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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荃灣示威4人暴動罪成 囚4年8個月等 官:暴動是小型戰爭、警方克制無盡用武器

10.1荃灣示威4人暴動罪成 囚4年8個月等 官:暴動是小型戰爭、警方克制無盡用武器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日國慶日,有人在荃灣示威,其後遭警方驅散,多人被捕。3男1女早前否認暴動及縱火罪,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今(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本案的暴動是「一場小型戰爭」,雙方裝備不對等,警方在法律上有權限,有充足裝備及紀律訓練;但示威者一方,卻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爭取甚麼,亦沒有受紀律約束,他們人數多避過法律管制,亦依賴社會部分人默許及警察執法時的容忍和克制。練官強調警察執法時沒有盡用武器,而警方與示威者雙方軍力不成正比,「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官:雙方軍力不成正比,誰勝誰負沒有懸念

法官練錦鴻官判刑時指,本案的暴動是「一場小型戰爭」,雙方裝備不對等,警方在法律上有權限,有充足裝備及紀律訓練;但示威者一方,卻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爭取甚麼,亦沒有受紀律約束,他們人數多避過法律管制,亦依賴社會部分人默許及警察執法時的容忍和克制。練官強調警察執法時沒有盡用武器,而警方與示威者雙方軍力不成正比,「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練官又指,除首被告陳珩外,其他被告均依賴環境證供,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其他被告在暴動中的實質角色,他們主要協助示威者聲勢,但根據夥同犯罪原則,被告即使不同角色但刑責卻一樣。

練官指本案與2016年楊家倫的旺角暴動案相似,示威者亦同樣有戴口罩,當時上訴庭指就該案暴動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不為過;就縱火罪則判4年9個月,但本案的規模較小。練官指,本案涉及100至200人,警方與示威者對峙20分鐘,當時於荃灣附近亦有類似行動,包括大河道堵路及向警員掟磚頭等,亦有人在行人路縱火及挖磚。

官:荃灣人煙稠密 燒橫額殃及居民財產

就首被告陳珩,練官不接納他指當時宣洩對政權的不滿及無心傷人,但認為被告在人煙稠密的荃灣燒橫額會殃及附近居民和財產,因此暴動罪及縱火罪各判囚4年半,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共囚4年8個月。

至於次被告陳金國及第三被告電腦程式員李振文,練官指無證據顯示兩人在暴動中有確實角色,辯方亦沒有挑戰控方的證據,因此從4年半扣減3個月後,兩人各囚4年3個月。練官引述背景報告指陳受到牧師、老師及上司的稱讚,而李則天生有聽覺障礙,但父母指他樂於助人。

官拒接納女被告稱好奇路過走近

就第五被告社工助理郭小琴,練官不接納她稱自己當時路過並好奇走近,並指其說法與事實不符,因警方與示威者已對峙至少20分鐘,若被告好奇路過不會突然站在示威者最前線。另外由於辯方不同意當時有暴動發生,練官指其論據不合實情,說法站不住腳,最後只從4年半減刑1個月,共囚4年5個月。

被告的親友聞判後痛哭,有人對被告大喊「等你踢波呀!」、「加油呀!」。

首被告求情:肩負照顧精神分裂前妻責任

辯方今早為首被告陳珩求情指,他於2009年至今年一直努力取得不同資格及證書以找到工作,並肩負起照顧患精神分裂症前妻、患自閉症及過動症的繼子,以及外母的責任。雖然他與前妻去年離婚,但仍然選擇與前妻及外母同住以照顧二人。另外,被告在審訊中的爭議不多節省法庭時間,而且案中沒有傷害警員,亦無人受傷。惟練官質疑,「行人路放火喎?你話佢無意圖傷人?」辯方解釋指被告放火為阻警方推進,並非意圖傷害警員,因此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為次被告陳金國求情時則指,被告的教師均稱讚他是有責任感、會參與義工服務、樂於助人的青年。而第三被告李振文的代表律師指李雖然為共同犯案者,但無證據顯示他是領導角色,亦無使用實質暴力;而從他身上搜出的物品亦無攻擊性及威脅性。第五被告郭小琴的代表律師則求情指她因案件患創傷後遺症,但她過往一直以社工及志願者身分服務社會,希望法庭輕判助她重投社會。

4名被告依次為清潔工陳珩(40歲)、廚房工人陳金國(21歲)、程式員李振文(27歲)、社工助理郭小琴(24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一項縱火罪。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