相符。

陳麗珍
陳麗珍

此外,陳記事冊對被告位置和距離隻字不提,僅在20多日後錄口供才提四人相距不足1.5米;對四人討論的確實內容也不清楚。加上現場有市民自由出入,警員的觀察或有阻擋,亦不能確定是否該四人叫口號。

被告批「濫捕濫告」

辯方又指,李國永實與他人不相識,也沒有參與任何對話或叫口號。加上防疫規例的考慮應是預防傳播,若人群有共同目的,但戴上口罩並有足夠距離,亦不應屬違法。

陳麗珍則重申警員證供矛盾和與呈堂片段不符,又指當日警員從沒有問她身在現場的原因,也沒有說明發告票的原因,直批是「濫捕濫告」。

案件押後至1月25日裁決。

案件編號:KTFS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