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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示威違限聚令案 李卓人等4人申終極上訴許可遭駁回 官:規例已不存在

首宗示威違限聚令案 李卓人等4人申終極上訴許可遭駁回 官:規例已不存在

【獨媒報導】2020年五一勞動節,工黨李卓人及社民連梁國雄等8人,以4人一組遊行至政總,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8人去年上訴高院被駁回,其中7人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工黨4人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今開庭處理,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聽畢申請方陳詞,退庭商議5分鐘後宣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擇日頒下判詞。申請方認為就「受禁群組聚集」的詮釋及和平集會是否構成合理辯解,涉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惟法官質疑「限聚令」按《緊急法》訂立,現時已期滿失效、不再存在,難言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散庭後,申請人之一的麥德正指對判決「預咗」、「叫做程序上盡做」,並指「佢將個官司拖到而家,其實實際意義已經唔大㗎喇」,批評政府「有心將遊行示威集會嘅權利係不斷咁剝奪」。至於因支聯會案正還柙的李卓人,今早由囚車押送至終院,惟懲教以布簾遮蓋囚車出入口,在場記者未能拍攝到其容貌。

申請方指將來或有類似疫症及規例 法律論點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案件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審理。上訴方為工黨李卓人、麥德正、郭永健和何偉航,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至於同案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梁國雄和吳文遠則未有參與是次上訴。

申請方指本案有兩項「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包括「群組聚集」及「受禁群組聚集」的正確詮釋為何,及參與一個已構成「受禁群組聚集」的和平集會,是否可構成「合理辯解」。

法官李義先表示,涉案《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現時已期滿失效,質疑此議題是否真的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黃宇逸回應,問題之所以並非單純學術討論,因將來或有類似的疫症及規例。

官質疑法例已不存在、要求終院詮釋是否值得

李義表示明白,但質疑是否實際,並指「限聚令」乃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並非長期存在的條例,而其期限僅為14日,明顯為了回應發展中的疫情,而它由實施至本案發生曾修改8次,質疑要求終審法院詮釋此臨時(temporary)的法例是否值得。李又指,案發於本港疫情發生後3個月,但黃的當事人仍選擇參與示威。

黃宇逸表示,雖然法例為臨時,但仍持續了3年,不肯定將來是否會有類似的疫症和規例;又指若有類似的疫症,而傳播途徑與新冠肺炎相近,預期政府或直接實施限聚令,而非草擬新法例。黃又指,規例下「受禁群組聚集」的定義不清晰。

李義表示,不知道將來是否會有類似的疫症出現,但涉案規例「已並非法律的一部分(no longer part of the law)」,「當這規例不再存在(no longer there),我們怎能說是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黃宇逸回應,現時有一宗高等法院上訴案涉及此規例的詮釋,又指雖然涉案示威於2020年5月進行,但直至2023年9月才於終院審理,加上若就限聚令繳付罰款便毋須留案底、但若不認罪後被定罪便會留下案底,而若將來有類似的疫症和規例出現,終院就「受禁群組聚集」的正確詮釋及和平集會能否作為合理辯解頒下的指引,對將來的案件均有益,亦對將來被告考慮是否抗辯屬於重要。

法官聽畢陳詞,退庭商議5分鐘後,宣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擇日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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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以布簾遮囚車出口

因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的李卓人,今早由囚車押送至終院,惟與早前鄒幸彤、岑子杰及呂世瑜等人到終院不同,懲教人員除在囚車出入口設置充氣隧道,亦使用布簾遮蓋隧道與囚車之間的空隙,傳媒未能拍攝李卓人的身影。庭內李卓人身穿灰黑長袖裇衫,精神不俗,與旁聽人士揮手,其妻子鄧燕娥、社民連曾健成亦有到庭旁聽。散庭時有旁聽人士表示:「人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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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德正

麥德正稱判決為預期之內、完全否定集會遊行自由

至於另外3名申請人中,麥德正現身法庭,郭永健及何偉航則未有到庭。麥德正散庭後向記者表示,認為判決「完全係對集會遊行嘅自由係一個否定」,但亦指限聚令現時已取消,「佢將個官司拖到而家,其實實際意義已經唔大㗎啦」。

麥強調,當時進行的遊行根本不會令瘟疫散播,政府明顯以此為由阻撓遊行集會自由,「政府係有心將遊行示威集會嘅權利係不斷咁剝奪」;而案件「由有瘟疫去到無瘟疫」,「而家都見唔到咩遊行集會」,認為裁決也無實質影響和意義,自己也「冇乜特別大嘅感覺」。

麥又明言,對裁決「預咗」、「冇乜期望又冇失望」,而自己「叫做程序上盡做」,欣賞大律師團隊「都係咁盡力」。至於庭內李卓人「精神嘅」,「行得走得冇特別嘢」。

本案為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被裁罪成的限聚令案件。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於2020年五一勞動節,從金鐘遊行至政總,促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惟中途遭警方截停並票控違反限聚令。8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8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上訴,去年10月被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駁回。除吳文遠外的7人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同年12月再被駁回,法官指上訴方提出的問題皆非法律問題。

案件編號:FAMC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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