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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沙田 情侶被指牽手逃跑暴動罪成 曾稱踢波帶生理鹽水急救 官斥天方夜譚

10.1沙田 情侶被指牽手逃跑暴動罪成 曾稱踢波帶生理鹽水急救 官斥天方夜譚

(獨媒報導)2019年「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沙田聚集堵路,警方於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驅散時,拘捕了一對牽著手逃跑的情侶,兩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兩人今(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11月30日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批評兩名被告證供屬「天方夜譚」、違反常理,令人難以信服。對於被告稱帶備生理鹽水是作踢波時急救之用,謝官認為場地有急救用品,毋須自備。辯方求情指兩人均於被捕後患上抑鬱症,需要接受治療。

兩名被告謝浩綸(21歲,浸大持續進修學院學生)和熊詩婷(20歲,牙醫助護),他們為情侶,均否認一項暴動罪。

官批評被告證供違反常理、令人難以信服

法官謝沈智慧於裁決時,接受所有警員的證供,但批評兩名被告的證供「天方夜譚」、違反常理,令人難以信服,而且兩人的說法有明顯分歧,因此完全不會信納。

謝官指,兩人供稱案發當日早上前往行山,然後到朋友家中,首被告曾洗澡更衣,其後次被告送首被告到許留山上班,前往期間見到有人聚集,並聽到有市民需要生理鹽水,兩人上前協助,其後因聞到刺鼻氣體而獲人派發裝備,最後跟隨人群四散時被捕。

官指運動場地有急救用品 被告毋須自備

首被告謝浩綸稱,他就讀康樂及體育高級文憑,平日會到運動場踢足球,因此會帶備生理鹽水以在受傷時使用,但謝官質疑,運動場會有急救用品,被告根本毋須自備。

另外,謝官拒絕接納被告稱因在許留山擔任兼職,而需要攜帶急救用品,因店舖旁邊有屈臣氏,急救用品隨手可得。謝官又質疑,被告稱案發當日早上前往行山,但行山並不需要攜帶8支生理鹽水;另外被告沒有帶備消毒用品,不可能不消毒就貼上膠布。

謝官又認為,被告在行山後卻沒有回家洗澡更換衣服,反而帶備衣服並到朋友家中洗澡及換衫。他亦沒提及自己有帶水前往行山。

官批評兩人證供有矛盾

另外,謝官提到兩人的證供有分歧及矛盾,例如首被告稱若出現示威活動,他會接到通知毋須到許留山上班,但次被告卻指男友當日仍然需要上班。

官指除非失聽覺視覺 否則不會不知現場情況

謝官續指,案發現場猶如戰場,火堆及濃煙高聳入雲,她批評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其說法令人難以置信,除非是失去聽覺、視覺或嗅覺,否則不會不知道情況。謝官強調,兩名被告戴上頭盔及眼罩等裝備走進暴動核心,屬違反常理。而且首被告在被警方制服後多次呼叫自己的名字,這是示威者最常的做法。

官批評辯方大狀論點有違法律原則

謝官又斥辯方大律師的論點令人驚訝,其論點有違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的法律原則,屬南轅北轍。謝官裁定兩名被告佩戴示威者常用裝備,穿上代表示威者的黑衫黑褲,加上考慮到其逃跑情況及被捕時反應,裁定他們為暴動者一員,因此兩人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指兩人被捕後患上抑鬱症

辯方求情時指,首被告謝浩綸在本案後患上抑鬱症,需要求醫。另外,本案中沒有警員受傷,被告亦非帶領或主導角色,身上亦沒有其他工具。被告亦希望服刑後向健身教練的方向發展。

牙醫為被告撰求情信 指她願意入行屬難得

次被告熊詩婷的大狀則求情指,被告被捕後患上重性抑鬱症,需要服食抗抑鬱藥及安眠藥,但她沒有自暴自棄,仍然努力讀書,最後入讀中大專業進修學院的護理科目,並獲院長嘉許名單(Dean List),但因本案未能完成課程。被告希望日後能用專業的護理知識貢獻社會。

被告曾於牙醫診所任兼職,醫生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在現時人手不足的醫療系統下仍願意入行,是十分難得。辯方一度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但遭謝官拒絕。

謝官一度問及案發是在國慶的特別日子,辯方有沒有案例需要呈交,辯方呈上鍾嘉豪的案例,指本案的地點與民居距離較遠,但謝官指暴動是由市中心一帶推進至本案位置。

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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